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功能及要求:
(一)投保车辆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2026、2027年度需要参保的公务用车(每年)约有878台,具体情况如下:
|
车辆类型 |
数量(台) |
参保险种 |
备注 |
|
|
汽车 |
燃油汽车 |
276 |
交强险、车损险、座位险、驾乘人员意外险100万、第三者责任保险300万、医保外用药险10万 车船税代为缴纳 |
1、暂定,实际投保车辆以采购人每次投保时提供的加盖公章的车辆清单为准。 2、保额由采购人根据风险保障需求自主选择,投标人不得拒绝或限制采购人的合理选择。 |
|
新能源汽车 |
59 |
|||
|
小计 |
335(****中心台) |
/ |
||
|
摩托车 |
燃油摩托车 |
483 |
交强险、车损险、三责险100万 |
|
|
新能源摩托车 |
60 |
|||
|
小计 |
543 |
/ |
||
|
合计 |
878 |
/ |
||
(二)投保车辆保险险种标准:
1. 所有车辆均需投保交强险。
2. 商业险投保险种包括但不限于车船税、车损险、座位险、驾乘人员意外险100万、第三者责任保险300万、医保外用药险10万;警用摩托参保险种为:交强险、车损险、三责险100万。保额由采购人根据风险保障需求自主选择,投标人不得拒绝或限制采购人的合理选择。
(三)报价要求:
1. 本项目报价为保险费率。摩托车相关险种费率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汽车交强险费率按照中国银保监会〔2020〕2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第二条规定执行,不再进行额外的费率报价,即本项目只报汽车商业险费率。
2. 供应商应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扩大商业车险自主定价系数浮动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23号)中要求进行自主定价系数报价,该文件自主定价系数范围确定为[0.5-1.5]。根据该文件要求本项目按费率(即自主定价系数)进行报价,不得低于50%且不超过100%,超出范围报价,其投标无效。
3.供应商须提供《湖南金融监管局办公室关于2025年上半年辖内保险业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内容中的《湖南保险业消费投诉情况统计表》页面信息截图并加盖公章。
(四)说明:
1.以上车辆台数为暂定台数。
2.具体车型按照采购人实际使用的车型为准。供应商对参保后公务用车只考虑车型因素,不考虑驾驶人、驾驶人年龄、事故记录等其他因素。
3.当车型发生变化时,双方根据磋商自主定价系数重新计算相应保费,其承保条件和理赔服务保障均不变。
4.****中心车辆考试时,在场内由学员单独驾驶全程监控下进行考试,****中心的安全员陪同。在考试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依照正常流程进行理赔。
5.****中心车辆考试用车均为特殊专业技术用车,根据相关规定安装副驾驶刹车与气囊拆除。不得以改装为由拒赔。
6.承保期内如发生人员伤亡事故供应商需预付抢救费用。
注:需依据行驶证性质确定保费费率。
二、相关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商业车险监管与行业标准等。
三、技术规格:
(一)投保车辆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2026、2027年度需要参保的公务用车(每年)约有878台,具体情况如下:
|
车辆类型 |
数量(台) |
参保险种 |
备注 |
|
|
汽车 |
燃油汽车 |
276 |
交强险、车损险、座位险、驾乘人员意外险100万、第三者责任保险300万、医保外用药险10万 车船税代为缴纳 |
1、暂定,实际投保车辆以采购人每次投保时提供的加盖公章的车辆清单为准。 2、保额由采购人根据风险保障需求自主选择,投标人不得拒绝或限制采购人的合理选择。 |
|
新能源汽车 |
59 |
|||
|
小计 |
335(****中心台) |
/ |
||
|
摩托车 |
燃油摩托车 |
483 |
交强险、车损险、三责险100万 |
|
|
新能源摩托车 |
60 |
|||
|
小计 |
543 |
/ |
||
|
合计 |
878 |
/ |
||
(二)投保车辆保险险种标准:
1. 所有车辆均需投保交强险。
2. 商业险投保险种包括但不限于车船税、车损险、座位险、驾乘人员意外险100万、第三者责任保险300万、医保外用药险10万;警用摩托参保险种为:交强险、车损险、三责险100万。保额由采购人根据风险保障需求自主选择,投标人不得拒绝或限制采购人的合理选择。
(三)报价要求:
1. 本项目报价为保险费率。摩托车相关险种费率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汽车交强险费率按照中国银保监会〔2020〕2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第二条规定执行,不再进行额外的费率报价,即本项目只报汽车商业险费率。
2. 供应商应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扩大商业车险自主定价系数浮动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23号)中要求进行自主定价系数报价,该文件自主定价系数范围确定为[0.5-1.5]。根据该文件要求本项目按费率(即自主定价系数)进行报价,不得低于50%且不超过100%,超出范围报价,其投标无效。
3.供应商须提供《湖南金融监管局办公室关于2025年上半年辖内保险业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内容中的《湖南保险业消费投诉情况统计表》页面信息截图并加盖公章。
(四)说明:
1.以上车辆台数为暂定台数。
2.具体车型按照采购人实际使用的车型为准。供应商对参保后公务用车只考虑车型因素,不考虑驾驶人、驾驶人年龄、事故记录等其他因素。
3.当车型发生变化时,双方根据磋商自主定价系数重新计算相应保费,其承保条件和理赔服务保障均不变。
4.****中心车辆考试时,在场内由学员单独驾驶全程监控下进行考试,****中心的安全员陪同。在考试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依照正常流程进行理赔。
5.****中心车辆考试用车均为特殊专业技术用车,根据相关规定安装副驾驶刹车与气囊拆除。不得以改装为由拒赔。
6.承保期内如发生人员伤亡事故供应商需预付抢救费用。
注:需依据行驶证性质确定保费费率。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服务时间:服务期2年,合同一年一签。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
四、项目概述:
(一)投保车辆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2026、2027年度需要参保的公务用车(每年)约有878台,具体情况如下:
|
车辆类型 |
数量(台) |
参保险种 |
备注 |
|
|
汽车 |
燃油汽车 |
276 |
交强险、车损险、座位险、驾乘人员意外险100万、第三者责任保险300万、医保外用药险10万 车船税代为缴纳 |
1、暂定,实际投保车辆以采购人每次投保时提供的加盖公章的车辆清单为准。 2、保额由采购人根据风险保障需求自主选择,投标人不得拒绝或限制采购人的合理选择。 |
|
新能源汽车 |
59 |
|||
|
小计 |
335(****中心台) |
/ |
||
|
摩托车 |
燃油摩托车 |
483 |
交强险、车损险、三责险100万 |
|
|
新能源摩托车 |
60 |
|||
|
小计 |
543 |
/ |
||
|
合计 |
878 |
/ |
||
(二)投保车辆保险险种标准:
1. 所有车辆均需投保交强险。
2. 商业险投保险种包括但不限于车船税、车损险、座位险、驾乘人员意外险100万、第三者责任保险300万、医保外用药险10万;警用摩托参保险种为:交强险、车损险、三责险100万。保额由采购人根据风险保障需求自主选择,投标人不得拒绝或限制采购人的合理选择。
(三)报价要求:
1. 本项目报价为保险费率。摩托车相关险种费率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汽车交强险费率按照中国银保监会〔2020〕2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第二条规定执行,不再进行额外的费率报价,即本项目只报汽车商业险费率。
2. 供应商应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扩大商业车险自主定价系数浮动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23号)中要求进行自主定价系数报价,该文件自主定价系数范围确定为[0.5-1.5]。根据该文件要求本项目按费率(即自主定价系数)进行报价,不得低于50%且不超过100%,超出范围报价,其投标无效。
3.供应商须提供《湖南金融监管局办公室关于2025年上半年辖内保险业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内容中的《湖南保险业消费投诉情况统计表》页面信息截图并加盖公章。
(四)说明:
1.以上车辆台数为暂定台数。
2.具体车型按照采购人实际使用的车型为准。供应商对参保后公务用车只考虑车型因素,不考虑驾驶人、驾驶人年龄、事故记录等其他因素。
3.当车型发生变化时,双方根据磋商自主定价系数重新计算相应保费,其承保条件和理赔服务保障均不变。
4.****中心车辆考试时,在场内由学员单独驾驶全程监控下进行考试,****中心的安全员陪同。在考试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依照正常流程进行理赔。
5.****中心车辆考试用车均为特殊专业技术用车,根据相关规定安装副驾驶刹车与气囊拆除。不得以改装为由拒赔。
6.承保期内如发生人员伤亡事故供应商需预付抢救费用。
注:需依据行驶证性质确定保费费率。
五、投保出单、保费支付及信息变更:
(一)投保方式
供应商将根据采购人提供的各车型车辆投保清单,对采购人所有的到期续保车辆提供全程上门承保服务。根据投保险种协助被保险单位填写《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经采购人审核后签章确认。
(二)出单时限
供应商需按照规定条款协议折扣率、费率及规定的时间出具机动车辆保险单,并将保单正本和保费发票送达采购人。
1.所有投保车辆采用到期续保的承保方式,客户服务专员对协议期内到期续保车辆提前30日,根据采购人提供的车辆清单及联系方式,主动上门收集采购人下月到期车辆信息,填写《机动车保险投保单》,经采购人签章确认后即可出单;
2.对于新购车辆提供上门服务,于购车当日办妥保险手续,将保单正本和发票送到采购人处。
3.保单到期后因供应商原因未及时出具保险单导致投保车辆脱保,发生保险事故由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费支付
1.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要求的前提下,供应商将根据与采购人的约定的方式结算保险费,采购人依据“缴费通知单”,向供应商支付保费,但供应商出具的缴费通知单需明确对应车辆的明细、险种、保额、费率、保费金额及计算依据,并经采购人审核确认。供应商在核实保费到账后1个工作日内将保单和保费发票送达采购人。
2.保单未生效不计费。商业险退保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摩托车、拖拉机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执行,交强险退保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
(四)保险车辆信息变更
如采购人车辆信息需要变更时,供应商应主动协助采购人填写《机动车辆变更批改申请表》,在得到采购人确认后进行批改,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单等工作,并将批单送达采购人。
六、服务方案及要求
注:摩托车理赔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摩托车、拖拉机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的规定执行。
(一)组织实施
供应商应成立长沙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所属机动车辆保险工作小组,负责对车辆保险的承保沟通和协调、所有赔案的处理、跟踪和协调等服务进行组织和管理。保险工作小组成员需包括组长、项目经理、承保服务专员、理赔服务专员、查勘定损服务专员、医疗鉴定跟踪专员等。工作小组在本项目服务期限内具有承保权限及服务资格的独享性;在保险服务有效期内,工作小组成员发生变动,须提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并经采购人同意。
(二)理赔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
1.费率及优惠幅度
(1)保险费率:采用供应商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复的对应费率执行。
(2)车辆保险险种:
交强险:供应商根据银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费率浮动,对于连续多年未出险的车辆,可以最低享受30%的费率优惠。
商业险:根据国家费改政策,商业险险种(含车损险、座位险、驾乘人员意外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医保外用药险10万)。
2.特别约定
(1)入院前伤者抢救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核减;
(2)入院后门诊急诊治疗费用,索赔时可不提供该急诊门诊医药费收据相对应的用药清单,对于用于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治疗费用不进行核减;
(3)人伤事故的医疗费,医保内的自付与统筹部分供应商均不再核减。重大伤人案件(指急诊抢救伤者和进入重症室抢救伤者)医疗费用,不受医保范围限制,按实际发生费用核定,不得核减,在得到采购人通知后,由供应商派遣医勘人员到医院确定抢救起始、终止时间。涉及人伤事故的第二次手术费、后期治疗费用以及误工费的计算期限,供应商依据合法有效的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据实进行核定;交强险范围内的人伤医疗费在责任限额18000元内不能核减;
(4)关于司法鉴定的约定:按鉴定标准和鉴定结论赔偿。做伤残鉴定时供应商要进行全程跟踪,应提前对伤者的伤情进行评估并告知采购人。对鉴定结果如有异议,双方可协商进行重新鉴定,并按重新鉴定结论赔偿,重新鉴定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否则视为认同;
(5)索赔时如遇特殊情况,根据具体事故情况双方另行协商;
(6)人伤事故中交通费没有票据凭证的根据情况按法院认可标准进行计算。外地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护理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核定。人伤事故中误工费问题:相关误工费证明手续齐全、真实,则一律按提供的资料进行误工费的核定;
(7)在发生伤人事故后,接到****中心应了解人员救治及处理情况,向采购人提出处理建议,并随时接受相关问题的咨询。在第一时间派遣医疗调查人员前往事发地或医院进行调查,取得相关资料,并告知索赔所需资料。重大伤人案件伤者进行住院治疗,每隔约4-8个工作日派遣医疗调查人员前往医院,向采购人提供医疗用药方面的指导,协助制止不当用药。未向采购人指导的,医疗费如超出医保范围的部分,供应商承诺全额赔偿;
(8)事故车辆的检测费、测速费、痕迹鉴定费以及伤者的司法鉴定费、法律费用等,如事故属于保险责任,供应商按责据实予以赔偿;
(9)当双方对保险事故车辆损失及财产损失有争议且协商意见不一致时,引入物价评估作为定损标准,评估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10)经法院调解或判决的各项费用要按法院调解或判决执行;
(11)所有代位追偿的事故要全额赔付;
(12)在第三者责任险内伤者医疗费用的核减最高不能超过20%;
(13)正常产生的施救拖车费、停车费不论几次都不能核减;
(14)护理费要根据最新的政策法规,按实际标准予以足额赔付;
(15)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含司机和乘客):无论涉及伤、残、死亡,赔偿项目均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车辆保险情况统计服务
供应商应为采购人各被保险车辆建立专门的车险档案,实行专户管理,开展跟踪服务;并每月末向采购人报送《长沙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承保情况统计表》《长沙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出险理赔情况统计表》,其中理赔金额超过1万元或较大人员伤亡事故的赔偿,应及时向采购人报备并建立台账。并保证承保和理赔情况数据资料准确、完整、无隐瞒。采购人有权随时调阅每台车辆的独立车险档案。
4.保密服务
对于涉及本项目的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往来书面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对其中的商业秘密供应商负有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要求,供应商绝不能向第三人泄露商业秘密。
5.安全生产服务
(1)在服务期限内,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要求对采购人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进行线上和线下的安全管理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知识培训、危险源辨识、隐患排查、风险评估、风险防控等内容,所有安全管理培训会议费用均由供应商承担。
(2)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需求定期安排专人上门进行险种、条款、理赔等相关的保险知识交流,协助采购人不断完善管理,降低安全事故率。
(3)供应商需提供隐患排查、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风险防控服务,其中危险源辨识应建立危险源台账。
(4)供应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意外事故及财产损失,均由供应商承担责任和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采购人提出索赔要求。
(三)理赔服务要求
1.供应商需制定标准化理赔服务流程:规范的远程定损、移动理赔服务。
为了提供快捷的理赔服务,供应商应选派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细致的专业人员为采购人提供查勘定损服务,同时严格遵守以下理赔服务条款内容。
2.理赔服务条款
(1)报案服务条款
供应商****中心实行365天/24小时全年无间断服务,专线人员应及时接线并于3分钟内完成报案登记;报案核查后5分钟内完成查勘调度或给出处理办法。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快速等原则。业务员在承保过程中不得谋取私利损害采购人利益。
(2)特殊情况报案处理
采购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报案(无通讯设备及信号等原因),供应商认可采购人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
(3)全国通赔服务
供应商承保的车辆如在异地出险,可以由当地承保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代为查勘和定损,***网点办理理赔手续。
(4)查勘时效规定
1.采购人作业车辆、设备发生保险事故后,供应商在接到报案后需要进行现场查勘的,应立即指派查勘人员到达事故现场,无特殊情况,市城区在20分钟内、农村40分钟内到达。如因供应商查勘人员因客观原因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将以采购人提供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说明、修理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2.3000元以下的人伤事故,如责任清楚且事故双方同意现场处理,供应商现场查勘人员在上报公司负责领导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采购人的意见在事故现场当场处理,无需通过交警部门处理。
3.要提供上门协助办理理赔的一切手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时限内向采购人支付赔款;
有关通过诉讼判决执行的事故案件,如供应商未在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支付赔款,除正常的法律维权外,供应商还须向采购人支付每案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
4.赔款预付。如属于保险责任事故范围内的损失,对于交强险,供应商按实际情况和相关法规不超过最高理赔限额预付。对于商业险损失,在确定属于供应商赔偿责任范围内以及在采购人提交了必要的索赔单证的情况下供应商应当在核定损失的范围内预付不超过最高理赔限额的赔款;
5.当采购人车辆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且涉及第三方承担责任时,第三方无赔偿能力的,供应商根据采购人机动车辆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先予赔偿;
6. 供应商应指定至少3人为理赔专门对接人,负责采购人车辆事故现场处理,定、核损对接,上门收集索赔资料,督促案件流转工作。做到有专人服务,有专人跟踪,确保保险合同相关条款的落实,其中必须安排专人协助采购人及时处理相关事宜。
(5)维修定损服务
①采购人车辆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内的损失,供应商应本着“科学、合理、协商”的原则在受损车辆拆检完毕后与采购人、第三者车主、修理厂协商确定。
定损时限如下:
A.5000元以下,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一个日历日内完成定损;
B.5000元至30000元,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三个日历日内完成定损;
C.30000元至100000元,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四个日历日内完成定损;
D.100000元以上,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五个日历日内完成定损;
E.特殊、稀有、老旧车型应会同采购人共同确定损失金额,原则上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十个工作日内定损。
如未按约定时间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以采购人提供的财产损失照片、损失清单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在接到采购人赔偿请求后3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拒赔通知书》(情况复杂的案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或国家相关规定的时效执行),并详细说明拒赔理由及依据,否则视同认可。
②为确保购买车辆损失险的受损车辆修复后的安全行驶,当车辆部分损失时,供应商应做到:
A.更换材料扣减残值或回收车辆旧件,保障采购人利益,杜绝骗保维修的漏洞;
B.对车辆前后盖损坏变形面积超过30%的,给予换新赔付;
C.对车辆外壳配件损坏面积超过40%的,给予换新赔付;
D.对损坏的制动、转向、悬挂等影响行车安全的零部件做更换处理;
E. 勘损有遗漏或不到位的情况时,应提供复勘服务。
(6)车辆修理服务
供应商应与采购人所属或者指定的修理厂进行密切协作,依托该厂进行车辆施救、保险事故维修、保险索赔代办。车辆的修理遵循以下规定:
受损车辆在采购人所属或者指定的修理厂定损和修理,由供应商派专人上门定损,定损时将与车辆驾驶员、修理厂以及第三者协商完成;
②受损车辆本着以修复为原则,涉及车辆安全的关键零部件(如: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底盘系统)受损后原则上以更换为主;
定损单据及时性:为保障采购人及时结算,在核定损失后,应先告知采购人修理厂,同时,须指定专人负责事故维修价格核对以及单据的查阅和上传打印;
(7)赔款支付
① 赔款支付方式
对于采购人投保车辆发生的保险事故赔案,供应商应指定专人直接上门收取赔案资料。赔款支付方式可通过银行直接划付(以非现金方式)到采购人指定专用账户。
② 赔款时限
5000元以内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一个工作日内赔付;
5000元至30000元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赔案三个工作日内划款到位;
30000元至100000元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赔案四个工作日内划款到位;
100000元以上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赔案五个工作日内划款到位。
注:20000元以上理赔和同责(含)以上责任的理赔均需与采购人主管公务用车部门报备。
预付赔款
对涉及人伤或重大交通事故的案件,在确定属于供应商保险责任并能够明确损失金额的情况下,可预先支付不超过最高理赔限额的损失金额。
(8)特约免赔
因事故或外力原因且非人为改装引起的自燃或爆炸应当理赔。
七、其他服务
1.车辆紧急救援服务
保险车辆发生缺油、缺电、爆胎、发动机无法启动等情况无法行驶,需要紧急救援的,应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服务小组人员协助联系安排对采购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免费紧急救援。救援地点可扩充至全国范围,具体范围可在合同中约束。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如采购人需要,供应商应在合理时间内免费提供拖车、吊车等服务;供应商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委托第三方提供,但所产生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2.车险理赔双调度制度
供应商对采购人所有车辆出险后,实行“理赔双调度”,即接报案后,系统在通知理赔查勘员赶赴现场的同时,自动告知所在地的服务专员,由服务专员提供理赔管家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指导现场理赔操作,上门取赔款材料,跟踪赔案进程,督促理赔人员加快结案速度等等)。
3.取消验车
供应商需承诺,对于采购人所有投保车辆,直接根据采购人提供的车辆清单进行承保,无需验车。(脱保、增保车损险的情况除外)
4.特殊情况日比例退保服务
在保险期间内,采购人车辆所有权到期、转移,对于交强险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对于商业车险、承运人责任险等其他所有险种,供应商同意根据未到期天数按日比例退保;报废车辆,在采购人提出书面申请后,供应商同意根据未到期天数按日比例退保。
5.咨询帮助服务
供应商应专设客户服务监督经理并开通服务监督投诉专线进行投诉,所有投诉须在1个工作日内得到圆满解决;采购人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遇到难题,供应商理赔服务专员,****中心要组织法律专家给予事故处理咨询;
供应商应设立24小时*365天服务热线,接受政策咨询、受理投诉、理赔指导、理赔流程等服务,承诺公开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建立投诉处理应急机制方案。
6.法律救援服务
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如产生与第三方的诉讼,采购人可通过项目小组客户服务经理向供应商提出法律援助的要求,供应商应根据案情为采购人聘请具有专长的律师负责诉讼工作,诉讼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7.增值服务
相对于文件提供的保险服务要求,供应商如能提供超出服务要求的优惠条件,从而达到节约成本、扩大保障、提高效率、附加增值服务等的效果。供应商需将所能提供的优惠条件按表格形式汇总(包括各项特色服务等)。
8.其他服务
供应商应积极配合采购人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并提供理赔咨询服务。
9.供应商在服务期限内应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保护采购人权益。
10.服务期限内如遇采购人需新增其他服务需求,由双方协商处理。
八、项目验收标准及要求
1、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委托第三方组织
2、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是 ?否
3、是否邀请专家:□是 ?否
4、是否邀请服务对象:?是 □否
5、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是 ?否
6、履约验收程序: ?一次性整体验收 分期/分项验收
7、履约验收时间:计划于何时验收/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8、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①验收主体:采购人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9、技术履约验收内容:根据磋商文件、投标响应文件、采购合同核对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服务质量、服务进度、人员配备情况、服务承诺实现程度、文件资料等进行履约验收等。
10、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根据磋商文件、投标响应文件、采购合同对成交供应商履行合同的履约时间、地点、方式等进行履约验收。
11、履约验收标准:
(1)验收:根据《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开展验收,本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
九、违约责任
1.因供应商或其代表、代理人、雇员违反其在响应文件中任何陈述或保证的,根据违约程度采购人可以向供应商要求支付合同总额的1%-5%的违约金,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赔偿采购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处理事故的费用、鉴定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住宿费等)。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合同有效期内累计达到三次的,采购人有权解除保险服务合同,且有权要求供应商承担因此可能造成采购人的损失,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1)服务态度差造成恶劣影响的;
(2)合同有效期内被有效投诉的;
(3)不按规定要求出单或不及时报送定点保险业务报表的;
(4)车辆发生事故、交警部门已作出结论,供应商不能及时理赔的;
(5)投保的车辆发生事故后因未在供应商指定的修理厂维修(不含三责、异地出险或定点修理厂无法维修情况)而拒绝支付赔偿的;
(6)保险业务的承揽过程中,采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相关部门查处的;
(7)不按响应服务承诺执行的;
(8)通知单信息与车辆实际情况不一致,或信息不正确的达到三次的;
(9)供应商违反采购合同规定的保密服务;
(10)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十、不可抗力
1.由于发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致使直接影响本项目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照合同项下之约定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在发生不可抗力之日起30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书面证明,该项证明文件应当由不可抗力发生地的公证机关出具。
2.根据不可抗力对本项目合同的影响程度,双方应当协商是否解除合同或部分、全部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
六、验收标准:
1、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委托第三方组织
2、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是 ?否
3、是否邀请专家:□是 ?否
4、是否邀请服务对象:?是 □否
5、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是 ?否
6、履约验收程序: ?一次性整体验收 分期/分项验收
7、履约验收时间:计划于何时验收/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8、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①验收主体:采购人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9、技术履约验收内容:根据磋商文件、投标响应文件、采购合同核对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服务质量、服务进度、人员配备情况、服务承诺实现程度、文件资料等进行履约验收等。
10、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根据磋商文件、投标响应文件、采购合同对成交供应商履行合同的履约时间、地点、方式等进行履约验收。
11、履约验收标准:
(1)验收:根据《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开展验收,本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
七、其他要求:
十一、项目其他要求及说明
1.服务时间与地点
1.1服务时间:服务期2年,合同一年一签。
1.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结算方法
2.1付款人:长沙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2付款方式:本项目为按实结算项目,以当年实际参保数量及期限支付相应保费。每年度保费支付金额不超过176.73万元。
2.3汽车商业险价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商业车险费率基准×无赔款优待系数(NCD系数)×商业险费率报价(即自主定价系数)
注:具体费率基准以在示范型商车险基准纯风险保费(2020版)查询入口(https://****.org.cn)查询为准;NCD系数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无赔款优待方案(2020年版)执行。
3.车辆保险自供应商提供的车辆投保单上载明的起始日期生效,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微信公众号(订阅通知)
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0bid.com/view/393/mlYBQJwBMCkdNEteTRSB.html
微信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