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子消化道内窥镜系统(电子十二指肠镜系统)政府采购合同 (货物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GK-202607220032-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电子消化道内窥镜系统(电子十二指肠镜系统)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货物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第二医院(长沙市妇幼保健院河西分院) 采购人地址: ****路****号 供应商(乙方): 湖南医药集团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湖南省长沙市芙****路****号****广场****楼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本合同有详细的双方签字的配置清单,请详见附件。 二、货物要求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包装及运输方式 (1)本项目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2)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3.运输和保险 (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3)乙方确保设备安全无损地运抵甲方指定现场,并承担设备的运费、保险费、装卸费等费用。 3.质量要求3.1质量标准(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3.2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设备为原厂生产、全新且未使用过,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制造厂标准及合同技术标准要求,设备所有核心部件均为原厂原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装或替换。若设备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设备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7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设备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逾期未完成的,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价款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退换货。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部分的质量保证期。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报修响应时间2小时,24小时内到场(不可抗拒因素除外),维修期间乙方应免费提供该设备的备用器件。乙方未按本条约定的报修响应时间或到场时间履行义务的,每次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的违约金。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道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9.3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5)质量保证:乙方确保甲方购买的设备出厂日期,国内生产设备不超过180天、进口设备不超过365天,均以到货开箱时间为准,否则不予验收。乙方提供的该设备整机质量保证期为__叁__年(包括主机、附件,如探头等),软件系统质保期为_/_年,并同步提供免费更新升级及原厂承诺函。保修期自甲乙双方运行验收合格并入库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乙方免费更换原厂、全新零配件并承担工时费。质保期内设备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累计超过7日的,质保期按故障停运天数相应顺延;质保期内因同一质量问题经乙方两次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免费更换同型号全新设备或退货,乙方应承担更换、退货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及甲方损失;更换后的设备质保期重新计算。质保期内设备发生故障的,乙方均应在24小时内提供同型号或性能不低于原设备的备用机;乙方无法提供备用机的,应按每日合同总金额0.3%的标准向甲方支付损失赔偿。设备购置单价超过10万元的,乙方每年提供的维护保养次数不得少于两次。保修期满后,乙方每年应定期对设备进行例行巡回维护,且对设备承担终身维修责任,并可适当收取工程材料费。 (6)负责承担设备安装后的首次计量检测相关费用。 (7)乙方须在货到验收时向甲方提供生产厂商签盖原印的质保期为承诺年限的承诺书、售后维修服务承诺书及联系方式。 (8) 乙方提供设备维修手册、维护手册、软件备份、故障代码表、备件清单、零部件、维修密码等维护维修所必需的材料和信息。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维修密码或其他方式远程干预设备正常运行,不得设置任何使用限制、故障锁机程序,不得通过设备或配套软件收集、上传甲方诊疗数据、设备运行数据、患者信息等任何数据。乙方违反前述约定的,视为严重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退还全部已付货款,支付相当于设备原值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9)设备如需外修,要求乙方提供生产企业维修服务记录单,内容包含维修前、维修后分析评估意见、更换配件明细、序列号等详细信息。 (10)乙方基于本次合作接触、获取的甲方所有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患者信息、诊疗数据、交易数据、运营数据等,所有权均归甲方所有,乙方仅可在履行本合同必要范围内使用,不得擅自复制、泄露、向第三方提供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用途,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删除所有相关数据。 4.售后服务(1)整机(包含十二指肠镜)保修 3 年,售后服务内容包括现场服务、定期巡检、故障服务等内容。维修人员保证在 24 小时内响应,并提供维修解决方案。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包括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更换或维修;其产生的所有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内;质保期内保证开机率≥95%,不足的按 1:7 的比例延长质保期;质保期满后只收取用工费和投标时承诺的备品备件所需费用,先维修,维修验收合格后付维修款。所有设备每次维护维修后,应及时向采购人提供相关记录。乙方承诺提供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为验收的必要条件之一),提供承诺函,并加盖乙方公章。
(2)乙方负责完成设备安装、调试、运行和验收交付等工作,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承担货物终验收前的财产保护责任,在终验收前出现任何损坏、丢失等均由乙方负责。在安装、调试、运输、验收期间所发现的一切安全、质量事故和人员伤亡、财产损坏等,均由乙方承担。
(3)提供培训计划(包括临床使用培训,工程师维修保养培训),培训内容为本设备系统操作及常见问题处理,确保临床人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4)本项目所采购设备应具备标准开放数据接口,满足采购人接入医院现有信息系统的需求。***网对接,所有接入相关硬件、软件授权、开发调试、及相关费用均由乙方全额承担,供应商需配合采购人信息科完成对接调试,保障正常接入使用,保证所投设备的正常使用寿命。
5.其他要求
5.1.权利瑕疵担保(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2.保密义务(1)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单价 2.付款方式: (1)付款人:长沙市第二医院(长沙市妇幼保健院河西分院)。
(2)付款方式:
(3)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4)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5)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6)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7)乙方应在各付款节点届满前【7】个工作日向甲方出具对应金额的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正规发票,并根据付款节点提交验收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在到期应付余款时,乙方还应同时向甲方出具加盖公章的“请款函”。甲方在收到发票、请款函、验收合格证明等全部资料且符合付款条件后,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对应款项。乙方未按约定提交合格发票、请款函或其他付款资料的,甲方有权顺延付款,且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 (8)本项目金额为包干价格,不因市场因素或原材料价格波动而发生任何改变,合同报价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项目所需的施工费、设备采购费、安装调试费、易损件、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费、劳务费、运输费、包装费、退换货费、培训费、验收费、保险费、装卸费、搬运费、技术服务费、检验检测费用、证书办理费用、合理利润、质保费用、成品保护费、所有设备接口开发对接费、维修维护费、税金(税率13%)以及行政规费等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所需支出的一切费用。合同总价包含但不限于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所有技术参数、功能和配置,投标人必须保证所有设备能正常使用;除上述费用外,采购人无需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9)乙方保证采购人使用乙方提供的产品和控制系统、软件等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指控均由乙方负责,包括法律和经济责任。 收款账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三湘支行(湖南医药集团医疗科技有限公司:368110100100375820)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合同生效后乙方接到甲方送货通知的3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付上述设备,乙方需在发货前【7】个工作日告知甲方预计到货时间,以便甲方做好收货准备,逾期将按照第九条规定执行。 交货地点:长沙市第二医院指定科室,具体科室由甲方通知确定。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甲乙双方对设备进行开箱清点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在7天内,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同时给甲方提供相应备用机以保证甲方工作的顺利进行,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3)设备到货后,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7天内安装调试完成。 (4)甲、乙双方按照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见附件)且不低于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技术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应在甲方《医疗设备履历本》上签字确认;乙方交付的设备符合验收标准且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字确认的,视为验收合格。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详见投标文件技术响应偏离表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详见投标文件商务技术部分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详见投标文件商务响应偏离表 (6)履约验收标准:详见投标文件商务技术部分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1)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2)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3)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4)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5)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7)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九、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3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4.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5.索赔条款 (1)如经国家相关医疗器械或设备监管部门检验确认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甲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要求乙方进行补救: 1.1同意甲方退货,并将全额货款偿还甲方,并负担因退货而发生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装卸费、安装拆卸费、检测费及甲方因此产生的其他合理支出)。 1.2按照货物的疵劣程度、损坏的范围和甲方所遭受的损失,将货物贬值。 1.3调换有瑕疵的货物,换货必须全新并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乙方并负责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甲方的一切损失。 (2)如甲方发现设备为非原厂生产或核心部件被更换,甲方可无条件要求退货,乙方除承担相关费用外还需向甲方支付该设备总价款20%的违约金,并需赔偿甲方经济损失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办法。延期交货和延期服务的赔偿费均按每天0.5%的逾期交付部分设备或服务对应价款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不设最高限额。乙方逾期交货超过10个工作日或逾期提供服务超过7天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4)乙方应保证甲方和使用单位在使用该设备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产权的起诉,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5)对因产品质量或产品设计缺陷原因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乙方应不受时限承担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支出的医疗赔偿费用、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及声誉损失。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4.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5.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6.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合同的变更
(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2.合同中止与终止
2.1 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2.2 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4.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伴随服务
(1)乙方应提供设备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图纸、操作手册、维护手册、质量保证文件、服务指南、商检单等,这些文件应随同设备一起发运至甲方。 (2)乙方还应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2.1设备的现场安装和调试 2.2提供设备安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2.3乙方应派专业技术人员在项目现场对甲方使用人员进行培训或指导,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可根据甲方的要求另行安排培训计划。 (3)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4)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6.守约方依法向违约方追究相关责任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鉴定费、保全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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