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 务内容:
1.招标内容:通过招投标选定一家劳务服务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做为双峰县公安局(以下简称甲方)辅警劳务派遣单位。派遣人数为 756 名辅警。
2.服务期限及人数:服务期限为一年,派遣人数,辅警 756 名。
3.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4.对中标人的派遣人员基本要求:
①年龄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至45周岁以内(含45周岁),特别优秀的可放宽至50岁;
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政治思想品德好,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
③具有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
④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及岗位需要的工作经验;
5.下列人员不得聘为辅警:
①因违法犯罪曾经受过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
②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③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开除公职、被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公安现役部队)开除军籍的;
④曾因违反辅警相关管理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⑤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
⑥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被判处刑罚、本人或家庭成员以及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⑦其他重大不良行为的。
6. 辅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①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③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3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7天的;
④多次违反工作纪律或不履行工作职责,经教育不悔改的;
⑤利用辅警身份或工作便利从事非法活动,或从事有损公安机关及辅警形象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⑥发现违法犯罪嫌疑行为或人员未及时制止或报告的;
⑦违反保密工作规定,泄露警务工作秘密的;
⑧因工作失误导致发生严重刑事、治安案件以及其他重大事故的;
⑨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
⑩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应当解除合同的情形。
7.对投标人的基本要求:
①投标人必须资质齐全,中标后在双峰县地区注册分公司或管理机构,派专人驻公安局进行辅警管理工作。
②派遣的人数、人员基本要求等方面符合招标人的要求。
8.中标人义务:
①因甲方工作需要用人,应在十日内向甲方推荐、派遣所需要的员工(由甲方自行招聘转为派遣员工的除外);
②对派遣员工的人事档案关系进行规范管理,不得将派遣员工的档案泄密、调转及转移人事关系等;
③在甲方确定的工资结构及标准和每月的考勤考核结果基础上,按时足额发放实际派遣员工的工资,并按照政策办理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手续(社会保险缴费标准以各社保经办机构政策规定为准,其中单位缴纳部分由甲方按时支付给乙方,乙方代缴,个人缴纳部分在发放派遣员工工资时代扣代缴);
④负责提供合法有效的劳务费用票据;
⑤负责协调处理甲方与派遣员工发生的劳务纠纷;
⑥派遣员工发生工伤、工亡、患职业病的,乙方按《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基金不能承担的有关费用(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去外地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护理费、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它临时性应急处理工伤费用)由乙方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负责,由于派遣员工自身的原因造成工伤保险基金不能支付的费用(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拒绝治疗、不按工伤保险规定就医等)由派遣员工自己负责,甲方不负责任何费用;
⑦保守甲方秘密;
⑧派遣员工未按约定的期限为甲方服务或未按有关规定办理辞职、工作交接手续,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积极配合甲方追究派遣员工的违约和赔偿责任;
⑨对派遣员工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
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9.采购人义务:
①为派遣员工办理有关报到、培训和上岗使用手续,并与派遣员工签订《上岗协议》;
②为派遣员工提供必备的劳保用品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③对派遣员工进行日常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