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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医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市妇幼保健院(河西新院)项目医用纯水和直饮水系统工程采购及安装项目澄清公告

2023-11-22招标变更-澄清湖南 - 长沙市 - 长沙县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长沙市妇幼保健院(河西新院)项目医用纯水和直饮水系统工程采购及安装项目
省份/直辖市 湖南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长沙县
采购单位 长沙市医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项目联系方式 钟女士 0731-****1257
更多联系方式 钟女士 0731-****8333 钟女士 0731-****9006
代理机构 中晖智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方式 涂静 0731-****5649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一、项目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编号: ZHZH-2023CG018

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长沙市妇幼保健院 (河西新院)项目医用纯水和直饮水系统工程采购及安装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 2023- 11 -09

二、答疑信息

质疑事项 :

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星号条款-“1、★投标人须提供自有或所投产品生产企业的省级及以上部门颁布的“生活饮用水输配水供水设备”卫生许可批件(须提供所投产品在有效期内的卫生许可批件原件扫描件,加盖投标人或生产企业公章)。”(招标文件第11页); 该条款要求 “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供水设备 ”卫生许可批件与本项目采购“医用纯水和直饮水系统工程”不符,建议改为:“1、★投标人须提供省级及以上部门颁布的“净水设备”、“管材”、“管件”卫生许可批件( 须提供所投产品在有效期内的卫生许可批件原件扫描件,加盖投标人或生产企业公章)。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 本项目非政府采购为国企采购。本项目医用纯水和直饮水为输配水供水系统工程,其包含的设备、管材、管件均应符合卫生许可,而不能只是该系统某一部分获得卫生许可,故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供水批件设备卫生许可批件”满足本系统工程的卫生和安全性要求,与本项目采购内容相符合,且拥有该资质厂家较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不存在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执行。

2、 第五章货物技术规格 -二、技术要求-“11.关键性技术要求-(1)…、(2)…、(3)…”(招标文件第84-85页),证明资料(要求投标人提供国家行政职能部门或所授权的第三方机构(CNAS、CMA)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需包括相关技术认定证书、技术详细说明书、设计图纸);行业内,水处理系统工程多为根据项目情况设计的定制产品,很多技术可以实现但未全部办理技术认定,无法提供指定的技术认定证书(专利证书),建议改为“(要求投标人提供技术响应承诺书、设计图纸、技术原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答: 本项目非政府采购为国企采购。医用纯水和直饮水为系统工程。质疑中提到 “很多技术可以实现但未全部办理技术认定”,未技术认定的产品无法保证关键性技术达标、无法确保项目医用纯水和直饮水用水安全。质疑中提到“无法提供指定的技术认定证书(专利证书)”,将专利证书与技术认定证书混淆,招标文件该处并未要求专利证书。医用纯水和直饮水系统为市场成熟产品,拥有上述采购需求产品的厂家较多,因本项目使用对象为医疗机构和社会公众,为保证医疗和生活饮用水安全,该项目关键性技术的证明材料需包括相关技术认定证书,与本项目采购内容相符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不存在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执行。

3、 第七章评标办法 —3.2综合评审表-1)商务评审-1、综合实力-“3.投标人或所投生产厂家具有取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GB/T45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GB/T19001、ISO13485,环境管理体系认证GB/T24001(各个体系认证证书有效覆盖纯水处理设备或饮用水处理设备或实验室超纯水处理设备或酸性氧化点位水处理设备的组装生产及销售服务及相关管理活动),每提供一个计3分,本项最多计9分。(提供证书复***平台查询截图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招标文件第110页);该条款要求认证证书覆盖范围过于局限,建议改为“(各个体系认证证书有效覆盖净水相关的生产及销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 本项目非政府采购为国企采购。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均是对本项目所投 “主要设备”在安全、质量、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方面的加分项,招标文件中各体系认证证书有效覆盖的“主要设备”是“或...或...”,且为分项计分,与本项目采购内容相符合,且拥有该资质厂家较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不存在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执行。

4、 第七章评标办法 —3.2综合评审表-1)商务评审-1、综合实力-“4.投标人自有省级及以上部门颁布的“生活饮用水输配水供水设备”卫生许可批件5分。(须提供自有的在有效期内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分。)” (招标文件第110页);该条款要求投标人自有,存在“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要求;其次卫生许可批件为特定行业许可证明,不可作为加分项,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星号条款”已要求过,建议删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答: 本项目非政府采购为国企采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 “投标人须提供自有或所投产品的省级及以上部门颁布的‘生活饮用水输配水供水设备’卫生许可批件”,是为保证产品质量、卫生、安全及售后服务的必备要素,属于货物技术规格核心要求,不属于投标人资格要求;评标办法中“投标人自有省级及以上部门颁布的‘生活饮用水输配水供水设备’卫生许可批件5分”,属于优中选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不存在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要求,按招标文件执行。

5、 第七章评标办法 —3.2综合评审表-1)商务评审-2.经营业绩-“投标人提供近三年(投标截止时间前)同类项目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即合同签订日期为2020年10月至今;提供达到或超过本项目预算金额70%(527万)以上类似业绩(含医用纯水或直饮水系统,合同中医用纯水或直饮水分项金额达到或超过527万元金额,以合同内容或清单为准)类似业绩证明材料含合同影印件(首页、合同金额页、签字盖章页、合同项目相关的增值税发票壹份(发票开具日期必须在公告发布之前)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每个符合要求的类似业绩计2分,满分10分。”(招标文件第110页);该条款要求5份合同金额达到或超过527万元,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要求,建议删除业绩合同金额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答: 本项目非政府采购为国企采购,包括但不限于长沙市妇幼保健院 (河西新院)项目全院范围内直饮水及医疗用水系统设备的供货、运输、安装、调试、质保期内耗材及易损件、检测及通过项目部和有关部门的质量验收(如有)等。本项目属于工程建设项目之设备采购及安装,为确保项目工期、降低工程质量风险,依据《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湘建监督〔 2021〕107号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类似工程业绩情况。用于评审加分的类似工程业绩原则上为招标项目相关指标的 70%,招标文件不存在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要求,按招标文件执行。

6、 投标人自有省级及以上部门颁布的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供水设备”卫生许可批件 5 分。(须提供自有的在有效期内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分。) 质疑:自有省级及以上部门颁布的“生活饮用水输配水供水设备”卫生许可批件属于特定行业许可证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答: 本项目非政府采购为国企采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 “投标人须提供自有或所投产品的省级及以上部门颁布的‘生活饮用水输配水供水设备’卫生许可批件”,是为保证产品质量、卫生、安全及售后服务的必备要素,属于货物技术规格核心要求,不属于投标人资格要求;评标办法中“投标人自有省级及以上部门颁布的‘生活饮用水输配水供水设备’卫生许可批件5分”,属于优中选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不存在以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按招标文件执行。

7、 投标人提供近三年(投标截止时间前)同类项目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即合同签订日期为 2020 年 10 月至今;提供达到或超过本项目预算金额 70%(527 万)以上类似业绩(含医用纯水或直饮水系统,合同中医用纯水或直饮水分项金额达到或超过 527 万元金额,以合同内容或清单为准)类似业绩证明材料含合同影印件(首页、合同金额页、签字盖章页、合同项目相关的增值税发票壹份(发票开具日期必须在公告发布之前)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每个符合要求的类似业绩计 2 分,满分 10 分。 质疑:采购文件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答: 本项目非政府采购为国企采购,包括但不限于长沙市妇幼保健院 (河西新院)项目全院范围内直饮水及医疗用水系统设备的供货、运输、安装、调试、质保期内耗材及易损件、检测及通过项目部和有关部门的质量验收(如有)等。本项目属于工程建设项目之设备采购及安装,为确保项目工期、降低工程质量风险,依据《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湘建监督〔 2021〕107号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类似工程业绩情况。用于评审加分的类似工程业绩原则上为招标项目相关指标的 70%,招标文件不存在以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按招标文件执行。

三、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招标文件

更正内容:澄清

注:本项目为国企采购。

澄清事项

澄清前时间

澄清后时间

开标时间

2023- 11 - 30 09:00

2023- 11 - 30 09:00

投标截止时间

2023- 11 - 30 09:00

2023- 11 - 30 09:00

四、其他补充事项

本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招标文件如涉及上述内容的应作相应修改,若本公告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本公告为准。敬请各潜在投标人自行关注,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

五、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招 标 人:长沙市医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长沙市岳麓区麓云路 268****中心

联 系 人:钟女士

电 话: 0731-****1257

招标代理机构: 中晖智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长沙县湘****楼

联系人: 涂静、陈蕾、黄小迟

联系电话: 0731-****5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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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0bid.com/view/394/8yq09YsBzWfgd2ZTHhX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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