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招标采购网
全国 切换省份
现在关注公众号,免费订阅医疗招标关键词去订阅

长沙市第一医院3.0T核磁共振合同公告

2025-01-08合同验收-合同湖南 - 长沙市 关注

基本信息

省份/直辖市 湖南 所属地区 长沙市
采购单位 长沙市第一医院 项目联系方式
更多联系方式 朱志勇 138****8923 吴茜 186****2033 朱老师 0731-****7685 更多联系方式(8个)

成交信息

成交单位 湖南国药控股医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成交金额 1745万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3.0T核磁共振政府采购合同 (货物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GK-202410150032-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货物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第一医院
采购人地址: ****路****号
供应商(乙方): 湖南国药控股医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大道****号****楼房-628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3.0T核磁共振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3.0T核磁共振 医用磁共振设备 3.0T核磁共振 台 1 17450000
合计金额小写: 17450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仟柒佰肆拾伍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标的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单价

总价

备注

1

3.0T 核磁共振(主机注册证名称:磁共振成像系统)

SIGNA

Architect

AIR

1套

17450000.00

17450000.00

/

合同金额小写:¥17450000.00;

大写:人民币壹仟柒佰肆拾伍万元整。

二、货物要求
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包装及运输方式
(1)本项目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1.乙方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乙方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1.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1.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2.包装及运输方式

2.1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 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2.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3.质量要求

3.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3.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4.售后服务

4.1乙方承诺对所供制造商产品提供二级售后服务,安排专人及服务团队对接项目,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4.2 乙方直服:乙方建有经厂家培训的专业技术团队,及时提供专业售后服务。部分工程师联系方式见下表:

售后服务机构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湖南国药控股医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大道****号****楼

陈经理

李经理

0731-****4468

4.3 厂商服务:湖南省内有固定维修点,地址:湖南省长****广场,GE办公室,联系电话0731-****9178,提供本地化服务。厂家在湖南有常驻工程师多名,以保证所供品牌仪器的正常工作。

售后服务机构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通用电气医疗系统贸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湖南省长****广场

何忠真

135****7545

刘李水

159****0219

莫俊

139****1358

刘志军

133****6215

5.其他要求

5.1 权利瑕疵担保

5.1.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5.1.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5.1.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任何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损失赔偿的责任,包含但不限于甲方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律师费、诉讼费等全部费用。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合同总价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5705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0,说明:甲方需在货到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款的 90%,即人民币壹仟伍佰柒拾万伍仟元整(¥15705000元)。(见票后按甲方支付流程支付),该期为履约验收期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745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余下的10%合同款项,即人民币壹佰柒拾肆万伍仟元整(¥1745000元),甲方应在质保期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见票后按甲方支付流程支付。
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砂子塘支行(湖南国药控股医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43050177473600000985)
3.预付款保函: 否
4.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
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60天内到货并完成安装调试
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1)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详见招投标文件。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乙方承诺在接到客户维修通知后,将确保4小时内响应,并在12小时内(节假日除外)派遣维修人员到达现场。以确保能够迅速恢复设备运行,减少停机时间。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1.乙方负责送货、卸货并搬运到指定的场地。

2.货物按照在甲方确定的时间在甲方所在地现场免费进行开箱、安装、调试,技术指标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各方视验货后,由乙方负责一周内完成安装调试及试运行。

3.一切运输装卸、保险、安装特殊防护、安装调试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4.安装所用的工具、设备、材料由安装队伍自备及自费运到安装场地,进场后进行必要的性能安全检查,完工后从安装场地自费搬出运走,安装所用的材料及工具由甲方提供恰当的场所存放并由安装队伍自行保管。

5.乙方派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到现场安装、调试,以检验其设计制作操作性和功能等方面的情况,直到设备正常运行,并提出设备调试的内容、项目、指标和方法, 提供相应的仪器和工具, 乙方对用户单位的技术人员提出的问题作出解答。安装、调试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费用计入投标总价。

6.设备安装完毕,在甲方的监督下进行试运行前的测试,以证明其可以进行试运行。

6.1安装验收完成后,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等,移交甲方。

6.2乙方建有经厂家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团队,及时提供专业售后服务,并提供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及技术水平,熟悉所提供设备产品的技术性能、指标、安装工艺、维修保养知识,有足够能力承担设备的安装工程,并能保证安装工艺达到设备运行合格的要求。

(6)履约验收标准:

根据《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 号)文件规定验收。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验收时需提供的材料:产品合格证书、说明书等能证明其设备符合本项目要求的证明材料,否则视为验收不合格。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不予支付任何费用,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乙方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的损失赔偿责任。

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立即改正并有权向其索赔。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严格按照甲方的招标文件和乙方的投标文件、承诺函等资料履行全部的合同义务。

九、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五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三十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4..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 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5.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改正并有权向其索赔,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及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等全部费用。

6.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6.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 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6.2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 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 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 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不予支付任何款项(若已经付款了的,乙方全额退回甲方),并要求乙方承担甲方产生的全部损失。

6.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 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1.货物在甲方验收合格前的保管、灭失、运输等风险均乙方承担。

2.货物验收不合格导致甲方退货、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所产生的损失均乙方承担。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合同变更

1.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2.合同的中止

2.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乙方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3.合同的终止

3.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3.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 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3.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3.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 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理人: 张树生 法定代理人: 周建英
委托代理人: 朱志勇 委托代理人: 任蒙

附件列表:
  1. 中标通知书.pdf
  2. 售后服务承诺书.pdf

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订阅通知)

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0bid.com/view/393/vIqjRZQB58N2YGktkfMR.html

湖南医疗招标
长沙市医疗招标
株洲市医疗招标
湘潭市医疗招标
衡阳市医疗招标
邵阳市医疗招标
岳阳市医疗招标
常德市医疗招标
张家界市医疗招标
益阳市医疗招标
郴州市医疗招标
永州市医疗招标
怀化市医疗招标
娄底市医疗招标
湘西州医疗招标

医疗分类招标

B超 CRRT机 PT床 一次性注射器 中心供氧 人工肺 体温仪 体温枪 体温筛选机 体温表 体温计 促通仪 保温箱 光谱仪 内窥镜 凡士林 分析仪 刺激仪 加温仪 医用x射线 医用材料 医用棉球 医用气体 医用纱布 医用耗材 医疗废弃物 医疗设备 医院电梯 发光仪 发热 口罩 口腔设备 吸引器 吸氧机 吸痰器 呼吸机 喉镜 器械柜 复苏机 多普勒 婴儿舱 射线机 干燥柜 康复器 彩超 心电图 心电图机 心脑肌电图仪 急救箱 手术仪 手术刀 手术器械 手术床 手术显微镜 打片机 抗疫 抢救床 抢救推车 抢救箱 抢救车 护目镜 担架 按摩床 排痰机 排石机 接种 支气管镜 救护车 敷料柜 方舱 无菌纱布 暖箱 核酸 检查仪 检查床 检查镜 检测仪 橡胶手套 止血钳 氧气吸入器 氧气瓶 氩气刀 治疗仪 治疗机 治疗椅 注射器 注射泵 注射用水 洁牙机 洗胃机 测序仪 测温仪 消毒器 消毒机 消毒液 清创机 灭菌器 熏蒸机 牵引床 理疗仪 生理仪 生理盐水 电导仪 疫苗 疫苗 病床 病理扫描仪 监护仪 监测仪 种植机 绷带 肠镜 胃肠镜 胆道镜 腹腔镜 膀胱镜 艾灸床 艾灸机 营养泵 蜡疗机 血氧测量仪 血滤机 血透机 观察床 诊察床 诊疗床 试剂 起搏器 超声刀 转运床 轮椅 输尿管硬镜 输尿管镜 输液架 输液泵 透析机 铁喉镜 防护帽 防护服 防护面罩 防护鞋帽 防疫 除颤仪 隔离点 雾化吸入器 雾化器 颈托 额温枪 验光台 高频电刀 麻醉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