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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民政局散居全自理特困人员住院期间照料护理保险服务(2026年5月-2029年4月)合同公告

4小时前合同验收-合同湖南 - 长沙市 - 宁乡市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宁乡市民政局散居全自理特困人员住院期间照料护理保险服务
省份/直辖市 湖南 地区 长沙市 - 宁乡市
采购单位 宁乡市民政局 联系方式 查看4个联系方式

成交信息

成交单位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成交金额 0.04万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散居全自理特困人员住院期间照料护理保险服务(2026年5月-2029年4月)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NXCG-GK-202603170011-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宁乡市民政局
采购人地址: 湖南****路****号
供应商(乙方):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供应商地址: 金星北路一段26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散居全自理特困人员住院期间照料护理保险服务(2026年5月-2029年4月)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散居全自理特困人员住院期间照料护理保险 人寿保险服务 预计年参保人数8833人(以合同签订时人数为准),年保费单价不高于410元/人 8833 3533200
合计金额小写: 35332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叁佰伍拾叁万叁仟贰佰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甲方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乙方承办宁乡市散居全自理特困人员住院期间照料护理保险项目,项目采购服务期限为叁年,自2026年5月1日零时起至2029年4月30日二十四时止,项目服务合同一年一签。

本合同期限为一年,自2026年5月1日零时起至2027年4月30日二十四时止。合同期限届满,如果乙方服务经甲方年度考核评估不合格(考核细则见附件),则甲方重新组织招标,不再与乙方续签第二年度和第三年度的项目服务合同,如经甲方年度考核评估合格,则按本合同约定条款续签下一年度的服务合同。

本合同签订时,宁乡市散居全自理特困人员在册人数为8676人(名册附后),中标单价为400元/人,合同年度保费为叁佰肆拾柒万零肆佰元(¥:3470400元),合同价款为包干价款,甲方在合同年度内不再另外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1保险对象为宁乡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生活自理能力评估为全自理的对象,由甲方按月提供相关名册后,乙方及时进行异动管理(新进特困人员及时参保、退出特困供养的对象及时退保;集中转分散供养对象及时参保、分散转集中供养对象及时退保;生活自理能力评估为失能半失能对象及时退保),供养机构为精神病医院的特困人员,视同散居对象。

1.2甲方为散居全自理特困人员住院期间照料护理保险的投保人,负责办理与散居全自理特困人员住院期间照料护理保险相关的投保、保费支付、监督保险到位情况等事宜。

1.3乙方为散居全自理特困人员住院期间照料护理保险的保险人,负责承保宁乡市散居全自理特困人员住院期间照料护理保险,对参保的散居全自理特困人员住院期间照料护理事件进行查勘、核实、支付、归档、协调和回访等具体工作。

1.4保险期间内,参保对象因遭受意外伤害(不可抗力非免责事由)、罹患疾病,在宁乡市医保认定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有护理需求且确有护理人开展照料护理的(住院病种与医保病种挂钩),属于住院期间照料护理赔偿责任范围。是否发生护理行为由保险公司负责勘查,要求参保对象原则在住院48小时内报案,特殊情况最迟不超过72小时。

1,5护理需求是指住院期间无法独立完成下表中的一项及以上的:

序号

基本日常活动

说明

1

进食

指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2

更衣

指自己穿脱、扣紧或解开所穿衣物,以及脱戴假肢或其他医疗辅助器具。

3

移动

指自己从床上移动至座椅、轮椅或其他替代器械上。

4

步行

指自己在室内从房间到房间之间的平地行走。

5

如厕

指自己使用厕所和控制大小便,包括入厕和床上的大小便始末(擦拭、冲洗和衣裤整理)。

6

洗澡

指自己沐浴或淋浴(包括自行出入浴缸或冲淋房)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清洗身体。

1.6参保对象因患有重特大疾病人员或患罕见病住院的,不考虑护理情形,均在保险赔付范围。包括:肾功能衰竭(尿毒症)、终末期肾病、先天性心脏病、耐药性结核、地中海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1型糖尿病、恶性肿瘤、肝硬化、系统性红斑狼疮、脏器移植、脑瘫、艾滋病、尘肺病、慢阻肺、脑卒中、风湿性心脏病、重症肌无力等22种疾病。

1.7因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开展门诊血透且请人护理的,视同住院纳入保险范围。

1.8赔付标准

①按护理人员在医院护理参保对象的实际天数乘以日住院补贴金额给付护理补贴保险金至护理人员(不给特困人员本人),日住院补贴金额赔付标准如下:乡镇卫生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一级医院赔偿标准为80元/天,二级及以上医院赔偿标准为120元/天。(注:宁乡市范围以外的地区就医参考此标准;春节期间(除夕、初一、二)三天护理补贴保险在原有基础上上浮50%)。

②赔付天数:每名参保对象住院期间照料护理补贴全年累计赔付天数最高不超过45天(含45天,以居民医保认定的住院天数为准)。

1.9不予赔付情形

①违规就医:特困供养对象违反诊疗常规,过度医疗、虚报病情、挂床住院的,不予赔付。

体检疗养等:特困供养对象因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单纯的物理治疗心理治疗住院的,不予赔付。

③第三方责任:特困供养对象因第三方责任住院治疗的,已由第三方赔付的,不予赔付;特困供养对象生活护理津贴由保险公司赔付的,特困供养对象应将向第三方主张赔偿护理津贴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

④未及时报案:特困供养对象未在72小时内报案,延迟报案或出院后报案,造成保险公司无法进行前期查勘的,对无法核实部分不予赔付。

⑤无护理人员:除“四、投保及理赔……”中第6款已列明的情况以外,其他虽然住院但无陪护的不予赔付。

⑥其他情形:甲方和乙方共同认定不予赔付的其他情形。

1.10其他理赔约定

①护理保险相关政策宣传由保险公司负责,要求政策宣传到位,到位率100%。凡因政策宣传不到位,被保险人不知晓保险内容,导致未能及时按规定申报理赔的,保险公司应予以理赔。

②2026年5月1日零时至被保险人知晓本年度护理保险相关政策前已经出院的,按上年度保险合同理赔。

③因被保险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未能及时报案的特殊情形,经甲乙双方协商,应按以人为本的原则予以理赔。

④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案件于5个工作日内给付保险金;在市内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且资料齐全的意外伤害案件,在接到报案后确保5日内调查完毕;在市外医院住院治疗的确保在7日内调查完毕;特殊复杂的案件确保在15日内调查完毕,完成理赔手续。对资料不齐全的理赔案件,确保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予以解释、说明;对于有争议案件,由双方协商解决,并根据协商结果于7个工作日内发出书面意见。有争议案件的处理时间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2.人员配置要求

/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

4.其他要求

无。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价格合同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7352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甲方在签订本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合同年度保费总额的50%,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等额合法有效发票;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7352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余款在当年度11月20日前付清,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等额合法有效发票,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桐梓坡路支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43050178443600000286)
3.预付款保函: 否

/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6-05-01 —— 2027-04-30
五、服务地点
宁乡市。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按宁乡市民政局散居全自理特困人员住院期间照料护理保险服务项目考核标准进行验收(详见附件1)。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宁乡市民政局散居全自理特困人员住院期间照料护理保险服务项目考核标准进行验收(详见附件1)。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宁乡市民政局散居全自理特困人员住院期间照料护理保险服务项目考核标准进行验收(详见附件1)。

(6)履约验收标准:

按宁乡市民政局散居全自理特困人员住院期间照料护理保险服务项目考核标准进行验收(详见附件1)。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无。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甲方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向乙方提供被保险人动态名单及相关参保信息。

5.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经办服务质量和保险补助情况。

6.双方应建立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协商处理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问题。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对被保险人住院事件进行查勘、核实、结算、支付,并建立理赔档案;

5.乙方负责做好护理保险工作的宣传,确保宣传到位率100%;

6.乙方应设立“****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并公布服务电话,提供护理保险咨询服务。

7.乙方应制定便捷的护理保险补助操作流程并向社会公布。

8.对甲方提供的被保险人信息以及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和向第三方泄漏,否则,甲方有权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或对他人及社会造成的影响,追究乙方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9.接受甲方的监督和管理;接受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10.应通过:在乡镇(街道)明确理赔专员、通过保险业务员上门服务等方式,确保被保险人不出乡镇(街道)能办理相关理赔。

11.乙方每月10日前,应向甲方报送上个月理赔相关报表和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受理、理赔、拒赔等相关情况,需具体到对象(姓名、身份证、住址)、金额及拒赔理由等。每个季度向甲方提供一次数据分析报告。

12.乙方应建立保险承保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等内部管控制度,提升服务水平。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如有违约致合同实质无法履行的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则违约方应向相对方支付相当于一年总服务费用1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4.如乙方提供服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被保险人满意度低、投诉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纠正、整改,乙方迟延、拒绝纠正、整改或纠正、整改后仍不符合服务要求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5.乙方未按时支付理赔款的,则按应付额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6.因不可抗力、散居全自理特困人员住院期间照料护理政策调整变化、政府行政命令等原因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提前解除的,均不视为违约,各方均不向相对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协议保险期限内,因国家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本协议进行变更时,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补充协议。

4.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类采购文件、响应文件、乙方服务方案、考核规则等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 张四明 法定代表人: 徐勇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附件列表:
  1. 附件1.doc
  2. 附件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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