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WCCG-GK-202201100003-1 采购人(全称): ****城区民政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城区社会组织联合会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望城区街镇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第一标段) (3)采购计划编号: WCCG-20220110000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一、合同的标的 (一) 服务地点:高塘岭街道、乌山街道、丁字湾街道、铜官街道、靖港镇、桥驿镇、乔口镇七个社工站 ( 二) 服务内容 1 、街镇社工站主要开展 “社会 救助、养老服务、 儿童 关爱、社区治理 ”等民政领域社工专业服务 。 专业服务时长在全年工作时长中的占比不得低于 70% 2 、街镇社工站运营须签订区民政局、承接机构 ( 本协议中标供应商 ) 、社工站所在街镇的三方协议,厘清社会事务办(民政事务)与街镇社工站的职责边界 。 街镇社工站人员严禁被抽调从事民政以外的协助工作,严禁代替街镇干部行使许可、确认、审批、给付等行政职能。 3 、鼓励街镇社工站按照 “政府 购买、费随 事 转 ”原则,在民政部门指导下,接受政府部门、群团组织委托开展其他社工专业服务。 ( 三) 服务要求 街镇社工站有效结合辖区服务需求和资源,充分发挥社会工作服务职能和社工的专业性,****城“社工 雷小锋 ”服 务品牌,并根据辖区需求量身定制 “一街镇 一 特色 ”服务项目,将社工站逐步建***平台和枢纽。 乙方需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 1 、党建引领:承接机构要 加强 一线社工思 想教 育工作,创建 1 个党员先锋岗,每个街镇社工站培育 1 支党员志愿服务队,把社工人才培 养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落实党的政策、联系服务群众的重要力 量 。 2 、 专业服务: ( 1 ) 全面掌握所在街镇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中 65 岁以上全自理老人基本情况并登记在册,按照全 覆 盖要求进行风险等级动态管理并提 供关爱服务。 ( 2 ) 按要求完成专业服务指标:街道社工站每年完成专业服务指标不低于 26 个,其中,个案工作 10 个、小组工作 6个 (每个 5 节以上) 、社区工作 10 个:镇社工站每年完成专业服务指标不低于 20 个,其中,个案工作 8 个、小组工作 4 个(每个 5 节以上)、社区工作 8 个。专业服 务 须体现 “助人 自助 ”,服务对象未产生明显变化,社会问题未得到缓解、改善或解决,均不予认可。 ( 3 ) 承接机构在每年春节、端午、中秋、重阳等传统节日及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慈善等宣传周(月)等节点,须按照区民政局和区 社工总站的指导组织开展服务活动或宣传活动。 ( 4 )鼓励各街镇社工站指导辖区内村(社区)志愿服务和社会工作室服务开展,各街镇社工站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在辖区村(社区)覆 盖率须达 100 % ( 5 ) 服务期内在 “全 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 " 中建立街鎮社工站志愿服务团队,镇社工站在册志愿者不得少于 1600 人,街道社工站在册志愿者不得少于 1800 人,各街镇社工站志愿服务每年累计时长不低于 1000 小时;积极履行社工站 “时 间银行 ”镇街支行职责;每季度开展志愿者培训至少 1 次,每年开展志愿者表彰至少 1 次。 3 、 专业支持:承接机构 对站点社工 科学安排年度培训、督导计划, 组 织社工接受机构内部和省市区三级专业培训和督导,且人均接受各级培训时长每年不少于 60 小时、人均接受各级督导时长每年不少于 48 小时。 4 、 资源链接:承接机构要联动政府部门、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等各方力量,拓宽社工站为民服务的资源渠道。镇社工站每年链接社会资源次数不少于 10 次,款物价值不得低于 3.6 万元;街道社工站毎年链接社会资源次数不少于 12 次,款物价值不得低于 4 万元。 5 、 品牌创建: ( 1 ) 在区民政局、区社工总站指导下,各社工站积极落实 “社工雷小锋”品牌服务创建工作。 ( 2 )****中心工作、辖区群众突出需求毎年实施 1 个 “一 街镇一特色 ”服务项目。街道社工站须结合街镇社会治理设计 并实施;镇社工站须结合乡村振兴设计并实施。特色服务项目应当以民政服务对象为项目优先服务对象,并及时根据形势变化进行调整。 6 、 宣传推广:承接机构应积极对本项目进行宣传推广,产生正面社会影响,省级主流媒体报道每年不得少于 2 篇,市级主流媒体报道每 年不得少于 10 篇。 二、合同金额明细 分 项 价格 表 项目编号: WCCG-202201100003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3.1 履行期限: 2022-03-01 —— 2023-02-28
3.2 履行地点: 高塘岭街道、乌山街道、丁字湾街道、铜官街道、靖港镇、桥驿镇、乔口镇七个社工站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 .3.1 服务周期三年,合同一年一签。乙方在服务协议签订后按照协议约定开展相关服务。项目经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机构 年度 评估合格后,续签服务协议; 但 评估不合格 、 乙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有其他甲方认为不适宜续签情形的,不再续签 ,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重新确定承接机构。 如遇不可抗力或者政策原因不能续签的,双方不再续签。 3 .3.2 项目服务周期为 2022年3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 。 3.3.3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 执行项目的工作人员 或聘请的第三方人员 与甲方不存在任何劳动或者劳务关系,人身和财产安全 责任 由乙方自负。 3.3.4 项目结束后,乙方 根据甲方的需要 须向甲方提交该项目财务明细资料,并附项目经费支付专项账目备检。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字湾支行(****城区社会组织联合会:81000009786100000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4.1.1 本标段由甲方委托第三方每季度组织一次评估,甲方进行监督,其中,服务对象、乡镇(街道)的评价占比均不低于评估总分的 15% ,由甲方根据评估结果支付服务费用; 4.1.2 评估结果运用(本项目前三季度评估参照《 2021 ****城区街镇社工站项目第四季度评估表》进行;第四季度评估为项目年终评估,参照《 2021 ****城区街镇社工站项目年终评估表》进行。具体评估标准 甲方有权 根据省市区要求、采购需求和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 ( 1 ) 合格 季度评估等级合格以上的,由甲方支付该季度服务费用,金额为本标段年度合同金额的 25% 。 ( 2 )不合格 季度评估等级不合格的,不予结算,乙方需进行限期(一个月内)整改,整改通过后方可支付该季度服务费用;无法进行整改 ( 包括但不限于发生恶性事件或其他情节严重事件 ) 的或整改过后仍然不合格的, 或者季度评估不合格发生两次的, 对乙方进行通报批评处理, 甲方有权 终止合同,并不予支付服务期限内未支付的所有费用,两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的项目申请。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本项目前 三 季度评估参照《 2021 ****城区街镇社工站项目第四季度评估表》进行;第四季度评估为项目年终评估,参照《 2021 ****城区街镇社工站项目年终评估表》进行。具体评估标准 甲方有权 根据省市区要求、采购需求和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参照甲方指定的评估标准运行; 2、甲方可邀请第三方机构对本项目进行验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指导、监督乙方项目实施; 2、乙方须按时按量按质完成项目指标及甲方要求的其他与项目相关的工作; 3、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项目指标调整,甲乙双方可以共同协商签订附加协议,附加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4.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若乙方年度评估验收不合格, 或者发生其他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情形的 , 除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外,乙方应向甲方承担本合同年度金额 20%的违约金 。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2年3月1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货物类) 1. 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成交资格,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 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 协 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 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指明。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谈判文件、响应文件而确定。 3. 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成交结果一致,具体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见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 4. 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项。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 货物的验收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采购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7.货物包装要求 7.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 运输和保险 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9.1 质量标准 (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第七章采购需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 保证 (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项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保密义务 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合同价款支付 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 款 结算手续。 13.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3.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3.4支付合同价 款 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核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13.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和条件在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中另有规定。 14. 伴随服务 1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 5)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与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4.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 2)除本合同 第 19条 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 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合同的变更 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合同的中止 (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合同的终止 (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 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 合同 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8.3 根据政府采购 支持 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9.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9.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9.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0.解决争议的方法 20.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0.2 调解不成可以按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1.法律适用 2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2. 通知 22.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合同生效 23.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4.附则 24.1本合同未尽事宜, 见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服务类) 服务类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文本 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或行业组织有标准或 示范 文本的,应按照其文本确定 合同格式 。没有文本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采购项目特点自行拟定特定文本确定 合同格式 。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货物类)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规定 第 1.2(6)款 项目现场 第 5.1条 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第 9.2(1) 款 质量保证期 第 9.2(3) 款 响应时间 第 13.5条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 第 14.2(6) 款 伴随服务 第 20.2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 24.1条 合同未尽事项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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