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CS-202304170051-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工商业联合会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市添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食堂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30417005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1 履行期限: 2023-05-20 —— 2025-05-19
3.2 履行地点: 长沙市工商业联合会食堂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履约方式:提供食堂餐饮服务。 合同定点两年,一年一签。 采购人第一年合同期结束前一个月 对当年食堂服务情况进行考核验收,考核验收不合格,采购人有权无责任终止合同,并不再续签下年度合同。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金鹏支行(长沙市添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1901018009200050792)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496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496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496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496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496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496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7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496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8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496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9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496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10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496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1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496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1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496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7,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一)就餐方式:工作餐为分餐制。供应商 每周制定食谱提前报采购人办公室审定。供应商 只需提供采购人工作日中餐,标准为每人 5 元 / 餐;每餐按二荤二素一汤一饭配备,另外配水果或酸奶(交替使用)。食堂工作人员打菜,用餐人员根据个人饭量自行打饭、汤。包厢接待用餐由供应商配菜并做好用餐服务。 (二) 服务人员配置:为确保工作餐服务质量,供应商要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配备食堂工作人员 3 人 , 其中厨师 1 人 , 帮厨 1 人,食堂负责人兼小卖部售货员 1 名。 (三)食材安全供应商选用的肉类、大米、食油、蔬菜等须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供货主体提供,保证提供新鲜的肉类和蔬菜、纯物理压榨的菜籽油、鲜活的水产品和禽类,所有原材料供货主体都必须证照齐全。供应商必须按餐饮行业规定对所有食品进行留样备查,采购人有权全程监督,供应商选用所有食材应均可追溯, 确保食材质量。 (四)安全经营:供应商 须做好食品安全、防火、防疫等 各项 安全、平安建设方面的教育 。如果发生工伤及其他事故,所有费用及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五)履约考核:采购人 每季度组织干部职工对食堂整体情况进行考核打分,考核评分在 75 分(含 75 分)以上为合格 ; 未达到 75 分(不含)的,为不合格。 考核评分低于 75 分(不含)的 ,采购人有权无责任终止合同。 供应商在经营食堂期间自负盈亏,其在社会活动中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亦均由其自行负责,采购人概不负任何责任。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供应商原因造成食物中毒的(食药监等相关机构鉴定),相关损失与赔偿均由供应商承担,采购人有权视情况无责任终止合同。 (六)对内设小卖部要求 1. 供应商 负责内设小卖部, 所供商品必须保质保量,确保无假、劣、变质的商品; 2. 小卖部商品要大众化(主要商品是米、面、油、日用品等生活物资),价格要不高于同期市场正常价格(不含特价、促销价); 3. 营业时间:工作日 9 : 00 至 17 : 00 。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注:本清单不做单价和数量要求,品类仅供参考。根据采购人每日需求送货,总结算价不能超过其项目预算总价上限。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甲方责任、权利、义务 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甲方将食堂管理委托乙方实行公共服务性管理。 2 、支持、配合乙方依法及依本合同约定内容所进行的正常管理。 3 、乙方工作人员必须接受甲方的管理及监督,对不合要求的乙方人员,有权要求调换。 4 、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乙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5、甲方免费提供合理的管理用房给乙方使用。 6、服务期间,食堂用水、用电、用气费用,由甲方全额承担。 (二)乙方责任、权利、义务 1 、在市、区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长沙市工商联食堂管理办法》 ,并报甲方审核后执行。 2 、遵守各项管理法规和合同约定的责任要求,实施食堂餐饮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和考核。 3 、对食堂的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其使用功能。 4 、建立本食堂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甲方有权随时查阅。 5 、乙方所有工作人员着装要求大方、得体,需经过甲方 认可,做到定期更新。 6、在管理期满或终止服务前,需做好资料、财产等交接工作。 7、及时处理甲方就食堂管理、服务、质量等问题提出的意见和投诉。 8、乙方在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的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纠纷及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意外及相关安全事故、工作人员劳动争议等),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乙方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乙方全权负责相应法律责任及赔偿。 7.5乙方不得将管理责任及利益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人或单位,否则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3年5月20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一)硬件条件:长沙市工商业联合会(下称”采购人”)食堂共二层,****楼是用餐大厅,****楼是包厢。采购人为食堂配备有基本的厨房设施设备、就餐设施餐具、桌椅、储物仓库、办公用房等。 (二)用餐人数:采购人每天在职人员、聘用制人员等固定用餐人数约 45 人(每天以实际报餐人数为准)。超出固定用餐人数的一般工作用餐按每人 10 元支付。 (三) 客餐:采购人接待用餐,供应商按市财政标准收取餐费。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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