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1 :招标文件评分条件分三部分,报价占比 20%,商务部分占比43%,技术部分占比37%,其中商务评审部分占比最高,但商务评审部分评分条件具有极高指向性,部分评分条件占比过高,如“消费投诉”评分标准占比高达10分,因此整体商务部分评分标准是否科学、公平、公正。建议修改消费投诉指标参考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3月27日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关于2019年保险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银保监消保发〔2020〕2号),使用最新文件。事实依据:商务评审部分为各家公司固有指标评分,潜在竞争对手第一名评分与第二、三名之间分数差较大,单项指标评分过高不合理,存在差别或歧视待遇。法律依据:该项评分标准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守信原则”,及第二十二条“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 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 ,参与本项目投标的一般是省分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因此 本项目以 中国银保监会湖南监管局下发的 《 中国银保监会湖南监管局办公室关于 2018年度保险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为标准进行评审计分,比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关于2019年保险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更适合本项目实际,也与本项目采购需求对应。本项目的评审标准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问题 2 :招标文件评分条件商务评审部分中 “业务经验”部分提及到“承办过民生类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项目(限商业险团险)”,业务经验描述是否前后冲突,不严谨不合理?事实依据:民生类保障项目一般指由政府主导,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类业务,但对该条描述中又要求限商业险团险,一般为其他企业为员工投保的补充医疗保障,前后冲突不严谨;且本次招标项目为政府主导类项目,使用企业投保经验,对本项目不具备指导意义。建议修改为投保人(或其湖南省内机构)2019年1月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办过的湖南境内政府主导的类似大病保险项目。法律依据:该项评分标准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回复: 本条业务经验要求中提 到的 “限 商业险团险 ”指除“社会保险”之外的 民生类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项目 的商业保险团险 。因此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问题 3 :招标文件采用综合评分法,最终选取一名作为中标人。事实依据:该业务保费规模较大、服务人群较广,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引导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长沙县参保人群的合法利益,建议修改本招标文件为选取两 ~三名候选人,共同承保本项目。法律依据:/
回复: 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 4:“法人授权的唯一分公司”,三级或四级分支机构是否同样可做为本项目投标人?事实依据:三级机构同样做为法人单位的分支机构,并具有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如获得法人单位的唯一授权,与分公司同样具有投标资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回复: 投标人为三级或四级分支机构,满足本项目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可参与本项目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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