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JKCG-GK-F202111210001-1 采购人(全称):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广东好来客食品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星沙产业基地职工食堂食材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JKCG-F20211121000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生鲜类 ( 蔬菜类、肉类 禽类 、 禽蛋类、豆制品 及其制品 、鲜活水产品 、 水果类等) 以卜蜂莲花零售价格为准,再下浮 12 %(百分之 十二 )。 粮油干调类 (大米、植物油 、 杂粮、干货、调味品、奶制品等) 以卜蜂莲花零售价格为准,再下浮 8 %(百分之 八 )。 本项目 预算 : 320 0000元/3年, 以实际采购数量为准 。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3.1 履行期限: 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三年。 3.2 履行地点: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长沙县长龙街道星工场B1栋301)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服务要求: ( 1)、 送货要求: 按照采购人的要求,中标人按质按量按时按地给采购方供货,中标人应保证每天上午八点之前将采购人所订的货物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 价格(含配送费用)按承诺的中标价格执行 。 ( 2)、 中标人 负责将物资运送到采购方指定位置,将物资交由采购方验收并经采购方签字确认前所发生的一切风险由 中标人 承担。 ( 3)、 中标人 为采购方进行相关物资配送过程中发生的一切风险由供货方自行承担,采购方概不负责。 ( 4)、 中标人 送货所用车辆应保持整洁且定期消毒。在采购方场内行驶时,应遵守采购方行车制度。 ( 5)、 中标人 配送人员进入采购方场地时需出示电子健康通行证,必须遵守采购方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配送人员服务质量。 2、安全卫生要求: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动物性水产品》GB 2733-2015 ( 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 ( 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 ( 7)、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内容的相关法律法规或质量标准 ( 8)、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成交 中标人 自备,采购方不另行提供。 3、退换货处理 对于货不对板或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品种,采购人要求退换货,中标人应保证在采购人指定的时间内送到。中标人向采购人支付按当天菜款 10‰的违约金。 4、采购人临时加货处理 当采购人临时增加用餐人数或有客餐任务时,中标人要尽力确保供货,以使采购人能准时开餐。临时加货如是在采购人附近市场购买,补货的货品价格按实际零售价执行。 5、接到采购人的订菜通知后,个别品种因缺货而不能按时送到,中标人应及时知会采购人并协商好解决方法以确保采购人所需货物能按时送到。 6、在供货过程中,对采购人提出的各种合理要求和建议应诚恳接受并切实作出改进。 7、中标人每天向采购人提供各类货物检测报告。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中国农业银****城支行(广东好来客食品有限公司:44528101040005208)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中标人每一个星期向采购人提供一次市场报价(蔬菜类、肉品类、生鲜类 禽蛋类、豆制品类 等以 卜蜂莲花超市 零售价格为准 ) ,经采购人确认后,每个星期的货款将在确认后的市场价基础上按投标报价的下浮率率进行结算, 供货期内价格 下浮率固定 不作调整。 数量要确保准确,原则上以采购人的验货数量为准。中标人每次随货送上电脑打印的一式多联的送货清单,经采购人指定人员验货后签字确认,双方各执一份 , 作为结算时的数量凭证。 货款按月结算,当批货款在采购人和中标单位核对确认后,采购人在收到中标单位发票后 15个工作日内以 对公转账 的方式付清当月货款。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蔬菜类应保持良好的色泽和新鲜度,农药不能超过国际标准,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不得有腐烂、黄叶、偏老等现象。 5.2.2鲜肉类及禽类全部来源于国家认可的正规肉联厂,同时保证每批次有检疫合格证,确保每日新鲜。 5.2.3海鲜、河鲜产品必须鲜活。 5.2.4粮油、副食(干货类不能有异味、霉点,应确保干货类的原有气味,同时保证色泽良好)、调料由大型正规厂家供货,相关证件齐全,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 。 5.2.5严禁出售假冒、变质、过期的产品,供应的货物达不到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标准属投标人原因造成食物中毒,其经济和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注:以上品种为常规采购品种,不排除有采购所列品种之外的可能,若采购其他品种,需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下订单:甲方向乙 方 订购的蔬菜、肉类等货品,必须提前1天在18:00之前以微信、电话、传真、书面等方式向投标人下订单,订单内容包括名称、数量、质量等要求。 6.2、 乙方 所送货物无质量、数量、品牌等问题, 甲方 不能拒收。 6.3、 乙方 供货用的器具(菜筐、油桶、豆腐板、充氧机等), 甲方 当天拿走;如 甲方 需要使用器具, 甲方 需保管好。 6.4、对于货不对板或质量等达不到要求的品种, 甲方 有权退货或换货。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供货期内,中标人按采购方指定时间提前供货到位(即送至采购方指定地点)。中标人送货时如出现有意断货、以次充好等现象,给采购方的正常运营造成影响,若调查属实,采购方有权予以一定的经济处罚,若中标人在服务过程中未按协议履行,采购人有权解除协议。 7.4、中标人在收到使用部门要货通知后,应按时保质保量将货物送达使用部门。中标人不得无故改变交货时间、数量、品种等,应确保采购人的正常需求量。采购人对送达货物进行现场验收核对,无误后开具验收单给中标人。采购人在验收时,只对货物品种、数量、规格和肉眼感观能够分辨的外观质量负责;中标人对货物内在质量应承担连续的追踪责任。 7.5、中标人供应的货物符合质量要求。在供货期间如发生质量纠纷,由采购人对被投诉物资质量进行检测,不论检测结果如何,因检测产生的相关费用须由中标人承担。因中标人原因,造成公共性食品安全问题的,中标人应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中标人在供货时因质量不符合要求,同一批次货物被采购人连续两次退回或协议期内累计三次及以上被退回的,视为中标人违约,采购人可解除协议,如造成损失的,均由中标人按实赔偿。 7.6、中标人应确保采购人正常的需求量(及日常的补货要求),协议期内中标人累计发生三次不能按时送货的,采购人有权取消中标人的供货资格。 7.7、 中标人人员、车辆(应按投标承诺予以固定)等进入采购人监管区域,应携带身份证、驾驶证等有效证件办理进出手续,遵守采购人有关外来人员车辆进出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指挥,不得有妨碍采购人监管秩序的行为。严禁带入各类违禁品,一经查实,立即终止协议。 7.8、 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不得将采购人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等,随意传播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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