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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2026年-2027年度公务用车保险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2026-04-21合同验收-合同湖南 - 长沙市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2026年-2027年度公务用车保险采购项目
省份/直辖市 湖南 所属地区 长沙市
采购单位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项目联系方式
更多联系方式 189****2511 189****3658 137****2784 更多联系方式(17个)

成交信息

成交单位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成交金额 见正文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2026年-2027年度公务用车保险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GK-202602040002-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采购人地址: ****路****号
供应商(乙方):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09号第2-7栋及地下室27-30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2026年-2027年度公务用车保险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折扣率(%)
1 2026年-2027年度公务用车保险采购项目 财产保险服务 详见附件 1 50
合计金额小写: 17673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柒拾陆万柒仟叁佰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标的名称

汽车商业险费率

备注

1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公务车辆(2026、2027年)保险

0.5

(一)保险险种及保险责任:

1、交强险:乙方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相关条款约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商业险(根据甲方需求或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选择投保)采用供应商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复的对应费率执行。

(二)保险服务期限:

服务期2年,合同一年一签,本次为第一个年度服务合同。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一)一般要求:

1、当车型发生变化时,双方根据投标文件汽车商业险费率系数重新计算相应保费,其承保条件和理赔服务保障均不变。

2、****中心车辆考试时,在场内由学员单独驾驶全程监控下进行考试,****中心的安全员陪同。在考试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依照正常流程进行理赔。

3、****中心考试用车均为特殊专业技术用车,根据相关规定安装副驾驶刹车与气囊拆除,乙方不得以改装为由拒赔。

4、承保期内如发生人员伤亡事故,乙方需预付抢救费用。

(二)投保出单、保费支付及信息变更:

1、投保方式

乙方将根据甲方提供的各车型车辆投保清单,对甲方所有的到期续保车辆提供全程上门承保服务。根据投保险种协助被保险单位填写《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经甲方审核后签章确认。

2、出单时限

乙方需按照规定条款协议费率及规定的时间出具机动车辆保险单,并将保单正本和保费发票送达甲方。

2.1所有投保车辆采用到期续保的承保方式,客户服务专员对协议期内到期续保车辆提前30日,根据甲方提供的车辆清单及联系方式,主动上门收集甲方单位下月到期车辆信息,填写《机动车保险投保单》,经甲方签章确认后即可出单;

2.2对于新购车辆提供上门服务,于购车当日办妥保险手续,将保单正本和发票送到甲方处。

2.3保单到期后因乙方原因未及时出具保险单导致投保车辆脱保,发生保险事故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保费支付

3.1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要求的前提下,乙方将根据与甲方的约定的方式结算保险费,甲方依据“缴费通知单”,向乙方支付保费,但乙方出具的缴费通知单需明确对应车辆的明细、险种、保额、费率、保费金额及计算依据,并经甲方审核确认。乙方在核实保费到账后1个工作日内将保单和保费发票送达甲方。

3.2保单未生效不计费。商业险退保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摩托车、拖拉机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执行,交强险退保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因乙方原因导致保单延迟生效的,延迟生效期间对应的保费甲方无需支付,若该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乙方仍应承担全部保险赔偿责任。

4、保险车辆信息变更

如甲方车辆信息需要变更时,乙方应主动协助甲方填写《机动车辆变更批改申请表》,在得到甲方确认后进行批改,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单等工作,并将批单送达甲方。

2.人员配置要求

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4.其他要求

(一)服务方案及要求

注:摩托车理赔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摩托车、拖拉机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 版)》的规定执行。

1、组织实施

乙方应成立长沙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所属机动车辆保险工作小组,负责对车辆保险的承保沟通和协调、所有赔案的处理、跟踪和协调等服务进行组织和管理。保险工作小组成员需包括组长、项目经理、承保服务专员、理赔服务专员、查勘定损服务专员、医疗鉴定跟踪专员等。工作小组在本项目服务期限内具有承保权限及服务资格的独享性;在保险服务有效期内,工作小组成员发生变动,须提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

2、理赔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

2.1 特别约定

(1)入院前伤者抢救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核减;

(2)入院后门诊急诊治疗费用,索赔时可不提供该急诊门诊医药费收据相对应的用药清单,对于用于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治疗费用不进行核减;

(3)人伤事故的医疗费,医保内的自付与统筹部分乙方均予以赔付,不作核减。重大伤人案件(指急诊抢救伤者和进入重症室抢救伤者)医疗费用,不受医保范围限制,按实际发生费用核定,不得核减,在得到甲方通知后,由乙方派遣医勘人员到医院确定抢救起始、终止时间。涉及人伤事故的第二次手术费、后期治疗费用以及误工费的计算期限,乙方依据合法有效的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据实进行核定;交强险范围内的人伤医疗费在责任限额18000元内不能核减;

(4)关于司法鉴定的约定:按鉴定标准和鉴定结论赔偿。做伤残鉴定时乙方要进行全程跟踪,应提前对伤者的伤情进行评估并告知甲方。对鉴定结果如有异议,双方可协商进行重新鉴定,并按重新鉴定结论赔偿,重新鉴定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不申请重新鉴定,则视为认同原鉴定结论;

(5)索赔时可不提供住院病案首页,如遇特殊情况,根据具体事故情况双方另行协商;

(6)人伤事故中交通费没有票据凭证的根据情况按法院认可标准进行计算。外地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护理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核定。人伤事故中误工费问题:相关误工费证明手续齐全、真实,则一律按提供的资料进行误工费的核定;

(7)在发生伤人事故后,接****中心应了解人员救治及处理情况,向甲方提出处理建议,并随时接受相关问题的咨询。在第一时间派遣医疗调查人员前往事发地或医院进行调查,取得相关资料,并告知索赔所需资料。重大伤人案件伤者进行住院治疗,每隔约4-8 个工作日派遣医疗调查人员前往医院,向甲方提供医疗用药方面的指导,协助制止不当用药。未向甲方提供指导的,医疗费如超出医保范围的部分,乙方承诺全额赔偿;

(8)事故车辆的检测费、测速费、痕迹鉴定费以及伤者的司法鉴定费、法律费用等,如事故属于保险责任,乙方按责据实予以赔偿;

(9)当双方对保险事故车辆损失及财产损失有争议且协商意见不一致时,引入物价评估作为定损标准,评估费用由乙方承担;

(10)经法院调解或判决的各项费用要按法院调解或判决执行;

(11)所有代位追偿的事故要全额赔付;

(12)正常产生的施救拖车费、停车费不论几次都不能核减;

(13)护理费要根据最新的政策法规,按实际标准予以足额赔付;

(14)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含司机和乘客):无论涉及伤、残、死亡,赔偿项目均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2 车辆保险情况统计服务

乙方应为甲方各被保险车辆建立专门的车险档案,实行专户管理,开展跟踪服务;合同签订后,每月末向甲方报送《长沙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承保情况统计表》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出险理赔情况统计表》,其中理赔金额超过1万元或较大人员伤亡事故的赔偿,应及时向甲方报备并建立台账。并保证承保和理赔情况数据资料准确、完整、无隐瞒。甲方有权随时调阅每台车辆的独立车险档案。

2.3 保密服务

对于涉及本项目的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往来书面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对其中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警务工作秘密,乙方负有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要求,乙方绝不能向第三人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警务工作秘密。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因接触本

项目而知悉的包括但不限于文档、资料、图片、数据等所有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严格遵守甲方关于保密管理的各项规定,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警务工作秘密,不得泄密。一旦发生乙方及其工作人员造成的失泄密事件,经查证属实,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对甲方造成的直接及间接损失,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4 安全生产服务

(1)在服务期限内,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对甲方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进行线上和线下的安全管理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知识培训、危险源辨识、隐患排查、风险评估、风险防控等内容,所有安全管理培训会议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根据甲方需求定期安排专人上门进行险种、条款、理赔等相关的保险知识交流,协助甲方不断完善管理,降低安全事故率。

(3)乙方需提供隐患排查、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风险防控服务,其中危险源辨识应建立危险源台账。

(4)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意外事故及财产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责任和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索赔要求。

3、理赔服务要求

3.1 乙方需制定标准化理赔服务流程:规范的远程定损、移动理赔服务。

为了提供快捷的理赔服务,乙方应选派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细致的专业人员为甲方提供查勘定损服务,同时严格遵守以下理赔服务条款内容。

3.2 理赔服务条款

(1)报案服务条款

乙方****中心实行365天/24小时全年无间断服务,专线人员应及时接线并于3分钟内完成报案登记;报案核查后5分钟内完成查勘调度或给出处理办法。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快速等原则。业务员在承保过程中不得谋取私利损害甲方利益。

(2)特殊情况报案处理

甲方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报案(无通讯设备及信号等原因),乙方认可甲方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

(3)全国通赔服务

乙方承保的车辆如在异地出险,可以由当地承保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代为查勘和定损,***网点办理理赔手续。

(4)查勘时效规定

①甲方作业车辆、设备发生保险事故后,乙方在接到报案后需要进行现场查勘的,应立即指派查勘人员到达事故现场,无特殊情况,市城区在20分钟内、农村地区40分钟内到达。如因乙方查勘人员因客观原因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将以甲方提供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说明、修理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②3000元以下的人伤事故,如责任清楚且事故双方同意现场处理,乙方现场查勘人员在上报公司负责人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甲方的意见在事故现场当场处理,无需通过交警部门处理。

③要提供上门协助办理理赔的一切手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时限内向甲方支付赔款;

对于通过诉讼判决执行的事故案件,如乙方未在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支付赔款,除依法维权外,乙方还须向甲方支付每案违约金人民币 10000元;

④赔款预付。如属于保险责任事故范围内的损失,对于交强险,乙方应按实际情况在最高理赔限额内予以预付。对于商业险损失,在确定属于乙方赔偿责任范围内以及在甲方提交了必要的索赔单证的情况下乙方应当在核定损失的范围内预付不超过最高理赔限额的赔款;

⑤当甲方车辆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且涉及第三方承担责任时,第三方无赔偿能力的,乙方根据甲方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先予赔偿;

⑥乙方应指定至少3人为理赔专门对接人,负责甲方车辆事故现场处理,定、核损对接,上门收集索赔资料,督促案件流转工作。做到有专人服务,有专人跟踪,确保保险合同相关条款的落实,其中必须安排专人协助甲方及时处理相关事宜。

(5)维修定损服务

①甲方车辆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内的损失,乙方应本着“科学、合理、协商 ”的原则在受损车辆拆检完毕后与甲方、第三者车主、修理厂协商确定。

定损时限如下:

A.5000元(不含)以下, 自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之日起一个日历日内完成定损;

B.5000元(含)至30000元(不含),自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之日起三个日历日内完成定损;

C.30000元(含)至100000 元(不含),自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之日起四个日历日内完成定损;

D.100000元(含)以上, 自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之日起五个日历日内完成定损;

E.特殊、稀有、老旧车型应会同甲方共同确定损失金额,原则上自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定损。

如未按约定时间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以甲方提供的财产损失照片、损失清单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在自接到甲方赔偿请求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拒赔通知书》(情况复杂的案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或国家相关规定的时效执行),并详细说明拒赔理由及依据,否则视同认可。

②为确保购买车辆损失险的受损车辆修复后的安全行驶,当车辆部分损失时,乙方应做到:

A.更换材料扣减残值或回收车辆旧件,保障甲方利益,杜绝骗保维修的漏洞;

B.对车辆前后盖损坏变形面积超过30%的,给予换新赔付;

C.对车辆外壳配件损坏面积超过40%的,给予换新赔付;

D.对损坏的制动、转向、悬挂等影响行车安全的零部件做更换处理;

E.查勘定损有遗漏时,应提供复勘服务。

(6)车辆修理服务

乙方应与甲方所属或者指定的修理厂进行密切协作,依托该厂进行车辆施救、保险事故维修、保险索赔代办。车辆的修理遵循以下规定:

①受损车辆在甲方所属或者指定的修理厂定损和修理,由乙方派专人上门定损,定损时将与车辆驾驶员、修理厂以及第三者协商完成;

②受损车辆本着以修复为原则,涉及车辆安全的关键零部件(如: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底盘系统)受损后原则上以更换为主;

定损单据及时性:为保障甲方及时结算,在核定损失后,应先告知甲方修理厂,同时,须指定专人负责事故维修价格核对以及单据的查阅和上传打印;

(7)赔款支付

①赔款支付方式

对于甲方投保车辆发生的保险事故赔案,乙方应指定专人直接上门收取赔案资料。赔款支付方式可通过银行直接划付(以非现金方式)到甲方指定专用账户。

②赔款时限

5000元(不含)以内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一个工作日内赔付;

5000元(含)至30000元(不含)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赔案三个工作日内划款到位;

30000元(含)至100000元(不含)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赔案四个工作日内划款到位;

100000元(含)以上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赔案五个工作日划款到位。

注:20000元以上理赔或同责(含)以上责任的理赔案件均需与甲方主管公务用车部门报备。

预付赔款:对涉及人伤或重大交通事故的案件,在确定属于乙方保险责任并能够明确损失金额的情况下,应当预先支付不超过最高理赔限额的损失金额。

(8)特约免赔

因事故或外力原因且非人为改装引起的自燃或爆炸应当理赔。

4、其他服务

(1)车辆紧急救援服务

保险车辆发生缺油、缺电、爆胎、发动机无法启动等情况无法行驶,需要紧急救援的,应甲方要求,乙方服务小组人员协助联系安排对甲方的车辆和人员进行免费紧急救援。救援地点可扩充至全国范围,具体范围可在合同中约束。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如甲方需要,乙方应在合理时间内免费提供拖车、吊车等服务;乙方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委托第三方提供,但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车险理赔双调度制度

乙方对甲方所有车辆出险后,实行“理赔双调度 ”,即接报案后,系统通知理赔查勘员赶赴现场的同时,自动告知所在地的服务专员,由服务专员提供理赔管家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指导现场理赔操作,上门取赔款材料,跟踪赔案进程,督促理赔人员加快结案速度等等)。

(3)取消验车

乙方需承诺,对于甲方所有投保车辆,直接根据甲方提供的车辆清单进行承保,无需验车。(脱保、增保车损险的情况除外)

(4)特殊情况日比例退保服务

在保险期间内,甲方车辆所有权到期、转移,对于交强险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对于商业车险、承运人责任险等其他所有险种,乙方同意根据未到期天数按日比例退保;报废车辆,在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后,乙方同意根据未到期天数按日比例退保。

(5)咨询帮助服务

乙方应专设客户服务监督经理并开通服务监督投诉专线进行投诉,所有投诉须在1个工作日内得到圆满解决;甲方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遇到难题,乙方理赔服务专员,****中心要组织法律专家给予事故处理咨询;

乙方应设立24小时*365天服务热线,接受政策咨询、受理投诉、理赔指导、理赔流程等服务,建议并承诺公开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建立投诉处理应急机制方案。

(6)法律救援服务

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如产生与第三方的诉讼,甲方可通过项目小组客户服务经理向乙方提出法律援助的要求,乙方应根据案情为甲方聘请具有专长的律师负责诉讼工作,诉讼费用由乙方承担。

(7)增值服务

相对于文件提供的保险服务要求,乙方如能提供超出服务要求的优惠条件,从而达到节约成本、扩大保障、提高效率、附加增值服务等的效果乙方需将所能提供的优惠条件按表格形式汇总(包括各项特色服务等)。

(8)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并提供理赔咨询服务。

(9)乙方在服务期限内应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保护甲方权益。

(10)服务期限内如遇甲方需新增其他服务需求,由双方协商处理。

(11)乙方应当负责本项目全部人员的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购买和手续办理,如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乙方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安全事故、意外事件等,均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索赔要求。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费率合同
2.付款方式:

分期付款。

付款人:长沙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1 本项目为按实结算项目,以本合同年度内实际参保数量及期限支付相应保费。每年度保费支付总金额不超过176.73万元;

2.2 汽车商业险结算价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商业车险费率基准×无赔款优待系数(NCD 系数)×汽车商业险费率报价;

注:具体费率基准以示范型商业车险基准纯风险保费(2020版)查询入口(https://****.org.cn)查询为准;NCD 系数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无赔款优待方案(2020 年版)执行。

2.3 车辆保险自乙方提供的车辆投保单上载明的起始日期生效,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4如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违约金、赔偿金等费用的,甲方有权在任一笔付款中予以扣除,应付款不足以扣除的,乙方应当予以补足。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北站路支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1901026009200054061)
3.预付款保函: 否

/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6-05-01 —— 2027-04-30
五、服务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采购合同的技术要求进行履约验收。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采购合同的商务要求进行履约验收。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采购合同的商务要求进行履约验收。

(6)履约验收标准:

根据《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开展验收,本项目由甲方自行组织验收。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调整。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一)权利

1.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申请保险赔偿;

2.有权查询保险单信息、保险费缴纳情况及理赔进度,乙方应予以配合;

3.对乙方提供的保险条款有疑问的,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明确说明;

4.因乙方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导致免责条款无效的,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义务

1.如实告知乙方投保车辆的真实情况(包括车辆用途、使用年限、既往出险记录等),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

2.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

3.妥善保管被保险机动车,做好车辆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车辆符合安全行驶标准;

4.被保险机动车发生转让、改装、加装、变更使用性质等可能影响保险费率或保险责任的情形时,应提前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经乙方同意并办理批改手续后,相关变更方可生效;

5.保险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在24小时内(重大事故应在12小时内)通知乙方及相关执法部门(如交警、消防等),配合乙方进行事故查勘、定损及理赔调查;

6.向乙方申请理赔时,应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理赔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单、事故认定书、损失清单、费用票据、身份证明、车辆维修记录等)。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一)权利

1.有权核实甲方提供的投保信息及理赔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2.发现甲方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有权解除本合同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3.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对事故原因、损失程度进行查勘、定损,确因甲方故意隐瞒与保险事故相关的关键信息导致乙方无法核实损失的,乙方可就无法核实的损失部分不予赔偿;

4.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甲方逾期未支付的,有权暂停承担保险责任,逾期超过30日的,乙方应先向甲方发送书面催告函,催告后15个工作日甲方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二)义务

1.向甲方提供经监管部门备案的保险条款,并对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赔偿限额、理赔流程等关键内容向甲方作出明确说明,确保甲方充分理解;

2.收到甲方投保申请及完整资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保,核保通过后及时出具保险单;

3.保险事故发生后,接到甲方报案通知后2小时内响应,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甲方达成赔偿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

4.为甲方提供便捷的理赔服务,设立专门的理赔对接人员,协助甲方办理理赔手续;

5.对甲方提供的投保信息、理赔材料及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给第三方(法律规定或司法机关要求除外)。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因乙方或其代表、代理人、雇员违反其在响应文件中任何陈述或保证的,根据违约程度,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处理事故的费用、鉴定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住宿费等)。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一个合同年度内累计达到三次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支付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有权解除保险服务合同,且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因此可能造成甲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1)服务态度差造成恶劣影响的;

(2)合同有效期内被有效投诉的;

(3)不按规定要求出单或不及时报送定点保险业务报表的;

(4)车辆发生事故、交警部门已作出结论,乙方不能及时理赔的;

(5)投保的车辆发生事故后因未在乙方指定的修理厂维修(不含第三者责任保险、异地出险或定点修理厂无法维修情况)而拒绝支付赔偿的;

(6)保险业务的承揽过程中,采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相关部门查处的;

(7)不按响应服务承诺执行的;

(8)承保清单与车辆实际情况不一致,或信息不正确的达到三次的;

(9)乙方违反采购合同规定的保密服务;

(10)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合同期内乙方服务人员因履行职责所发生的一切人身、财产损害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 吴鑫 法定代表人: 陈令伟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马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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