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GK-202110110141-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妇幼保健院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吉安丹兰贸易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彩色多普勒超声波诊断仪(带引导系统的超声仪)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11011014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1 履行期限: 合同签订后30日内完成交付 3.2 履行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 乙方向甲方交货,甲方组织人员验收,超出约定交货期限的,甲方有权拒收。 3.3.2. 交货地点:长沙市妇幼保健院。 3.3.3. 保险:乙方负责运输费用及运输途中货物保险、货物安全责任。 3.3.4. 进口设备须由乙方自行办理一切相关手续,若因手续问题导致无法交货,则全部责任由乙方承 担。 甲方 有权进行重新 招标 采购。 3.3.5.乙方对出运设备应牢固包装,适于长途运输。应采取措施防止设备在交货途中受潮、雨淋、生锈和被腐蚀。乙方应在每个包装箱中放入一份详细的装箱清单。 3.3.6. 乙方应在每个包装箱的相邻四周醒目印上相应运输标记,包括但不限于目的地、设备名称、箱号、毛/净重、尺寸等。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中国农业****广场支行(吉安丹兰贸易有限公司:14075001040005850)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06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0,说明:乙方将货物运至指定的地点,安装调试完成经用户验收合格签字后凭用户验收证明单及乙方开具合格的全额发票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8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余下10%的余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们后凭用户验收证明一次性付清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质保期为验收合格后 24 个月( 各品目有具体要求的按照设备要求)。在质保期内,如有质量问题, 乙方 应免费 维修 。 5.2.2.如设备使用不合格的耗件,由此引起的设备故障不属于保修范围,超出质保期的,乙方应无偿采取维修、更换、替换等措施,确保设备恢复正常运行。 5.2.3.产品 制造商应有完善的质量检测手段和质量保证体系。产品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乙方 必须遵守《产品质量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行业标准的要求 ,应对 质量保证体系 做出说明。 5.2.4. 乙方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产品。 5.2.5. 乙方 必须保证提供的 产品 是全新的,并且符合国家有关检测标准以及该产品的出厂标准 ; 若乙方仅为产品代理商,应向甲方提供代理销售的有效证明文件,并对其负责。 5.2.6.设备交付和验收中,乙方所提供产品必须满足相关技术和招标要求,否则甲方有权拒收设备,全 部责任由乙方承担。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5.3.1.乙方 应负责货物的安装、调试,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后 10 日内需安装、调试、验收完毕。 5.3.2.验收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 5.3.3. 验收由 甲方 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按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提供的性能指标、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进行验收。 乙方 在投标书中应答的仪器、配置和仪器性能指标,将视为 甲方 最终验收的配置和指标,所有设备必须提供商检合格的证明文件。 5.3.4.甲乙双方根据销售出库单对合同设备及其附件的数量、外观进行共同开箱清点、验收。如设备安装调试后无异议,甲乙双方共同签署设备验收合格单;如发现数量不足、缺陷或者损坏等问题,各方应将发现情况作详细记录,并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报告,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补足、更换或修复等措施,并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5.3.5.在开箱检验前,如相关包装已被打开或损坏,或箱内设备与本合同规定不符,乙方应修复或更换有关设备,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运输费和保险费)。 5.3.6.检验过程中,发现货物不能满足规格要求,甲方有权拒绝接受该货物,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及时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要求,对此甲方享有选择权。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乙方 应向用户提供以下技术文件: 6.1 . 设备使用手册、安装使用指南、维护维修 (含线路图) 说明书或服务手册。所有资料必须提供 中、英文对照 文本; 软件备份,故障代码表、备件清单,零部件、维修密码等维修必需的材料、信息。 6.2 . 设备技术参数表、设备制造、安装、调试、验收规范; 6.3 . 中文操作手册、安装、调试及使用 说明书 ; 6.4 . 出厂检验证书、合格证、设备样本(产品彩页)、权威性检验报告; 6.5 . 进口货物的合格证、保修卡、装箱单、附件目录等其它相关技术资料等; 6.6 . 须提供海关报关单(进口设备); 6.7.乙方 负责对 甲方 的有关使用、维护、维修人员进行安装、操作、维护维修培训,培训由 乙方 组织免费提供现场培训 , 以保证 甲方 工作人员掌握设备各种使用操作;被培训人员所需的资料等费用及培训所需的费用由 乙方 承担。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乙方如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中途变更设备颜色、品种、数量、规格、型号、质量或包装标准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补正;如乙方限期内仍不能按照约定交货,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本合同总价的 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4. 乙方如违反本合同规定的期限而逾期交货,甲方有权拒收货物,或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乙方须按照本合同总价1 ‰ /日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5.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及行业产品质量标准,且不涉及知识产权纠纷,因产品质量瑕疵、知识产权瑕疵等原因引起的医疗不良事件、人身损害或民事侵权的,乙方全力承担法律责任,并负责对受害方作出解释,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因此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 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责任,违约金按照本合同总价的 20%计算。 7.6. 甲方有权直接在应付而未付货款中扣除乙方应承担违约金或赔偿金等。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盖章签字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在产品的质保期内,如有产品质量的问题或质量缺陷,乙方应免费予以更换,保证甲方工作及时正常运行。自甲方验收并投入使用起三个月内,同一台设备出现第二次质量问题,乙方应免费整体更换。乙方在质保期内应免费提供备件。 11.2. 质保期内,乙方应提供免费上门维修服务。乙方在湖南境内需有售后服务机构,需注明售后服务机构的名称、联系方法并提供证明材料,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否则视为违约。 11.3.乙方承诺为甲方提供产品终身维修服务。质保 期内,对保修范围内的保修服务所发生的全部物质损耗和人员费用,均由 乙方 予以承担。 质保期满后,维修费用在市场价基础上给予适当减免。 11.4. 乙方在接到甲方报修通知后, 乙方在接到甲方报修通知后,须在 1小时内做出响应,2小时内提出解决方案,在远程不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4小时之内到达现场对故障进行处理,不得影响采购人正常工作业务。 11.5. 若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乙方未在规定的响应时间 承担保修责任的, 甲方 有权采用其他渠道和方式对货物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 风险和 费用 全部 由 乙方 承担。 11.6. 对因 产品 在保修期期间发生的质量缺陷造成的 甲方 或第三人财产或人身损失的, 乙 方应予以赔偿。对本款中应由 乙 方承担的全部保修和赔偿费用, 甲方 有权在 未付款项 中予以直接扣除,不足部分有权继续追偿。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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