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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芙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芙蓉区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实验室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2020-08-26合同验收-合同湖南 - 长沙市 - 长沙县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芙蓉区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实验室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省份/直辖市 湖南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长沙县
采购单位 长沙市芙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项目联系方式
更多联系方式 130****3841 159****6737 187****3248

成交信息

成交单位 湖南蓝伯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成交金额 见正文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FRCG-JZ-202007020013-1 采购人(全称): 长沙****中心(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蓝伯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2)项目名称: 芙蓉区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实验室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FRCG-20200702001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全自动核酸提取仪 临床检验设备 1、适用于从哺乳动物组织、血液、培养的真核和原核细胞的基因组、细菌培养物等样品中提取纯化核酸。 2、工作原理:基于磁珠法,通过内置特制磁棒吸附、移动、释放,完成清洗、洗脱步骤,直接获得核酸等纯化产物,全过程无需吸液分液、离心及过滤等步骤, 3、处理体积:30uL-1000uL; 4、样本通量:可处理64个样本;如设备为32孔设备,可提供2台满足要求; 5、高效的磁珠回收率可达到95%以上,即磁珠回收率≥95%; 6、振荡混合:多模式多档可调; 7、操作界面:中/英文操作系统,大屏幕彩色液晶屏触控操作; 8、内部程序:内建>15组模式程序(可存储 >500组程序); 9、计算机接口:USB; 10、网络通讯:***网远程控制; 11、程序管理:新建、编辑、删除模式程序,自由灵活编辑提取程序; 12、产品具有条形码识别功能,可使用扫描枪直接读取试剂盒对应的程序;软件提供免费的终身升级。 13、为了对仪器舱进行消毒杀菌仪器内置紫外消毒模块,可自行设定消毒时间。有效避免交叉污染。 14、内置空气净化系统可有效过滤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气溶胶,确保实验结果可靠。 15、试剂兼容性:为了应对疫情周期内不同时间内需处理不同类型样本及不同检测量,配套多种规格预封装磁珠核酸提取试剂盒, 并须提供相应的试剂盒说明书,试剂盒须具备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 16、底座通用性:仪器通过配置支架底座实现单条原封装试剂盒使用。 17、产品具有具备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 18、售后服务:免费质保贰年,并安排工程师现场安装调试、实验培训。 台 1 248500
2 动力送风呼吸防护系统 防疫、防护卫生装备及器具 1、低流量盒低电量声/光报警 2、过滤元件选择-P,A2P,K1P,ABE1P及A2BEK1P 3、用户校准模式 4、设备入口防护等级为IP53(5X=防尘,X3=防淋水);当装置配IS电机罩时设备入口防护等级为IP63(6X=尘密,X3=防淋水)。均适于喷淋冲洗。 5、可选本质安全配置 6、电池续航可持续8小时 7、舒适腰带,设计符合人体功效学 8、配置清单要求:每套系统配备滤芯12个、呼吸管3根。 套 5 94900
3 移动式紫外消毒车 消毒灭菌设备及器具 1、电源电压:220V 50Hz 2、灯管可调整角度:0-180度 3、紫外线灯管功率:30W*2 4、辐射紫外线波长:253.7NM 5、紫外线辐射度:单管≥107U W/C2 6、镇流器:电感镇流器 7、灯管使用寿命:8000小时 8、万向路:4个带360°车轮 9、消毒时间自控范围:0-120分钟 10、灯车高度:100~120cm 11、灯臂长:90~110cm 12、灯管长度:80~100cm 台 3 5850
4 移液器 临床检验设备 1、连续可调1-10ul,2-20ul, 10-100ul,20-200ul,100-1000ul,1-10ml; 2、1-10ul量程2支,2-20ul量程2支,20-200ul量程2支,100-1000ul量程2支; 3、独特的AVG液量联动装置,实现微调和粗调完美的结合,可快速容量设置; 4、低于50ul量程的移液器双活塞设计确保移液器具有强吹出能力; 5、可以方便取下管嘴连件进行高温高压灭菌,并可整支紫外灭菌。 支 8 23200
5 高压蒸汽灭菌器 消毒灭菌设备及器具 1、用途:试剂、器皿、仪器等湿热灭菌物的灭菌设备,另外就是用于废弃物灭菌。 2、工作条件: 2.1 工作环境温度10-30℃; 2.2 电源220-240V。 3、技术要求: 3.1 采用金属材料与塑料件的有机结合,在保证机体经久耐用的情况下有效隔绝工作状态时过高的表面温度,保障操作安全; 3.2 经典手轮式快开门结构,具备机械自锁与门控传感控制双重保护,保证盖未盖好无法启动运行,不到安全压力无法开盖; 3.3 PMMA I操作系统,电容触屏,触显一体,由微电脑智能程序控制,提供设备工作阶段各运行参数及工作状态图,自带多级密码管理; 3.4具有多种自定义模式可设定并保存及多种固定模式,方便客户根据不同灭菌物预设不同灭菌程序,然后每次使用时直接调用; 3.5电动排水功能,一键排水,操作更便捷; 3.6 配冷凝器+风扇快速冷却系统,缩短开盖等待时间; 3.7根据灭菌物蒸汽穿透性差异,可以选择多级不同冷空气排放程序,确保冷空气排放彻底; 3.8灭菌结束之后可预设多级不同泄压速率,确保不同物态的灭菌物迅速冷却至可开盖温度而不造成样品损耗; 3.9具备倒计时预约功能; 3.10标配G1/2A标准检测管螺纹孔。 3.11安全保障:具备故障检测功能,超温保护、断水保护、机械自锁、闭盖检查系统、超压自泄保护、防烫保护、过载保护、短路保护、等多重安全保障 3.12 容积:≥85L 3.13 灭菌温度:105~135℃; 3.14 功率:≥3.5KW 3.15 提篮:2个以上 3.16 均匀度:<±0.5℃ 台 1 44900
6 生物安全柜 临床检验设备 一、技术参数 1、安全柜基本参数: (1)分类:A2型,30%外排,70%循环 (2)外部整体尺寸:宽度在1.4米至1.55米之间,深度在70厘米至90里面之间,高度在2米至2.4米之间。 (3)台面距离地面高度:650-850mm (4)风速: 平均下降风速:0.33±0.025m/s; 平均吸入口风速0.53±0.025m/s (5)系统排风总量:≥500 m3/h (6)额定功率:≥1800W(包含操作区插座负载) (7)噪音等级:≤65dB(A) (8)照明:≥1000lx (9)过滤效率:送风和排风过滤器均采用世界知名品牌的硼硅酸盐玻璃纤维材质的HEPA(ULPA)高效过滤器,对0.3μm(0.12)颗粒过滤效率≥99.999%(99.9995%) 2、生物安全性: (1) 人员安全性:用碘化钾(KI)法测试,前窗操作口的保护因子应不小于1×105 (2) 产品安全性:菌落数≤5CFU/次 (3) 交叉污染安全性:菌落数≤2CFU/次 台 1 44950
7 快速瞬时离心机 临床检验设备 1、最高转速:7000r/min 2、最大相对离心力:2000×g 3、最大容量:角转子6×1.5/2.0ml(0.2ml、0.5ml适配器)联排管转子 2×8×0.2ml 4、转速精度:±20r/min 5、电源:AC100V-240V 50/60HZ 台 2 3700
8 小型干燥箱 临床检验设备 1、性能: 使用温度范围:RT+10-300℃ 温度分辨率:0.1℃ 温度波动度:±1℃ 温度分布精度:±2.5% 2、内容积:≥30L 3、具备定时功能:定值运行、定时运行、自动停止 4、安全装置:过升报警 台 1 2900
9 生物安全运输箱 临床检验设备 1、产品外径:约420*260*300mm 2、产品内径:约320*170*230mm 3、产品规格:可插试管数≥35支 4、通过的检测:IATA 危险品规格60版、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ICAO Doc9284 AN/9052019-2020版检测项目均符合CLASS6.2类危险品的运输标准各项检测。 5、检测项目:跌落实验,穿孔实验,密封实验,堆码实验,压力95kPa、温度-40°C和压力95kPa、温度55℃,各进行30min。 个 2 15700
10 生物安全通道门禁系统 临床检验设备 1、显示屏:高清彩屏 2、识别方式:指纹+密码+ID卡 3、指纹容量:800枚以上 4、感应卡容量:800张以上 5、记录容量:50000条以上 6、考勤速度:<= 1.5秒 7、误判率(FAR):<= 0.0001% 8、对比方式:1:N(指纹)1:1(密码) 9、通讯方式:联网通讯,***网,U盘 10、具备门磁,开门按钮,门铃开关,报警信号输出 11、防拆开关,复位按钮 12、高清语音输出 13、工程部分:包含线路、门磁部件工程上门改造及安装。 套 2 9900
合计金额小写: 4945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 肆拾玖万肆仟伍佰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货物名称

制造商名称

规格型号

质保期

全自动核酸提取仪

西安天隆

NP968-C

24个月

动力送风呼吸防护系统

美国3M

Jupiter

12个月

移动式紫外消毒车

申星

SX型

12个月

移液器

赛默飞世尔

F3

12个月

高压蒸汽灭菌器

上海博讯

BXM-100VE

12个月

生物安全柜

鑫贝西

BSC-1500IIA2-X

12个月

快速瞬时离心机

湘智

XB-6

12个月

小型干燥箱

泰斯特

WGL-30B

12个月

生物安全运输箱

安徽弘牧

HMQ012

12个月

生物安全通道门禁系统

中控

F7plus

12个月


3.2 履行地点: 长沙****中心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时间: 我公司 保证所有产品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十日内交货完毕。

地点:客户指定地点

方式:客户指定方式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450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0,说明:所有货物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并验收合格后,凭供应商开具国家税务部门监制的正规发票后支付合同全款的9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94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仪器正常使用一年后,支付10%的尾款。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湖南蓝伯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800320833508016)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 我单位 提供的产品是原装正品, 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 ,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2. 验收后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我单位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本项目按简易程度验收,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 , 如为成交人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 凡验收不合格,由我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7.违约责任

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提请仲裁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订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1. 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成交资格,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 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 协 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 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指明。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谈判文件、响应文件而确定。

3. 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成交结果一致,具体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见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

4. 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项。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 货物的验收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采购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7.货物包装要求

7.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 运输和保险

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9.1 质量标准

(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第七章采购需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 保证

(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项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保密义务

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合同价款支付

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 款 结算手续。

13.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3.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3.4支付合同价 款 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核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13.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和条件在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中另有规定。

14. 伴随服务

1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 5)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与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4.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 2)除本合同 第 19条 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 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合同的变更

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合同的中止

(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合同的终止

(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 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 合同 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8.3 根据政府采购 支持 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9.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9.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9.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0.解决争议的方法

20.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0.2 调解不成可以按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1.法律适用

2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2. 通知

22.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合同生效

23.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4.附则

24.1本合同未尽事宜, 见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路****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开****路****号****中心房
法定代理人: 张运秋 法定代理人: 黎建军
委托代理人: 谭胜全 委托代理人: 周思思
电话: 0731-****5702 电话: 0731-****8688
传真: 0731-****5702 传真:

附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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