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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第三社会福利院(长沙市第九医院、长沙市精神病医院)2025年食堂肉类及肉类制品配送服务合同公告

2025-06-24合同验收-合同湖南 - 长沙市 - 长沙县 关注

基本信息

省份/直辖市 湖南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长沙县
采购单位 长沙市第三社会福利院 项目联系方式
更多联系方式 刘女士 0731-****1020 刘文 0731-****5069

成交信息

成交单位 长沙永润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成交金额 300万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2025年食堂肉类及肉类制品配送服务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GK-202505110003-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第三社会福利院(长沙市第九医院、长沙市精神病医院)
采购人地址: 湖南****路****号
供应商(乙方): 长沙永润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长沙县黄兴镇高塘村方田组(承诺申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2025年食堂肉类及肉类制品配送服务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优惠率(%)
1 食堂肉类及肉类制品配送服务 农畜产品批发服务 详见采购需求 项 1 25
合计金额小写: 3000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叁佰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以每个月第二周的周二(工作日)由“长沙马王堆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官方提供的加盖公章的价格表均价上浮15%为基准价,在基准价基础上按优惠率25%折算食材采购单价;合同总金额300万元,其中院本部精神科病人食堂配送金额预算130万、梅花分院食堂配送金额预算170万,合同结算金额以实际采购数量为准,最终结算价格不超过总预算。每个月价格表使用有效期至下个月价格表出具当日。若“长沙马王堆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无对应的供货产品报价,甲方询价不少于三家大型超市(如步步高、沃尔玛、麦德龙、大润发、盒马鲜生等),以询价中公示价格最低的货物价格按项目优惠率进行采购。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1配送清单

序号

名称

采购内容

备注

1

鲜制品

白条肉、正五花肉、前腿肉、带皮前腿肉、通排、中排、五花肉、猪手、猪血、鲜筒子骨、鲜肥膘、猪肝、鲜肥肠、鲜猪肚、白条鸡、仔鸡、仔鸭、黑山羊、白山羊、鲜鱼(草鱼、鲢鱼、鲫鱼、雄鱼、边鱼、鲈鱼等淡水鱼类水产品)、三黄鸡、清远鸡、洋鸭、牛腩、牛肉、羊肉、鸡翅中、鸡爪、鸡翅根。

常规配送品目,最终配送品目以实际需求配送为准

2

冻货

冻鸡翅中、冻鸡爪、冻鸡翅根、冻龙利鱼、冻猪肚、冻羊。

常规配送品目,最终配送品目以实际需求配送为准

3

腊制品

腊鸡、腊肉、腊鸭、腊鱼、腊香肠、广式香肠、腊鸡腿、腊鸭边腿、干鱼仔、干小虾米。

常规配送品目,最终配送品目以实际需求配送为准

1.2服务要求

1.2.1供货的生产日期、质保期及包装、卫生标准等应符合甲方及相关标准和要求。

1.2.2鲜肉、鲜禽类需有屠宰场质量检验合格的滚花,提供所供当批次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畜禽产品检验合格证和动物产品检疫验讫印章等相关合格证;鲜活宰杀时间不超过12 个小时(货到各食堂时间开始往前算起)。

1.2.3甲方按需采购鲜肉类,鲜禽类,乙方必须满足甲方实际需求在指定的地方进行现场分割,甲方不提供切菜的厨房刀具。

1.2.4货产品要求国内正规厂家生产,厂家具备完善的溯源体系,提供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能追溯鲜活宰杀日期,包装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要求,包括食品名称、净含量、批次、规格、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等内容,且质量符合《GB 270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等国家相关规定。每次供应冷冻类产品的生产日期不得超过 6 个月时间(货到各食堂时间开始往前推算)。

1.2.5冻禽质量标准:产品无变质、无异味、无腐败、无杂质;产品无过保质期;产品 非病死禽、畜制品;产品应经检验、检疫合格;产品不得超过国家食品卫生法规规定的指标;所有物资产品需有相关检验、检疫及相关合格证明;包装规格统一,完好无破损。有明确保质期的,在送达甲方要求地点时保质期剩余时间应在二分之一以上。禽类肌肉有光泽,红色或暗红色,脂肪白色。畜类体表光泽、肌肉坚实。所有冷冻食品均不得为二次化冰食品。

1.2.6冻品质量要求:感官检验、化学检验、添加剂检验、有害金属的检验均符合要求。

1.2.7乙方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未经检验无合格滚花的肉类、病死、残剩肉、老母猪肉等不合格品掺杂其中,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立即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 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继续赔偿。

1.2.8保质期内乙方提供的货物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1 小时内响应,4 小时内到达甲方指定地点,7 日内完成退换货,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保质期因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时,共同委托食品权威部门进行检测,如检测确认是质量问题,全部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不按时响应、到达或完成退换货,按当批次货物的30%支付违约金。超过7 天乙方仍未完成退换货的,视为中标人根本违约,甲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 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继续赔偿。

1.2.9乙方将货物运送至甲方指定交货地点经验收合格交付给甲方指定收货人之前的货物运输、装卸、搬运、保管等均由乙方负责,相关的运输费用、保险、保管等均由乙方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货物送达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并经甲方验收合格签收前由乙方承担。

1.2.10安全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3)符合畜肉安全检验指标要求;

(4)符合鲜畜肉卫生标准要求;

(5)《GB 270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

(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7)其他可能适用于本合同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乙方自备,甲方不另行提供。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起采用新标准。

乙方承诺自身及所配送的所有相关产品,未发生过食品安全问题。用于本项目的所有原材料必须是合法合规产品,并确保所有原材料的采购、贮存、加工制作等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要求。应确保食材新鲜,甲方有权不定期对原材料质量进行抽查,对原材料质量问题采取零容忍,一经发现质量问题,依据甲方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乙方须对所承诺的内容真实性负责,若有虚假承诺,甲方一经查实,按虚假投标处理。提供食品安全责任险及额度等承诺函。

2.人员配置要求

2.1乙方须安排专人负责配送。人员、车辆等进入甲方监管区域,应携带身份证、 驾驶证等有效证件办理进出手续,送货所用车辆应保持整洁且定期消毒,遵守甲方有关外 来人员车辆进出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值勤人员指挥,不得有妨碍甲方监管秩序的行为。严禁带入各类违禁品,一经查实,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3.1乙方配送各类食材出厂和运输时必须有良好的冷藏保鲜、保护措施,防止食材变质或受污染。提供不少于一台厢式食品专用车辆和专用容器进行配送,不得敞露运输(部 分无需冷藏的食材除外)。

3.2须配备冻库对各类配送食材进行冷冻、冷鲜储藏,冻库温度范围:冷冻肉类-18℃ 以下;冷鲜肉类:0 至 4℃, 湿度范围85%~90%,避免冻肉脱水或结霜。冻库面积不低于 50m2。所有储藏设施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3.3所有食材不得直接接触地面,需用筐和袋、食品冷藏保温箱直接分开包装运输,途中要注意易损食材不得重叠,要保持食材原有物理特性。如果采取拼箱混装方式运输,中标人必须采取措施保证不发生冻害、腐败、串味、脱水、变色、失去鲜度等问题。包装要求容器(框、箱、袋) 要求清洁、干燥、牢固、透气,无污染、无异味、无霉变现象;包装标识清楚,如印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电话等。包装标识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3.4乙方须严格按甲方列明的配送清单和相关要求进行配送。配送时,不得变更甲方要求配送的商品,须严格按甲方要求(含品牌、名称、规格和重量等)进行供应,否则,甲方有权拒收。乙方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因其他任何理由延迟送货,应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将甲方所订的货物送至甲方指定配送点。如果因送货地点错误、送货时间延误等乙方原因而造成延误交货时间,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给甲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必须在配送日的当天按当天上午9 点之前将采购的物资送至甲方指定配送点,乙方配送任一货物超时的,超时 1 小时乙方应支付当次配送货物总货款 30%的违约金,超时 2 小时乙方应支付当次配送货物总货款 60%的违约金,若当天未配送乙方应支付当次配送货物总货款100%的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当期或下期货款中直接扣除上述款项;如 5 次及以上配送超时或 3 次及以上未配送,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 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继续赔偿。乙方如遇特殊情况需推迟送货,应提前 1 天通知甲方指定专门负责人并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能按时、按质、按量供货,导致甲方无法正常供应伙食的,甲方有权自行采购同等质量的食材,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可在应向中标人支付的款项中直接予以扣除,且乙方还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5保证配送品种数量及斤两的准确性,以甲方的验货数量/重量为准,每次配送食 材由乙方开具三联单,单据上必须注明接收单位、时间、品种名称、数量/重量、单价、 小计、合计和接收人(送货人、验收人签名)等信息。

3.6乙方必须建立食材出入库管理制度和收发登记制度,安排专人负责食材原料的验收、入库、留样、出库,确保食材原料源头可控,有据可查。

4.其他要求

乙方负责货物在甲方指定地点的保管,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直至货物验收合格,并负责其派出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以每个月第二周的周二(工作日)由“长沙马王堆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官方提供的加盖公章的价格表均价上浮15%为基准价,在基准价基础上按优惠率25%折算食材采购单价;
2.付款方式:

2.1付款人:长沙市第三社会福利院(长沙市第九医院、长沙市精神病医院)

2.2付款方式:

2.2.1乙方当月配送的经验收合格的实际配送完成的货物,甲方和供货方当月底进行货物核对,核对无误后乙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等额的合法有效正式税务发票以及税控机打印的送货清单,其中梅花分院和院本部分开开具发票,甲方凭验收合格单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乙方的固定收款账号支付货款。

2.2.2本项目预算 300 万元为预估金额,以实际采购数量为准,服务期限为合同签订生效 之日起 1 年,最终结算金额不得超过 300 万元。

2.2.3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进行,乙方所报优惠率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及项目所需的所有费用(如:设备及材料购置、产品运输及保管、验收、质保期等所有的人工、 管理、培训、保险、财务费用等),乙方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2.2.4乙方如变更账户信息需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2.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甲方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沙支行(长沙永润食品贸易有限公司:800000161809000003)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6-25 —— 2026-06-24
五、服务地点
院本部精神科病人食堂:****路****号;梅花分院食堂:长沙县江背镇梅花社区(秋江大道江背段200号)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1)供货的生产日期、质保期及包装、卫生标准等应符合采购人及相关标准和要求。

(2)鲜肉、鲜禽类需有屠宰场质量检验合格的滚花,提供所供当批次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畜禽产品检验合格证和动物产品检疫验讫印章等相关合格证;鲜活宰杀时间不超过12个小时(货到各食堂时间开始往前算起)。

(3)采购人按需采购鲜肉类,鲜禽类,中标人必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在指定的地方进行现场分割,采购人不提供切菜的厨房刀具。

(4)货产品要求国内正规厂家生产,厂家具备完善的溯源体系,提供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能追溯鲜活宰杀日期,包装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要求,包括食品名称、净含量、批次、规格、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等内容,且质量符合《GB 270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等国家相关规定。 每次供应冷冻类产品的生产日期不得超过6个月时间(货到各食堂时间开始往前推算)。

(5)冻禽质量标准:产品无变质、无异味、无腐败、无杂质;产品无过保质期;产品非病死禽、畜制品; 产品应经检验、检疫合格; 产品不得超过国家食品卫生法规规定的指标;所有物资产品需有相关检验、检疫及相关合格证明;包装规格统一,完好无破损。有明确保质期的, 在送达采购人要求地点时保质期剩余时间应在二分之一以上。禽类肌肉有光泽, 红色或暗红色,脂肪白色。畜类体表光泽、肌肉坚实。所有冷冻食品均不得为二次化冰食品。

(6)冻品质量要求:感官检验、化学检验、添加剂检验、有害金属的检验均符合要求。

(7)中标人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未经检验无合格滚花的肉类、病死、残剩肉、老母猪肉等不合格品掺杂其中, 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立即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支付本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采购人损失的,中标人应继续赔偿。

(8)保质期内乙方提供的货物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1小时内响应,4小时内到达甲方指定地点,7 日内完成退换货,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以及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保质期因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时,共同委托食品权威部门进行检测,如检测确认是质量问题,全部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不按时响应、到达或完成退换货,按当批次货物的30%支付违约金。 超过7天中标人仍未完成退换货的,视为中标人根本违约,采购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中标人向采购人支付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采购人损失的,中标人应继续赔偿。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1)中标人配送各类食材出厂和运输时必须有良好的冷藏保鲜、保护措施,防止食材变质或受污染。提供不少于一台厢式食品专用车辆和专用容器进行配送,不得敞露运输(部分无需冷藏的食材除外)。

(2)须配备冻库对各类配送食材进行冷冻、冷鲜储藏,冻库温度范围:冷冻肉类-18℃以下;冷鲜肉类:0至4℃,湿度范围85%-90%,避免冻肉脱水或结霜。冻库面积不低于50m2。所有储藏设施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3)所有食材不得直接接触地面,需用筐和袋、食品冷藏保温箱直接分开包装运输,途中要注意易损食材不得重叠,要保持食材原有物理特性。如果采取拼箱混装方式运输,中标人必须采取措施保证不发生冻害、腐败、串味、脱水、变色、失去鲜度等问题。包装要求容器(框、箱、袋) 要求清洁、干燥、牢固、透气,无污染、无异味、无霉变现象;包装标识清楚,如印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电话等。包装标识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4)中标人须严格按采购人列明的配送清单和相关要求进行配送。配送时,不得变更采购人要求配送的商品,须严格按采购人要求(含品牌、名称、规格和重量等)进行供应,否则,采购人有权拒收。中标人除不可抗力因素外, 不得因其他任何理由延迟送货,应按照采购人要求的时间将采购人所订的货物送至采购人指定配送点。如果因送货地点错误、送货时间延误等中标人原因而造成延误交货时间,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给采购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中标人必须在配送日的当天按当天上午9点之前将采购的物资送至采购人指定配送点,中标人配送任一货物超时的,超时1小时中标人应支付当次配送货物总货款30%的违约金,超时2小时中标人应支付当次配送货物总货款60%的违约金,若当天未配送中标人应支付当次配送货物总货款100%的违约金,采购人有权从当期或下期货款中直接扣除上述款项;如5次及以上配送超时或3次及以上未配送,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支付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采购人损失的,中标人应继续赔偿。中标人如遇特殊情况需推迟送货,应提前1天通知采购人指定专门负责人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中标人不能按时、

按质、按量供货, 导致采购人无法正常供应伙食的,采购人有权自行采购同等质量的食材,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均由中标人承担,采购人可在应向中标人支付的款项中直接予以扣除,且中标人还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保证配送品种数量及斤两的准确性,以采购人的验货数量/重量为准,每次配送食材由中标人开具三联单,单据上必须注明接收单位、时间、品种名称、数量/重量、单价、小计、合计和接交人(送货人、验收人签名)等信息。

(6)中标人必须建立食材出入库管理制度和收发登记制度,安排专人负责食材原料的验收、入库、留样、出库,确保食材原料源头可控,有据可查。

(7)中标人须安排专人负责配送。人员、车辆等进入采购人监管区域,应携带身份证、驾驶证等有效证件办理进出手续,送货所用车辆应保持整洁且定期消毒,遵守采购人有关外来人员车辆进出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值勤人员指挥,不得有妨碍采购人监管秩序的行为。严禁带入各类违禁品, 一经查实,采购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中标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8)中标人负责货物在采购人指定地点的保管,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中标人承担,直至货物验收合格,并负责其派出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1)根据“长沙马王堆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官方公示的批发价格上浮15%为基础报优惠率。若该“长沙马王堆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无对应的供货产品报价,采购人询价不少于三家大型超市(如步步高、沃尔玛、麦德龙、大润发、盒马鲜生等),以询价中公示价格最低的货物价格按项目优惠率进行采购。

(2)报价方式:投标人在上述基准价基础上,填报投标优惠率。

(3)送货时食材单价以“长沙马王堆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官方提供的每月第二周工作日周二加盖公章价格表均价为准,每月价格表使用效期至下月价格出具当日。

(6)履约验收标准: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③符合畜肉安全检验指标要求;

④符合鲜畜肉卫生标准要求;

⑤《GB 270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⑦其他可能适用于本合同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供应商自备, 采购人不另行提供。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起采用新标准。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7.1项目验收根据长财采购〔2024〕5 号文的规定组织验收,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7.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检测费用由 乙方先行垫付,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如为甲方原因造成的,由甲方承担检测费用;如为其他原因造成的,由双方协商。

7.3凡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负责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重新交货,有关重新交货、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因此造成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且乙方还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7.4甲方在验收时,只对货物品种、数量、规格和肉眼感官能够分辨的外观质量负责;乙方对货物内在质量应承担连续的追踪责任。如出现危及安全的质量问题,按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处理,如因此给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害,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直至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7.5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采购要求将订购冻肉类及肉制品运抵甲方指定地点并负责冻肉类及肉制品的装卸及现场搬运等。每次配送冻肉类及肉制品时,必须向甲方提供该批次产品检验合格证。

7.6乙方无条件接受甲方的考核评估制度和随机抽检制度,配合相关部门的抽检工作,抽检中如发现残留超标的情况,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7.7履约方式:按照甲方要求 、本合同约定、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要求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无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在协议履行期间若乙方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若甲方违约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乙方出现以下情形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和赔偿因此给甲方和任何第三方造成的全部损害,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因以下情形终止合同的单位。

(1)甲方发现乙方提供的货物为假冒伪劣、质量不合格、“三无”产品中任意一项的。

(2)货物由他人送货,经整改无效的。

(3)要求检测的产品未经检测,且未按要求限时整改的。

(4)乙方在供货期内发生安全事故的。

(5)乙方不按规定履行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6)乙方管理混乱或发生严重信用危机的。

(7)乙方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评分标准中相关资料复印件或原件进行核验,如查出乙方弄虚作假,甲方将拒绝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并向财政部门汇报,追究乙方的责任。

(8)因乙方原因影响食堂正常供餐的。

(9)向甲方或有关人员给付回扣、礼物、代金券等而被查实的。

(10)不按规定履行合同或在履行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食品安全卫生和服务质量达不到协议要求的。

(11)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5.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6.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7.乙方无条件接受甲方的考核评估制度和随机抽检制度,配合相关部门的抽检工作,抽检中如发现残留超标的情况,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保密条款

4.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等,传播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所述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保密信息成为公众知悉的公开信息为止。

4.2乙方在实施产品供货期间,不得将供货的实际数量及供货地点等履行本协议相关信息资料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乙方及乙方指派的货物配送人员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必须指派相对固定的人员完成货物配送服务,乙方承诺其指派的产品配送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等以确保能安全履行本协议相关约定义务。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4.如乙方系中小微企业,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5.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6.乙方所交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者乙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其他义务的或者乙方履行其他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应在采购人要求的时间内纠正,同时乙方应按本合同总金额万分之五每日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 10 天乙方仍未纠正的,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 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继续赔偿。

7.由于乙方未按时交付货物、交付的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以及甲方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的货物部分,甲方均有权另行购买类似的货物,乙方应承担甲方购买类似货物产生的增加费用,且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其他部分或未解除的部分。

8.乙方应保证产品不存在任何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问题,如因乙方提供的产品导致任何侵权行为的发生,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责任。

9.如在运送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10.因乙方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等问题以及乙方因履行本合同导致甲方、中标人或任何第三方受到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甲方因此遭受第三方索赔的,有权向乙方追偿。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无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无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采购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合同补充和修改

对合同条款作任何改动或偏离,增加补充条款,均须由甲、乙双方签订书面的补充合同。

3.3破产终止合同

3.1当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终止合同,在甲方知情而未收到乙方终止合同书面通知时,甲方亦可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

3.2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原因造成自然终止合同时,按破产终止合同办法终止合同。

4.未尽事宜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方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 陈国强 法定代表人: 刘洋
委托代理人: 刘文 委托代理人: 周丹

附件列表:
  1. 附件1:食品安全承诺函.docx
  2. 附件2:5000万2024.11长沙永润食品贸易有限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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