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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第三医院64排CT(GERevolutionAce)三年全保服务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2026-06-25合同验收-合同湖南 - 长沙市 - 长沙县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长沙市第三医院64排CT(GERevolutionAce)三年全保服务采购项目
省份/直辖市 湖南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长沙县
采购单位 长沙市第三医院 项目联系方式
更多联系方式 张霞 139****7425 158****5330 陈老师 0731-****1596 更多联系方式(4个)

成交信息

成交单位 湖南星锋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成交金额 见正文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64排CT(GE Revolution Ace)三年全保服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GK-202604160024-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第三医院
采购人地址: ****路****号
供应商(乙方): 湖南星锋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长沙经济技****路****号****中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64排CT(GE Revolution Ace)三年全保服务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64排CT(GE Revolution Ace)三年全保服务采购项目 医疗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 详见投标文件 1 3288000
合计金额小写: 3288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叁佰贰拾捌万捌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分项名称

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产地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64排CT(GE Revolution Ace)全保

GE Revolution Ace

GE/北京

第一年

1096000.00

1096000.00

2

64排CT(GE Revolution Ace)全保

GE Revolution Ace

GE/北京

第二年

1096000.00

1096000.00

3

64排CT(GE Revolution Ace)全保

GE Revolution Ace

GE/北京

第三年

1096000.00

1096000.00

合计报价:人民币叁佰贰拾捌万捌仟元整

3288000.00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1维保方能力:设备的原制造厂商或原制造厂商授权的单位或具备相关设备的维修能力且已承接过同型号设备保修服务的单位。

1.2维保期内每年提供不限次数的人工上门维修服务;提供一年至少4次的定期维护与保养,定期的维护保养服务项目包括:设备的机械安全检查、电气安全检查、影像质量检查、设备除尘保养、运行状态检查等,维修和保养中需要更换的配件费用包含在中标价中。维修或保养完成后,乙方需提供维修报告、保养报告等。

1.3服务时间:7×24小时电话随时响应;如遇电话不能解决的问题,工程师需在2小时内到现场。

1.4球管、探测器、高压发生器等重要配件除不能抗拒外力(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下需在48小时内到位。

1.5更换的备件必须为与原设备型号一致的原厂全新配件,具有合法的来源,可溯源,随货提供书面说明以及CT球管、高值配件的原厂相关证明材料。如更换球管,除要求原厂全新外,还须提供原厂合格证书及原厂认证证书且球管生产日期距到货安装日期不超过12个月。

1.6乙方所派工程师具有CT原厂维修资质认证,提供至少2名CT专业维修工程师名单及有效期在2026年内的相关证书。

1.7在整个维保期内都能合法获得原厂高级故障诊断软件的诊断维修钥匙(service key),并保证不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

1.8提供GE原厂CT后处理工作站升级服务,包含China AW(AW4.8)高配版等软件升级服务和硬件升级服务,确保全流程AI、批量后处理及区域图像同质化,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1.9年检时,负责保证所维保设备全部检测指标合格,通过计量部门检测,并取得合格检测报告;维修后可达到原厂的功能和质量标准,检测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1.10设备开机率全年须达到97%以上(以365天、每天24小时计算),如果此开机率是因乙方原因未能达到,则停机时间超过3%的部分,按1:10顺延保修期。

1.11在维保期内,如厂家有新的软硬件版本,且医院需要,将为医院设备进行升级,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1.12维保期内每年提供1—2次专业技术培训。

1.13维保期内,医院对维保服务质量进行阶段性验收(包括:软件安装升级、开机率、故障响应时间、故障排除时间及维保服务履行情况等),每半年为一个验收周期,若验收不合格,不支付该阶段费用。

1.14维保期内,每半年提供一次详细的保养、维修记录留存使用科室和设备管理部。

1.15维保期内,在医院维修过程中发生非最终用户(医院)原因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最终用户(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1.16甲方设备如提前更替或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相应服务项目提前终止,费用按实际服务天数结算。

1.17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乙方应根据项目要求和设备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配件费、材料费、人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税费、保险费、节假日加班费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2.人员配置要求

乙方所派工程师具有CT原厂维修资质认证,提供至少2名CT专业维修工程师名单及有效期在2026年内的相关证书。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3.1提供GE原厂CT后处理工作站升级服务,包含China AW(AW4.8)高配版等软件升级服务和硬件升级服务,确保全流程AI、批量后处理及区域图像同质化,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3.2年检时,负责保证所维保设备全部检测指标合格,通过计量部门检测,并取得合格检测报告;维修后可达到原厂的功能和质量标准,检测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4.其他要求

4.1.服务期限:叁年,合同一年一签。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价格
2.付款方式:
按实结算.

分期付款,每半年支付一次款项。服务验收合格,每半年按实际服务项目和实际服务天数凭有效发票结算。



收款账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湖南星锋医疗设备有限公司:171795573)
3.预付款保函: 否

4.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6-08-26 —— 2027-08-25
五、服务地点
长沙市第三医院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6.2维保期内,医院对维保服务质量进行阶段性验收(包括:软件安装升级、开机率、故障响应时间、故障排除时间及维保服务履行情况等),每半年为一个验收周期,若验收不合格,不支付该阶段费用。

6.3.维保期内,每半年提供一次详细的保养、维修记录留存使用科室和设备管理部。

6.4.维保期内,在医院维修过程中发生非最终用户(医院)原因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最终用户(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6.5.1.在整个维保期内都能合法获得原厂高级故障诊断软件的诊断维修钥匙(service key),并保证不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

6.5.2.提供GE原厂CT后处理工作站升级服务,包含China AW(AW4.8)高配版等软件升级服务和硬件升级服务,确保全流程AI、批量后处理及区域图像同质化,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6.5.3.年检时,负责保证所维保设备全部检测指标合格,通过计量部门检测,并取得合格检测报告;维修后可达到原厂的功能和质量标准,检测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6.6.1.设备开机率全年达到97%以上(以365天、每天24小时计算),如果此开机率是因乙方原因未能达到,则停机时间超过3%的部分,按1:10顺延保修期。

6.6.2.在维保期内,如厂家有新的软硬件版本,且医院需要,将为医院设备进行升级,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6.6.3.维保期内每年提供1—2次专业技术培训。

6.6.4.维保期内,医院对维保服务质量进行阶段性验收(包括:软件安装升级、开机率、故障响应时间、故障排除时间及维保服务履行情况等),每半年为一个验收周期,若验收不合格,不支付该阶段费用。

6.6.5.维保期内,每半年提供一次详细的保养、维修记录留存使用科室和设备管理部。

6.6.6.维保期内,在医院维修过程中发生非最终用户(医院)原因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最终用户(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6.6.7.甲方设备如提前更替或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相应服务项目提前终止,费用按实际服务天数结算。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6.7.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乙方应根据项目要求和设备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配件费、材料费、人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税费、保险费、节假日加班费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6)履约验收标准:

6.1设备开机率全年达到97%以上(以365天、每天24小时计算),如果此开机率是因乙方原因未能达到,则停机时间超过3%的部分,按1:10顺延保修期。

6.2.在维保期内,如厂家有新的软硬件版本,且医院需要,将为医院设备进行升级,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6.3.维保期内每年提供1—2次专业技术培训。

6.4.维保期内,医院对维保服务质量进行阶段性验收(包括:软件安装升级、开机率、故障响应时间、故障排除时间及维保服务履行情况等),每半年为一个验收周期,若验收不合格,不支付该阶段费用。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7.1.乙方保证在整个维保期内都能合法获得原厂高级故障诊断软件的诊断维修钥匙(service key),并保证不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协商解决。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方有权对乙方维修服务的响应速度、到场时间、修复质量、配件来源及维修后设备运行状况等进行实时监督、提出合理改进意见、现场抽查及最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有权要求乙方返工直至合格。

5.合同期间,如因乙方管理失误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并可终止合同。

6.依据合同规定配合乙方开展相关维修服务,提供必要的现场条件(水、电、网络、场地、对接人员等)。

7.甲方不负责乙方工作人员病、老、伤、残、亡的善后处理和乙方工作人员的劳保、社保、医保等有关劳动法、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所规定的责任,甲方亦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任何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8.按合同约定节点支付维修费用。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依合同约定收取甲方支付的维修费用。

5.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合同约定的维修服务,并保证维修质量。

6.保修期内乙方对该设备提供维保服务,确保设备达到出厂标准正常运行。

7.对在维修过程中接触到的甲方患者信息、运营数据、商业秘密等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并承诺令其员工对任何信息或数据保密且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人员进入甲方场所须遵守甲方的安全、卫生、院感、消防、保卫等规定;因违规造成事故或损失的,由乙方全额赔偿。

9.在维修维护过程中对甲方的其他设备设施及办公用品等应加以保护,所引起的人员、财产安全问题由乙方承担。

10.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11.乙方知晓并同意,甲方有权按合同约定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估,相关的评估结果会作为本合同是否履行或终止的依据。甲方评估乙方服务不合格,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

12.乙方保证其对本合同的履行以及提供的服务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和/或其他合法权益。乙方承诺由于其侵权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其承担。如果甲方因乙方侵犯第三方合法权利而涉入诉讼、索赔或其他司法程序(以下简称“侵权诉讼”),乙方同意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和赔偿:

13.甲方应在发生上述侵权诉讼后迅速通知乙方,并在上述侵权诉讼过程中与乙方进行合作。

14.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指派代表为甲方的权益参与上述第三方提起的侵权诉讼,乙方应在上述侵权诉讼进行过程中就诉讼策略及其他事宜向甲方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并承担所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用、和解金额或生效法律文书中规定的损害赔偿金额等费用。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2%(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保修合同期内,甲乙双方任一方无故终止合同或违约,另一方由此所遭受的损失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4.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所受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1)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设备损坏、重大通信故障、系统信息丢失、人员伤亡等事故,甲方遭受重大损失的;

(2)乙方不遵照安全、消防等规定开展工作,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安全、消防等责任事故的;

(3)乙方违反信息安全义务,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

(4)乙方未按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要求提供服务,发生2次以上的;

(5)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导致累计停机时间超过15天;

(6)乙方未按本合同及其附件的时限要求提供服务,累计逾期超过3日的;

(7)因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

5.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乙方原因发生任何安全责任事故的,乙方应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6.服务期内如乙方出现被执法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取消资质、责令停业、财务被接管或冻结,拟任项目负责人处于被有关部门吊销注册执业资格、停止执业、收回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等以及其他不再符合甲方资格要求的情形,甲方可立即解除合同。

7.本合同所称之损失为全部损失。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请与甲方签署合同之当事人认真阅读本条款,同意与甲方签订并遵守如下反商业贿赂条款:

11.1甲乙双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11.2甲方或乙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但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合同中明示。

11.3甲方郑重提示:甲方反对乙方或乙方经办人员为了本合同之目的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本条款第二条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该等行为都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并将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

11.4本条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甲乙方经办人以外的与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合同经办人的亲友。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4.不可抗力系指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洪灾、地震或其他经双方书面确认的事件。

5.一方因不可抗力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或收到不可抗力信息后24小时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在7日内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未及时通知或未提供证明的,不得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6.不可抗力持续期间,受影响方的履约义务自动中止,但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减轻损失并尽快恢复履行;双方应就延期履行、替代履行或部分/全部终止合同进行友好协商。

7.不可抗力事件延续3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3.1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13.2在合同期内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对乙方的服务质量、响应及时性等进行不定期评价,经评价甲方认为乙方所提供服务不合格的;

13.3服务期内如乙方出现(1)犯罪行为;(2)被行政执法机关处以吊销营业执照、取消资质、责令停业、行政罚款金额较大(叁万元人民币以上)、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财务被接管或冻结情况的。包括但不限于偷税漏税、虚假宣传、商业欺诈、商业贿赂、非法生产等商业不良行为;

13.4乙方在合同签署前未主动告知甲方其在合同签署前三年之内有上述9.3中的行为的;

13.5乙方处于司法诉讼中且甲方认为乙方存在经营风险或专利侵权风险等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

13.6其他解除情形依照本合同约定。

13.7若因乙方原因导致设备无法修复或未达到维保服务标准而解除合同的,甲方已支付款项,乙方应予退还。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甲乙双方均不能单方面改变以上维修服务内容及成交价,合同期限内,管理项目或范围调整,经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须采取书面形式,如双方中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须在变更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延迟通知方承担责任。

5.双方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及患者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该义务自获知之日起生效。违反保密义务的一方须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6、本合同未尽事宜以线下补充合同为准。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 邓长辉 法定代表人: 粟傲朵
委托代理人: 张霞 委托代理人: 粟傲朵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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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0bid.com/view/393/pN54_J4BLRKCxEZfQo_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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