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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局:湖南湘江新区犬只留检所管理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公开

2025-12-18招标预告-需求湖南 - 长沙市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湖南湘江新区犬只留检所管理采购项目采购需求
省份/直辖市 湖南 所属地区 长沙市
采购单位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局 项目联系方式
更多联系方式 139****7236 137****1618 137****6980 更多联系方式(29个)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一、功能及要求:

1.采购项目概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湘江新区犬只留检所(以下简称“留检所”)承担湘江新区辖区内收容、救助的流浪犬、弃养犬、危险犬、病犬(含狂犬病犬)等犬只的接收、饲养、检验、免疫、治疗、无害化处理等工作,为进一步推进留检所规范管理、科学运行,拟公开采购相关服务,由中标服务商负责留检所的管理运行,承担留检所相应职能职责。由湖南湘江新区公安局依法履行犬只留检监督管理职责。

2.服务范围

湖南湘江新区区域范围内。


二、相关标准:

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执行。


三、技术规格:

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执行。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1、履行合同的时间:合同签订后一年,具体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2、履行合同的地点:湖南湘江新区区域范围内。

3、履行合同的方式:成交供应商负责整个项目的实施。


五、服务标准:

一、采购要求

1.服务要求

由成交供应商以留检所为依托,承担湘江新区辖区内收容、救助的流浪犬、弃养犬、危险犬、病犬(含狂犬病犬)等犬只的接收、饲养、检验、免疫、治疗、无害化处理等工作,以及安全生产、环保等工作,并承担因该服务连带产生的相应责任风险。

2.犬只留检所租金支付要求

2.1留检所位于坪塘街道太平村樟木塘组,面积998平方米,该场所土地所有权归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太平村村民委员会,(土地上建筑物归坪塘街道太平村所有)

2.2成交供应商应于采购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与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太平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并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场地租赁费用,租期:一年,租赁费用为60000元/年(具体以成交供应商与村民委员会协商确定的租赁合同约定为准),支付方式:通过转账方式到如下账户:

开户行:湖南湘江新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坪塘支行

单位账号:8201 0500 0000 5874 6

单位全称: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太平村村民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3 0104 6803 2978 1L

2.3逾期未签订租赁合同的,采购人有权解除采购合同,成交供应商除应退还已收取的费用外,应当支付合同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成交供应商签订租赁合同后逾期未支付场地租赁费用的,采购人有权从采购合同应付款项中扣除相应租金并代为支付。

3.人员配置要求

本项目最低配置(全职)人数不少于4人(其中专业捕犬运输兼饲养人员3名、执业兽医兼文员1人),要求动物保护意识强;身体健康,品行良好,爱护犬只留检所公共设施和设备;其中兽医持证上岗(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证书复印件)。各功能区工作人员要相对稳定,相互独立,且成交供应商必须为在岗期间的工作人员购买符合国家规定和要求的社会保险和人身安全意外险;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工作证,有统一工作服装,成交供应商应为清理犬笼和活动场地、捕捉流浪犬的工作人员提供橡胶或者塑料的靴子、手套、防护服,保安员须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

在湖南湘江新区公安局的指导下协助开展流浪犬捕捉、转运和弃养犬只的收容工作。针对湘江新区所辖范围内的狂犬、野犬、无证犬只需没收的,依照《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中列明需要处置的犬只,在湖南湘江新区公安局的指导下协助下将捕捉的犬只转运至犬只留检所;在开展服务中成交供应商存在服务问题,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限期整改并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逾期未整改的、或整改仍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采购人有权解除采购合同,成交供应商除应退还已收取的费用外,还应当支付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如捕犬工作有完成时限的,成交供应商需按时完成,如逾期完成服务工作,每逾期一日应扣除1000元违约金,如成交供应商逾期10日或以上未完成服务工作,采购人有权解除采购合同,成交供应商除应退还已收取的费用外,还应当支付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成交供应商因整改造成服务工作逾期完成的,按前述约定的成交供应商逾期完成工作处理。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撤换,成交供应商必须在收到采购人书面通知3天内予以撤换:

(1)违反采购人有关管理规定被有效投诉3次的;

(2)工作失职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

(3)不当处置收容、救助犬只被监督检查发现3次及以上的;

(4)造成较大负面舆论的;

(5)因其他原因违法犯罪被处罚的。

4.设施设备配置要求:留检所应根据项目需求配置必备的有关设施设备。

(1)成交供应商提供办公设施设备:至少配备办公桌椅2套,电脑1台、打印机1台。

(2)成交供应商提供场地设施设备:至少配备灭火器8个、消毒机1台、药品用品储存柜、动物尸体无害化暂存设备、医疗废弃物暂存设备。

(3)成交供应商提供医疗器械设施设备:听诊器、输液泵、电子体温器、注射器、冰箱(药品疫苗冷藏设备)、犬瘟热和犬细小检测板、常用兽药、消毒药。

(4)成交供应商必须拥有犬只救助设施设备:至少配备运输车辆1辆、***网兜、抓捕狗钳、抓狗诱捕笼、兽用麻醉吹管及麻醉吹针、犬只保定设备、防护手套、防咬服、口罩、套鞋等。

(5)成交供应商自备清洁卫生工作所必要的工具、药物、清洁剂。

(6)日常卫生垃圾及医疗废弃物清运及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并清运到政府指定的场所。

(7)死亡(病死)犬只清运、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及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负责。(政府指定的动物无害化收集暂存点、有资质的动物无害化处理点)

5.日常运作管理:

成交供应商负责留检所的总体运营统筹,日常事务管理,处理公共关系,出具半年度和年度工作报告,建立运行工作日志;

负责建立犬只专门档案,按照“一犬一档”的要求,完善犬只基本信息,且从犬只进、出、收养、死亡、无害化处理等重要环节以及治疗、免疫等日常管护工作,建立必要的信息登记台账,并做好各重要环节、管护工作的留痕,犬只调出须有相关证明材料,领养须提供领养协议及领养人信息,死亡须提供无害化处理单据或相关佐证材料,一并归入犬只“一犬一档”档案。同步做好,犬只信息录入公安系统,打印接收回执,涉案犬只取回登记;

负责应提供犬只维持生命活动、机体生长、日常活动消耗,保持个体健康所需要的营养物质,适用于犬只食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合格犬粮。

负责犬只的无害化规范处置工作;负责治疗药物管理,制定所内防疫和隔离规范,负责消毒清洁犬舍,并做好有关台账。

负责解答来客咨询,引导访客参观场所,接待来访意向领养人员,办理领养,养犬登记,回访跟踪登记,受理投诉及记录工作;

负责留检所的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耗材管理,人员值班出勤管理,工资结算,整理犬只档案、员工档案,物资采购,后勤保障,制定有关制度并上墙公示;

负责工作人员培训,宣传推广文明养犬知识,编制完整的教育工作及规划;负责公示工作人员有关证照、人员分工等;

负责留检所财产安全、维护秩序、安全防范、监控巡逻,其他所内保卫保障工作;负责留检所清洁卫生和绿化养护;

留检所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必须熟悉犬只管理业务,犬只基本特征,接受犬只心理专业培训,基本医护常识培训,掌握清理,犬只饲养的方法,掌握如何安全人道的接触易怒和有攻击性的犬只,根据工作岗位接受相应工作规范培训,熟悉宣教计划和材料,并对计划的重要性有全面的了解;

遇有突发性的紧急任务,成交供应商必须无条件地接受采购人的任务安排,并按照采购人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安排好人力,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二、成交供应商要求

1. 成交供应商自觉接受公安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监管。

2. 成交供应商拥有转运犬只的车辆、技术人员及相关设备。

3. 成交供应商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丰富的收养经验。

4. 收养犬只必须集中到湘江新区犬只留检所,并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人士监督。

三、结算方法

1.付款人: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局。

2.付款方式:

采购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预付款,服务期满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据实支付剩余金额。

《湘江新区犬只留检履约验收考核表》打分结果作为合同支付的依据,具体如下:

①考核结果90分以上(含90分),验收合格,不扣款;

②考核结果85-89分,验收合格,每1分扣除合同金额1%;

③考核结果84分以下,验收不合格,要求重新整改验收,每1分扣除合同金额3%。

3.供应商所报价格应包括完成合同范围相应工作内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人工、管理、财务、培训、后续服务等),如一旦成交,在项目实施中出现遗漏,均由成交供应商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合同期内的各项成交单价不予调整。

四、工作要求

1.成交供应商因管理不善,导致所内犬只丢失、死亡,由此引发的纠纷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且采购人有权在合同金额中按500元/只的价格扣除费用。

2.成交供应商未按照有关规定,所提供的服务未达到采购人要求,造成较为严重影响的,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工作人员违反采购人的有关管理规定,采购人书面提出整改通知,累计提出达3次,视情节扣罚合同金额的3%,成交供应商未有效整改,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成交供应商除应退还已收取的费用外,应当支付合同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由此造成采购人经济损失的,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赔偿损失。

3.成交供应商不得擅自将服务项目转交由合同外第三方承办,如有此类情况,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成交供应商除应退还已收取的费用外,还应当支付合同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

4.除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成交供应商的事由除外,成交供应商必须随时接受并配合采购人、专项检查小组、上级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必须无条件完成采购人组织的突击性任务及迎检活动,按时、按标准、按要求完成所分配的工作。

5.成交供应商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6.成交供应商违反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或侵犯员工合法权益而与其员工产生纠纷,导致其员工向采购人或相关政府或政府部门上访、闹事的,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责令成交供应商整改到位,成交供应商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对采购人造成恶劣影响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成交供应商除应退还已收取的费用外,应当支付合同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

7.在服务期内,成交供应商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为服务人员购买工伤保险,成交供应商如果没有为服务人员购买工伤保险,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出现工伤,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医药费及相应产生的所有费用。

五、争议解决

因履行采购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采购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验收标准:

1.根据《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进行验收。

2.根据《湘江新区犬只留检履约验收考核表》进行验收。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单位原因造成的,由成交单位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4.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单位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七、其他要求:

1.成交供应商如若被发现有提供虚假证明资料,将取消成交供应商资格。

2.供应商在参与磋商响应前,需要踏勘现场的,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3.对于上述项目要求,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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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0bid.com/view/393/u9gfL5sBg7S5K-63csL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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