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CS-202305110042-1 采购人(全称): ****中心(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东莞市爱思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全自动血型仪(II)设备高级维护保养服务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305110042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仪器名称:全自动血型分析仪; (2)品牌:深圳爱康; (3)型号:Metis 200; (4)服务内容:维保服务的整机全保; (5)人民币总价¥94000元(人民币大写玖万肆仟元整),整机全保贰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3.1 履行期限: 2023-07-01 —— 2025-06-30
3.2 履行地点: ****中心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乙方每年提供不限次数的维修服务,包括人工和更换配件的全部服务;提供一年2次的定期维护与保养,定期的维护保养服务项目包括:设备的机械安全检查、电气安全检查、设备除尘保养、运行状态检查等,保养中需要更换的损耗品由我方免费提供。维修或保养完成后,我方提供维修报告、保养报告及质控报告等。 3.3.2、响应时间:7×24小时,保修1小时内响应,48小时内解决故障,特殊非常用配件72小时内解决。 3.3.3、乙方编制每月设备维护计划并执行。 3.3.4、保障设备正常使用率≥95%(以365天、每天24小时计算)。 3.3.5、主动更换有潜在风险的原厂配件,更换的配件为原厂家同型号配件,并提供维护报告。 3.3.6、乙方实施校验2次/年,并出具校验报告(设备说明书对校验期限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3.3.7、根据维护、校验与维修标准测试是否达标,不达标时,及时更换相应隐患配件(原件),以达到厂家校验数据合格为准。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市清溪支行(东莞市爱思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0028909200399159)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7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2.5,说明:按季度支付,每季度支付年度总费用的25%,乙方提供相应维护报告并经采购人确认合格后支付。此笔为第1年第1季度维保服务费,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7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2.5,说明:按季度支付,每季度支付年度总费用的25%,乙方提供相应维护报告并经采购人确认合格后支付。此笔为第1年第2季度维保服务费。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7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2.5,说明:按季度支付,每季度支付年度总费用的25%,乙方提供相应维护报告并经采购人确认合格后支付。此笔为第1年第3季度维保服务费。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7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2.5,说明:按季度支付,每季度支付年度总费用的25%,乙方提供相应维护报告并经采购人确认合格后支付。此笔为第1年第4季度维保服务费。 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7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2.5,说明:按季度支付,每季度支付年度总费用的25%,乙方提供相应维护报告并经采购人确认合格后支付。此笔为第2年第1季度维保服务费。 第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7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2.5,说明:按季度支付,每季度支付年度总费用的25%,乙方提供相应维护报告并经采购人确认合格后支付。此笔为第2年第2季度维保服务费。 第7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7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2.5,说明:按季度支付,每季度支付年度总费用的25%,乙方提供相应维护报告并经采购人确认合格后支付。此笔为第2年第3季度维保服务费。 第8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7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2.5,说明:按季度支付,每季度支付年度总费用的25%,乙方提供相应维护报告并经采购人确认合格后支付。此笔为第2年第4季度维保服务费。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乙方保障设备正常使用率≥ 95%(以365天、每天24小时计算)。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采用简易验收方式。合同期内,甲方将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 (包括:软件安装升级、开机率、故障响应时间、故障排除时间及维保服务条款履行情况等),每季度为一个考核周期,若考核不合格,甲方可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于设备停机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 乙方负责对在正常条件下使用的设备提供免费维修维护 ( 包括更换零配件 ) 。 6.2、 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的维修通知后 2 小时做出实质性反应,并提供远程解决方案 ; 如远程无法解决,乙方应在 24 小时内派遣维修工程师到位服务 ( 次数不限 ) 。 6.3、 乙方有义务对每次的维修情况向甲方做出说明 ; 在维修 ( 更换部件 ) 工作完成后,乙方维修人员应向甲方提供书面报告,并由双方签字确认故障已被修复。 6.4、 乙方应免费对本协议保修设备实施 2 次 / 年精度校准,并向甲方出具检验报告 ( 设备说明书对校验期限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 。 6.5、 甲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乙方支付维修服务费。 6.6、 甲方在本协议包修设备出现故障后应及时通知乙方 , 并将出现故障的情况如实告知乙方,以协助乙方维修人员对设备故障做出正确判断及分析。 6.7、 乙方具备相关本次高保设备的服务能力,并承诺在服务期限不进行转包。 6.8、 乙方提供的工程师参加过厂家培训。 6.9、 乙方的工作人员人为错误造成设备损坏,由乙方负责,并赔偿采购人的损失。 6.10、 乙方严格按采购文件各项要求执行,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超出费用,如不能履行 视为放弃中标,并承担相应责任。 6.11、 乙方参与本项目的全部过程中,负责其派出的所有工作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以及承担人身意外事故引发的责任、损失和所有费用。采购人不承担乙方工作人员因意外 ( 包括但不限于 : 在服务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以及抵达项目所在地途中及返程中发生的意外 ) 所致的任何责任。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开始 生效 11.其他条款 若由于以下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造成协议设备需要校正、修理或部件替换,不属于本协议项下保修范围: (1) 设备正常的磨损及人为的故意损坏; (2) 使用了非乙方提供的耗材; (3) 火灾、烟灾、水灾、风灾、地震、闪电或战争等不可抗拒力; (4) 外部电源更换; (5) 设备操作运行所需耗材的消耗、工作台的损坏以及各种工具的丢失、损坏; (6) 供电故障; (7) 外部环境条件的不适; (8) 未按产品说明使用及维护,采用了不符合操作规程的方法; (9) 事先未经乙方同意或未经乙方授权的人员对协议设备进行重新组装或自行修理、替换设备而造成的故障; (10) 附属计算机上与设备无关的软件损坏; (11) 因被盗、被抢夺等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坏; (12) 本合同外的设备问题等。 若发生上述情况,乙方应及时提供技术和维修,但可以向甲方就此修改、维修及更换收取费用,上述费用按照维修和更换所需的时间与材料计算,乙方维修人员的差旅费及其它费用另计。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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