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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天心城市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和泓融成府公共租赁住房装修项目合同公告

2026-08-27合同验收-合同湖南 - 长沙市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和泓融成府公共租赁住房装修项目
省份/直辖市 湖南 所属地区 长沙市
采购单位 长沙天心城市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联系方式
更多联系方式 陈女士 0731-****9526

成交信息

成交单位 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成交金额 311.065万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和泓融成府公共租赁住房装修项目 政府采购合同 (工程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TXCG-CS-F202605220006-1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合同类型:工程类
采购人(甲方): ****城市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采购人地址: 湖****路****号****楼
供应商(乙方): 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芙蓉南路一段4****楼-20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 和泓融成府公共租赁住房装修项目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TXCG-F202605220006 )的采购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和泓融成府公共租赁住房装修项目
(2)工程地点:长沙市天心区和泓融成府
(3)资金来源:区财政资金
(4)工程内容:最终规模以批复为准。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5)工程承包范围:

具体以发包人签发的完成审查备案的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中的所有建设内容,以及发包人书面要求施工承包人实施的与该项目相关建设内容。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6-06-25
计划竣工日期:2026-09-23
工期总日历天数:90 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和规范
1、工程质量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标准。
2、甲方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 按建设部现行的有关施工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所有设备及材料的采购应确保品种、规格等能满足规范及设计要求,达到合格工程标准。承包人如有违反操作规程及粗制滥造现象,发包人有权加以制止,直至下令停止施工,其经济损失全部由承包人负责,工期不得顺延。

2、 承包人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及技术说明进行施工,未经发包人和设计单位同意不得修改;如确因图纸设计有误或施工原因需修改时,需经过发包人和设计单位、监理人同意,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通知单后方可施工变更。

3、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 48 小时前通知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参加。通知包括承包人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后重新验收。整改后工程仍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再整改直至合格为止,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4、 无论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或修复后隐蔽。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3110653.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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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定价方式:固定单价合同
3.付款进度安排及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866392.3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60,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50941.9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7,说明: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93319.62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0,说明:
4.预付款保函: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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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彭婷 证书名称:二级注册建造师 证书编号:湘243161647949 证书专业:建筑工程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七、承诺
1.甲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乙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

八、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

1、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工程竣工验收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工程竣工验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以及发包人要求执行。

2、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九、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

1、凡属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各部位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以及由于承包人维修造成第三方的相关损失,均属于承包人保修责任范围;不属于承包人责任,但是经由双方协商由承包人配合施工的,承包人应配合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2、本施工合同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①承包人如不按发包人的书面通知要求进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退场,并按合同金额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按要求上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②承包人如中途停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停工除外),发包人有权发函要求立即复工,如承包人不立即复工或累计两次中途停工,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退场,并对承包人已施工部分的工程内容不予结算,承包人不得影响发包人的后续施工。③承包人如中途退场,发包人对承包人已施工部分的工程内容不予结算;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退场,不得影响发包人的后续施工。④承包人交付工程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无条件整改,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经两次整改后仍不合格,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对承包人已施工部分的工程内容不予结算;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退场,不得影响发包人的后续施工。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鼓动或引导民工及其他人员聚众阻拦施工、阻碍发包人和监理人员正常工作,或以暴力威胁甚至伤害发包人和监理人员。若发生此类事件视同承包人严重违约,承包人除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0 万元/次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它法律责任。

(3)发包人或监理人对承包人的安全文明违章现象或质量缺陷提出整改要求,承包人不及时整改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000 元;累计 3 次后,质量缺陷整改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2000 元,安全违规整改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000元。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工程进度款甚至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4)如承包人在建设期内因承包人原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承包人除赔偿一切损失、承担所有责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迟报、漏报的,发包人按 5 万元/次计取承包人违约金;承包人谎报或瞒报的,发包人按 10 万元/次计取承包人违约金。

(5)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 元/次:①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②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③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

(6)承包人要在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出入口和项目部办公区醒目位置张贴《带班公示牌》,涉及现场施工作业时段均需填写带班人员信息。对于发包人抽查发现公示带班人员不在岗的,每人每次处罚2000 元。

(7)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或外部单位现场检查时,如发现承包人现场人员没有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的,如未提供合格安全防护用品或未佩戴、未规范佩戴安全合格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绳、防护罩)等行为),或“三宝”配备不到位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

权从承包人进度款中扣除违约金人民币 1000 元/人/次,并在处罚单上另行明确要求对履职不到位的管理人员进行处罚,处罚标准为不低于 50元/违章人数/次。未按发包人、监理人要求统一配置安全帽、工作服的,发包人可就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可计量部分有权单独核实予以计量,对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可降低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与工程有关的大中型施工机械、现场变配电设备以及重要施工器具(如物料提升机、吊篮、升降机等))等未按照技术标准等要求进行检测、检修、维护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进度款中扣除违约金人民币 1000 元/次。对未按发包人、监理人要求制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建立奖罚工作台账、未设立“奖励资金池”或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欺瞒谎报等行为的,按不少于 10000 元/次进行处罚。

(8)按照住建部 2018 年第 37 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危险性较大工程标准(如住建部发布新文件,则按新文件执行),对于危险性较大工程,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 万元/次:①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②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③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④项目经理未按照住建部 37 号令要求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⑤未按照住建部 37 号令要求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⑥未按照住建部 37 号令要求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⑦发生险情或事故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⑧未按照住建部 37 号令要求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9)安全、文明施工未达到投标承诺,或安全、文明施工未达到《长沙市工程建设文明施工通用标准》时,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了违约金的,按约定的执行,没有约定的,发包人按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的 10%计取违约金。同时:①收到市级行业监管部门签发的整改通知或通报的,发包人按 5 万元/次计取承包人违约金,②、收到区级行业监管部门签发的整改通知或通报的,发包人按 3 万元/次计取承包人违约金。对于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拒不整改或敷衍整改、弄虚作假的,按 1000-5000 元/次/项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按合同约定追加处罚。对于检查过程中同一类型的隐患问题反复出现,无有效应对管控措施的,按 1000-5000 元/次/项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按合同约定追加处罚。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问题,按 5000-30000 元/次/项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按合同约定追加处罚。

(10)在施工全过程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出的文明施工(蓝天保卫战、水土保持、排水行为、文明创建)、疫情防控和防汛备汛要求执行并落实到位,如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文明施工、疫情防控和防汛备汛要求,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000 元。承包人不执行发包人的文明施工、疫情防控和防汛备汛要求或者经发包人、相关行政部门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后仍不执行的,发包人有权分割该项工作并交由其他单位实施,该项工作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且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000 元/次,费用一并在后续合同款支付时扣除。

(11)承包人安全文明措施费未专款专用的,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000 元/次。发包人或监理人对承包人的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使用不到位且未造成安全事故的,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 元,同时发包人就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可计量部分有权单独核实予以计量。对情节严重的按发包人可降低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

(12)如因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不按时或不足额发放),导致民工在公共场所或发包人的办公区域静坐、上访、打横幅甚至围攻政府机关、发包人工作人员车辆等行为,无论人数多少,一律按每次 10万元计取违约金并扣除。

(13)承包人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教育与班前活动、应急管理、人员配备、安全检查、分包单位管理等行为的,本合同已设违约处罚条款的遵照执行,未设违约处罚条款的每检查发现一项,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000-5000 元。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市级及以上部门、天心区和发包人相关规定对承包人进行违约追加处罚。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6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4份,承包人执2份。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 李念奇 法定代表人: 刘继忠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附件列表:
  1. 和泓融成府公共租赁住房装修项目施工合同 (定稿).doc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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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0bid.com/view/393/vgDAQKABLRKCxEZfNwk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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