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1912030082-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铭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仪等设备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1912030082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1 履行期限: 合同履行完毕,验收合格后失效。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运输方式及费用负责负担:专车托运,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3.3.2交货方式:合同签订后60个自然日内完成货物交付,具备验收条件。到货后10个自然日之内安排工程师上门安装调试,设备调试完毕后10个自然日内安排设备检定或校准。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中国光大银行长沙溁湾支行(湖南铭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79190188000095348)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796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货到签收后付至合同总额的5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6168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5,说明: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额的95%,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796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0,说明:剩余5%为质保金,正常运行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余款。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仪质保期为一年,刀式研磨仪质保期为二年。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液相色谱串联质谱仪安装准备条件详见附件;刀式研磨仪满足技术参数要求。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或其他权利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索赔或诉讼,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6.2乙方保证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完全符合国家规范及甲乙双方确认的投标文件、货物符合实行国家“三包”规定的,应执行“三包”规定。 6.3乙方提交的货物应符合投标文件中所记载的详细配置、技术参数、参数及性能,并应附有此类货物完整、详细的技术资料和说明文件。 6.4乙方提交的货物必须按照甲方采购文件的要求和乙方投标(响应)文件的承诺,以约定标准进行制造、安装;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采购的进口产品应执行原产地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正式标准并提供国家商检、海关报关等手续。 6.5乙方应保证将货物按照国家或专业标准包装、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并进行安装、试运行。 6.6乙方保证货物不存在危及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产品缺陷,否则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7.违约责任7.1乙方所交付的货物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在得到甲方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或扣留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3%的违约金。 7.2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拒付货款的,甲方应向乙方偿付拒付货款3%的违约金。 7.3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交付货物的,每逾期1天,乙方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1‰的违约金,但累计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如乙方逾期交货达1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到达乙方时生效。在此情况下,乙方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高于违约金的,对高出违约金的部分乙方应予以赔偿。 7.4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货款的,每逾期1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的1‰违约金,但累计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1%。 7.5在乙方承诺的或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取两者中最长的期限),如经乙方两次维修,货物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运行效果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为全新合格货物并按违约责任第1项处理,同时,乙方还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7.6其它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无相关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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