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招标采购网
全国 切换省份
现在关注公众号,免费订阅医疗招标关键词去订阅

长沙市望城区教育局校车运营服务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2026-02-28合同验收-合同湖南 - 长沙市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长沙市望城区教育局校车运营服务采购项目
省份/直辖市 湖南 地区 长沙市
采购单位 长沙市望城区教育局 联系方式 查看6个联系方式

成交信息

成交单位 望城区雷锋校车服务有限公司 成交金额 1079.36万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校车运营服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WCCG-GK-202601200003-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望城区教育局
采购人地址: ****道****号 点击查看
供应商(乙方): 长沙市望城区雷锋校车服务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县湖南省长沙市 望城****路****号 点击查看湖南高星(钢铁)物流园19栋10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校车运营服务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校车运营服务采购项目 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 详见采购需求 1 10793570
合计金额小写: 10793570 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仟零柒拾玖万叁仟伍佰柒拾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标的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单价

总价

备注

1

校车运营服务采购项目

19座

(含36座)

51

83765

4272015

学校校车服务费

2

校车运营服务采购项目

19座

(含36座)

87

65765

5721555

幼儿园校车服务费

3

校车运营服务采购项目

/

/

800000

800000

年度安全绩效考核奖励

合同金额小写:10793570元

大写:壹仟零柒拾玖万叁仟伍佰柒拾元整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乙方在签订合同后15天内,必须在本区范围内设置办公场地,成立服务机构,建立校车监控平台(需符合长沙市校车办建设标准),安排专人值守并有详细校车运营情况记录。

(2)运营前要求:乙方必须安排全部投入的车辆及司乘人员按照路线的要求空载运行一次,以熟悉线路并确保车辆状态良好。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或问题须有相应记录,双方协商解决。如有需要,乙方应针对出现问题的线路或车辆再次空载运行以便解决。上述要求所产生的费用应包含于本项目的报价中(不单独列出),甲方不再对此增补任何费用。

(3)乙方在承接校车接送服务前,必须配齐所需校车的数量,且校车的所有人必须为乙方(校车服务提供者)。乙方所提供的车辆需符合国家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安全环保等要求,车辆在使用期间如确需维修、保养,或年审、季审、接受定期检审及其它经甲方认可的合理因素而造成需要暂停运行时,乙方必须及时调派同等条件或以上的车辆(需甲方认可)供甲方使用。

(4)乙方应确保提供给甲方的所有车辆基本固定,按线路确定各车保持不变,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将公司营运执照复印件、各车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校车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交甲方(学校)存档。

(5)乙方不得转包分包本项目的校车服务,否则甲方取消其乙方资格,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6)乙方须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到达接送地点并准时开车,确保学生准时安全回家、返校。如中途出现车辆故障或交通事故,乙方应及时安排同等校车代替接送,不得延误。

(7)乙方车辆必须在规定时间接送学生,学生候车时间如超过20分钟,或车辆途中故障排除需超过30分钟,乙方应马上调动其它符合安全资质的校车安全送学生到达目的地,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8)乙方须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学生接送线路和地点进行接送,除经甲方同意外,乙方车辆不得提前离开起点站,否则甲方可采取其它方式接回目的地,所发生费用由乙方负责。

(9)合同执行期间,乙方行车载客必须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如违反交通规则,所有相关罚款由乙方负责;如造成交通事故或乘客伤亡,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及赔偿相应的费用。

(10)乙方运送学生过程中,必须保证车况良好,要平稳驾驶,安全行车,负责车上人员的乘车安全。因道路交通事故或乙方自身原因使学生在乘车或上下车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伤亡或延误乘车,乙方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损害赔偿标准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及其它损失。

(11)乙方车辆必须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外观整洁;车厢内外需保持整洁卫生、车窗明亮,且应做到每日清洁;每周至少一次对车厢进行消毒(对有传染病例学生乘过的校车,需连续消毒一周),喷洒空气清新剂;保持洁净;车厢内应配备小药箱,内置必需的应急药品、用品。

(12)校车上路接送学生必须携带并按要求放好线路牌,如不按要求放好线路牌的将按《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13)所使用车辆必须遵守学校和公司日常管理规定,确保车辆无故障行驶。

(14)驾驶人员及随车照管人员必须着装端庄大方,乙方必须按照劳动部门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工,如发生劳资纠纷的与甲方无关,且纠纷期间应停止该驾驶人员及随车照管人员的接送工作,重新安排符合资质的驾驶员和照管员,直至纠纷解决止。

(15)由乙方派出的人员,其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责,如有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或出现交通事故或司乘人员损伤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16)乙方派出人员的福利、工资、医疗、保险均由乙方与员工商定。如发生劳资纠纷,由乙方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7)乙方必须根据长沙市望城区校车服务实际需求及时增减校车数量和调配服务单位。

2.人员配置要求

校车驾驶员及随车照管员要求

(一)校车驾驶员必须获得校车驾驶资格。(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文件,具体参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无犯罪记录;

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二)校车随车照管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有责任心;

2.无犯罪记录;

3.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三)校车随车照管员的职责:

1.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2.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应及时制止校车开行;

3.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4.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5.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

6.及时完成学生上下学与家长的交接手续。

(四)安全管理人员要求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有关交通安全的指示、规定和会议精神,及时将各项规章制度传达给校车驾驶员及照管员;

2.定期组织驾驶员、随车照管员安全教育培训,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流程,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3.负责安全生产风险点防范和事故应急处理等工作;

4.对负责片区采取日常、定期、专业、不定期等方式进行安全检查;

5.建立完善校车管理档案,涵盖车辆、人员、运行、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培训考核、事故处理等各类资料,确保档案详实、准确、及时更新。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1)乙方必须保证投入营运的校车为专用校车,除符合国家有关机动车强制性标准外,还符合《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12)以及《专用校车学生座椅系统及车辆固定的强度》(GB24406-2012)规定的标准,并且要有空调、逃生门、学生座位配备有效安全带

(2)乙方必须按《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市区政府各部门下发的关于校车日常管理工作的相关办法,并建立安全管理相配套的校车安全监管、检查以及对司机、随车照管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奖罚机制等。

(3)乙方坚决做好校车行驶时发生故障或发生交通事故时的应急预案。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时,立即报告政府相关部门和保险公司,并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安排学生安全转运,确保学生安全。

(4)乙方须与学校、幼儿园及其公司的司机、照管员等签定安全责任书,协助学校、幼儿园与学生家长签定安全责任书,把安全管理落实到校车运营的全过程。

(5)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6)所提供的校车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7)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8)校车应当根据车辆行驶里程,及时做好维修保养,保障安全、良好的性能。

(9)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10)其他校车安全通行方面的要求参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如本项目招标文件发布后上述相关法律法规有新内容或新标准的,按更新后的相关规定执行。

4.其他要求

甲方或其指定的学校、幼儿园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乙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以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整改通知单、违约告知函等形式) 的形式向乙方指出,并按下述标准扣减应付乙方的服务费。扣减金额甲方有权在最近一期应付服务费中直接抵扣。

(1)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一经发现查实,即时停止车辆服务、辞退驾驶人,并每宗扣减服务费20000元人民币。

(2)校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判定为负主要责任或以上的,每宗扣减服务费10000元人民币并辞退该驾驶人。

(3)上级管理部门督导检查中发现校车安全管理隐患,收到整改通知且限期内整改不到位的,每宗扣减服务费1000元人民币。

(4)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的,每宗扣减服务费1000元人民币,驾驶人驾驶校车一年内三次(含)以上违章被处罚的作辞退处理。

(5)服务期期间存在重大过错,不适合继续提供校车服务的,采购人有权提前单方面解除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所称“重大过错”包括但不限于:

a. 发生致学生死亡或重伤的交通安全责任事故,且乙方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

b. 擅自将校车服务转包、分包给第三方的;

c. 因乙方原因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d. 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收到甲方或上级管理部门整改通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e. 校车或驾驶员资质造假,或被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继续运营的。

(6)乙方的中标业务运营管理应向专门的政府客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由专门的交通部门监管。

(7)乙方需在采购人提供的指定区域内接送学生上下学。

(8)本项目采用“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派公用、定额补贴”的运营模式。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39678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校车运营财政补贴费用付款每年分两次支付,即每半年按实际服务费用进行支付;年度校车安全绩效考核奖励每半年考核一次,奖励金额随校车运营费一起支付。(每年秋季学期为一期,每学期末按实际发生费用结算费用;每年春季学期为一期,每学期末按实际发生费用结算费用),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 湖南湘江新区农商行黄花塘分理处(长沙市望城区雷锋校车服务有限公司:82010500001087700)
3.预付款保函: 否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6-03-01 —— 2027-02-28
五、服务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按本项目招标文件执行。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本项目招标文件执行。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1)校车须符合“专用校车安全国家标准”,行驶证须注明“专用校车”,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2)乙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发放工资,服务人员工资不得低于长沙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工资不含按国家规定乙方必须支付的社会保险及其他应付费用)。

(3)乙方必须按要求统一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150万元和每一个座位不低于50万元的承运险。

(4)乙方承诺向学生乘车收费标准不超过750元/人/学期,如有特殊情况,需向采购人申请报批。

(5)乙方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要求,提供符合国家标准GB24407-2012的标准校车,校车按条例、办法要求,配备安装GPS卫星监控系统定位和校车行驶记录仪等要求,乙方须服从并配合安装管理,费用由乙方负责。如不按上述法律条例文件要求提供,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6)项目实施地点:长沙市望城区,乙方须接受采购人安排,按实际投入运营的车辆数结算。

(7)乙方须按采购人安排,按固定的校车、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停靠站点接送学生上放学。

(8)车辆规格:按照国家《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12)以及《专用校车学生座椅系统及车辆固定的强度》(GB24406-2012)的相关校车标准执行。

(9)每辆校车配备一名驾驶人员及至少一名随车照管人员。

(10)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二十日内,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与甲方签订合同的,甲方将依法向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11)乙方需组织校车驾驶员参加安全培训次数一年不少于10次,随车照管员参加安全培训次数一年不少于2次。

(12)乙方近三年在校车运营活动中没有发生过重大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6)履约验收标准:

本项目根据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文)执行,若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按本项目招标文件执行。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及时作出调整。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违反一般服务要求责任: 乙方违反本合同“二、服务要求”中除本条(1)-(5)项(即第4款其他要求)以外的任一项约定,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其限期整改。若乙方未在甲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整改到位,或同一问题重复出现两次以上的,甲方有权按每项/每次违规行为扣减服务费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并可视情况在年度安全绩效考核中予以扣分。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按本项目采购要求处理。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签订日期为2026年2月28日。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 戴金利 法定代表人: 张勇
委托代理人: 龙浩 委托代理人: 罗珊

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订阅通知)

小程序

微信小程序(查询信息)

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0bid.com/view/393/ocito5wBNh59eoulGpDT.html

湖南医疗招标
长沙市医疗招标
株洲市医疗招标
湘潭市医疗招标
衡阳市医疗招标
邵阳市医疗招标
岳阳市医疗招标
常德市医疗招标
张家界市医疗招标
益阳市医疗招标
郴州市医疗招标
永州市医疗招标
怀化市医疗招标
娄底市医疗招标
湘西州医疗招标

医疗分类招标

B超 CRRT机 PT床 一次性注射器 中心供氧 人工肺 体温仪 体温枪 体温筛选机 体温表 体温计 促通仪 保温箱 光谱仪 内窥镜 凡士林 分析仪 刺激仪 加温仪 医用x射线 医用材料 医用棉球 医用气体 医用纱布 医用耗材 医疗废弃物 医疗设备 医院电梯 发光仪 发热 口罩 口腔设备 吸引器 吸氧机 吸痰器 呼吸机 喉镜 器械柜 复苏机 多普勒 婴儿舱 射线机 干燥柜 康复器 彩超 心电图 心电图机 心脑肌电图仪 急救箱 手术仪 手术刀 手术器械 手术床 手术显微镜 打片机 抗疫 抢救床 抢救推车 抢救箱 抢救车 护目镜 担架 按摩床 排痰机 排石机 接种 支气管镜 救护车 敷料柜 方舱 无菌纱布 暖箱 核酸 检查仪 检查床 检查镜 检测仪 橡胶手套 止血钳 氧气吸入器 氧气瓶 氩气刀 治疗仪 治疗机 治疗椅 注射器 注射泵 注射用水 洁牙机 洗胃机 测序仪 测温仪 消毒器 消毒机 消毒液 清创机 灭菌器 熏蒸机 牵引床 理疗仪 生理仪 生理盐水 电导仪 疫苗 疫苗 病床 病理扫描仪 监护仪 监测仪 种植机 绷带 肠镜 胃肠镜 胆道镜 腹腔镜 膀胱镜 艾灸床 艾灸机 营养泵 蜡疗机 血氧测量仪 血滤机 血透机 观察床 诊察床 诊疗床 试剂 起搏器 超声刀 转运床 轮椅 输尿管硬镜 输尿管镜 输液架 输液泵 透析机 铁喉镜 防护帽 防护服 防护面罩 防护鞋帽 防疫 除颤仪 隔离点 雾化吸入器 雾化器 颈托 额温枪 验光台 高频电刀 麻醉机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