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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遴选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公告
根据《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海南省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琼医保规〔2025〕5号)规定,我中心现面向社会公开遴选本地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具体要求如下:
一、遴选范围
(一)养老机构,指已在主管部门备案并且依法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二)医疗机构,指已取得卫生健康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的机构;
(三)其他服务机构,指依法登记成立的从事养老服务、照护服务或护理服务的法人机构(含社区服务机构或综合服务机构)。
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符合准入条件的,也可申请成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
二、遴选条件
申请成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海南省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具备相关经营资质;
(二)护理队伍相对稳定,逐步建立以长期照护师为主的护理服务队伍;配备不少于1名长护专(兼)职管理人员,熟悉政策规定,其中服务能力在100人以上的应成立内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护理人员不能同时在1家以上服务机构从事护理服务;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业务用房的使用期限不少于2年。建制当年原则上可不作为基本条件。
(四)具有与长护险规定相适应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内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五)***平台长期护理保***平台按接口标准进行对接等条件;
(六)与长护服务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符合政策规定;
(七)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本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长护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卫生健康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遴选护理服务类型
(一)居家护理,指长护服务机构在参保人员所居住的家庭住所内为参保人员提供长期护理服务。提供居家护理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配备固定的服务技能培训场地。配备专业护理服务团队,长期护理服务人员数量、承办能力应当与申请提供的服务相匹配,持有效长期《健康》照护师、养老护理员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专业护理服务人员应当不少于10人,各类护理人员数量与服务重度失能人员数量之比不低于1:10;优先将采用智能设备(如远程监测系统)并实现数据互联互通的纳入定点管理。应自主聘用或者与医疗机构开展协议合作,建立相应的医护力量,护士应不少于1人。具备医疗资质的,医护人员不少于2人。
(二)社区护理,指长护服务机构以社区为依托为参保人员提供就近就便、非全日的长期护理服务。提供社区护理服务的,各项要求不得低于上述提供居家护理服务的准入标准,具有必要的护理服务设备设施。纳入定点的社区护理机构可在社区服务区域内提供居家上门护理服务。
(三)机构护理,指长护服务机构在所开设的机构内为参保人员提供全日制的长期护理服务。提供机构护理服务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配备与长期护理服务相适应的医护人员,或者与医疗机构开展与长期护理服务相适应的协议合作;
2.在相对独立区域设置长期护理服务专区,并有明显标志,提供长期护理床位数不少于10张,床位设立标准应不低于行业主管部门对行业床位设置的最低标准;
3.配备与长期护理服务相适应的护理服务人员、设备设施等,长期护理服务专区内的护理服务人员与服务专区护理床位配比应当不低于1:5,各类护理人员数量与服务重度失能人员数量之比不低于1:3;医师和护士配备各不少于2人;
4.长期护理服务专区内部设备设施按现行护理院病区标准设置。
四、申请材料清单
(一)《海南省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表》(附件1)及近2年内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承诺书;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营利机构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经营用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及业务用房平面图(注明实际经营面积);
(四)工作人员及服务案例情况登记表;
(五)职工劳动或劳务合同、聘用协议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服务项目及服务价格明细;服务设施设备清单;
(七)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要求的相关制度。包含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护理人员管理制度、技能培训制度、护理费用结算制度等;
(八)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消费人员名单的证明;
(九)工作人员花名册(注明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以及医护人员、护理服务人员的执业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十)与医疗机构开展与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适应的协议合作,应当同时提供与医疗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申请社区(****中心、养老护理站)护理、机构护理的还需提供: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或与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医疗服务合作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加盖公章);
2.护理服务区域设置示意图;
3.申请机构护理的,应当提供设立长期护理专区的相关材料及护理床位张数相关资料;
4.二级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还需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不予受理情形
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予受理准入申请:
(一)受到相关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处理),但未完全履行处罚(处理)责任;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管理,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
(三)因违法违规或严重违反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股东设立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
(五)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人名单;
(六)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因严重违法违规造成长护险基金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被禁止从事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管理活动不满5年;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六、受理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接受申请受理(居家护理受理时间2026年1月18日至2026年2月2日)。
七、申请方式
各机构将申请材料(加盖公章)送****中心(临城镇市政大道怡澜****中心****楼)。
联系人:谢丽叶
联系电话:0898-****6874
****中心
202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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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0bid.com/view/3948/_C2i2psBJ4i9JSOwq5sy.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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