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血液透析机、水处理系统、集中供液系统等医疗设备一批政府采购合同 (货物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NXCG-GK-202512010033-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血液透析机、水处理系统、集中供液系统等医疗设备一批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货物类 采购人(甲方): 宁乡市中医医院 采购人地址: ****路****号 供应商(乙方): 湖南万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路****号****花园二期酒店、公寓1226号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包装及运输方式 (1)本项目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产品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确保产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3)每一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说明书。随机备品、配件和工具的种类数量按产品所附使用说明书及清单执行。 3.质量要求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提供的所有软件为正版软件。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及复印件。 4.售后服务血液透析机、水处理系统、集中供液系统整体原厂质保期3年,质保期从安装调试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算,质保期内免费更换或维修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乙方每年对新设备巡检1-2次,出具巡检报告;质保期满后,维修只收取用工费和备品备件所需费用,先维修,维修验收合格后付维修款。 5.其他要求乙方应保证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产品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指控均由乙方负责,包括法律和经济责任。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2824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0,说明:安装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9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536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也无维修纠纷、无售后服务纠纷、无其他经济和法律纠纷)无息付清余款10%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长沙人民中路支行(湖南万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43050176413600001042)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接到甲方通知30个工作日内交货 交货地点:宁乡市中医医院指定地点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甲方组织验收,乙方积极配合。大型或者复杂项目由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出具验收报告,必要时由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1、乙方所提供的产品性能及质量有国家标准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应符合部颁标准或企业标准。 2、交付的产品应与甲方规定的型号规格、质量要求、配置清单表、质量保证、售后服务一致。除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该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1、乙方负责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防护措施不妥而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责任或费用,负责产品到安装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2、乙方负责货物在安装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3、乙方应对提供的货物在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毁损或灭失进行保险投保,负责其派出的安装、服务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4、货物包装采用符合免疫标准的材料,适于长途运输,做到防潮、防雨、防锈、防震,包装箱上应用中文标出装运标记。
5、每个包装箱的外部应附有一套详细的装箱单正本。每个包装箱的内部应附有装箱单、质量证明书,有关的技术文件,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等。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1、交货时间与地点: (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供货及安装调试完毕。 (2)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交货方式:乙方负责将货物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并承担全过程的贮存、运输、装卸、安装、调试等,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2、售后响应时间:接到甲方通知后2小时内响应技术问题支持,24小时内派维修人员到达现场并解决问题。提供 7×24 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提供7×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对重大故障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5×8小时的现场支援。普通仪器故障能在2小时内响应,24小时解决故障。 (6)履约验收标准:1、货物配送时要提供产品质量及来源证明材料,否则,甲方可拒绝接收全部货物。 2、所投产品必须保证符合储藏、运输条件。 3、经甲方相关专业人员验收合格。 4、如有产品验收未通过的,乙方须及时更换合格产品,连续两次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单方面终止采购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同时须承担相应责任。 5、根据《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国家、省、市、县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省、市、县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6、货物验收须按国家标准和规范及合同要求进行。甲方有权参与有关的验收试验,乙方应向采购人验收代表提交试验数据的报告、主要零部件、原材料、原始资料和检查记录等资料,供甲方验收时审查。 7、验收过程中,甲方可委托市场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检测结果与所投产品技术指标不符的,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整改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8、项目验收时,乙方必须保证其供货、安装及调试能够正常运行,满足甲方的要求。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无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应在10天内予以纠正,否则视为违约。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无其他补充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无其他补充 九、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无其他补充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无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无其他补充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无其他补充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无其他补充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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