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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终止东方新民康大药房(个人独资)医保协议的公告
根据《海南省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2026年度)》(以下称医保协议)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终止医保协议...(三)“乙方主动提出解除医保协议且经甲方同意的”,经研究决定,自10月12日起,终止东方新民康大药房(个人独资)医保协议。终止医保协议后发生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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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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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0bid.com/view/3935/jKeQL6EBMqitpwL5U83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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