|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GK-202110030003-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第三医院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天地瑞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高端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11003000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计金额小写: 2199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 贰佰壹拾玖万玖仟元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3.1 履行期限: 履约保证期为自验收合格之日起 贰 年。 设备在甲方使用科室得到调试、培训验收认可并出具验收函后,开始进入履约保证期(含质保、免费维修等),履约保证期内乙方对设备整机质保、免费维修,期满终身维修。 3.2 履行地点: 长沙市第三医院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运输方式:由供应商交货至长沙市第三医院指定地点 交货方式:现场交货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湖南天地瑞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81000034091100000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9791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0,说明:货到安装调试合格并正常运行满30天经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金额的9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199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预留合同金额的10%,待质保期满无质量及售后服务及其他法律纠纷问题后,一次性付清(不计利息)。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证照齐全。制造商须有完善的质量检测手段和质量保证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检测标准以及该产品的出厂标准。乙方必须保证:①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②提供全套设备技术资料(包括设备安装图、电气设备及系统安装线路图、构件、机械安装图、安装手册、操作手册、维修手册、制造、安装标准含技术规范、安装和验收报告);③提供产品相关的证照证件原件(如为进口商品,则需提供合法的进口报关资料、完税凭证、商检证明等资料)。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2.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是个工作日内提出。3.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者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4.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5.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6.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7.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保证本协议所涉及项目己经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和备案,可以开展采购程序;2.保证采购需求充整、 明确、合规,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3.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希求和乙方共同编制、澄清、和修改采购文件,对采购文件进行最终确认;4.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或其它采购方式相适应的评审小组;5.依法参加开标或评审工作:6.依法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南:7.保守采购过程中的有关商业机密;8.依约按时、足额支付相关应收款项。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依照甲方确定的买购需求,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协助甲方编制、澄清和修改采购文件,所有采购文件须报甲方确认后方可发出。2.在监管部门制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公告等信息; 3.答复甲方委托范围内的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4.协助甲方组建评标委员会或其他与采购方式相适应的评审小组; 5.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程序进行开标; 6.收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与甲方签订购销合同; 7.保守采购合同中的商业机密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8%(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1. 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 1 )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 9 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 2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2 .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 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 2 )除本合同第 19 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 0.5% )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 5% )。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 3 )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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