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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悦来国际会展城桥梁、隧道等结构设施安全检测答疑补遗文件

2026-06-08招标变更-补充重庆 关注

基本信息

省份/直辖市 重庆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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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2026年悦来国际会展城桥梁、隧道等结构设施安全检测

问1:关于投标人资格条件:本次招标只要求建委颁发的资质,不合理。

本项目往年招标交通部综甲或者桥梁隧道工程专项资质均能参与投标,今年被排除在外,存在明显的倾向性和排外性,建议招标人资质要求增加交通部综甲或桥梁隧道工程专项资质也能参与本项目投标。

回复:本项目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必须取得住建部颁发的资质证书;本项目资质条件设置合理,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

问2:条款号及原文内容:

第九条 9.3款:“乙方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检测结果错误的,经发现一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对合同各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不合理原因(经济/合同/法律层面):

违约金过高且未区分错误程度:每次罚款1万元,对于轻微瑕疵(如打印错误)与重大错误同等处罚,且同时要求赔偿损失,可能重复惩罚。

修改建议:

修改为:“因乙方原因导致检测报告出现实质性错误(影响结构安全判断或维修决策),每处错误支付违约金【2000】元,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因笔误等非实质性错误,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5】日内无偿修正。”

回复:此条款不作调整。

问3:条款号及原文内容:

第十条:“检测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风险及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概与甲方无关。”

不合理原因(经济/合同/法律层面):

完全免除甲方安全责任,违反《安全生产法》:甲方作为委托方,对检测现场(特别是市政道路、桥梁等公共区域)有管理义务。该条款试图将一切安全责任推给乙方,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修改建议:

修改为:“乙方应遵守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做好自身人员的安全防护。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因甲方或第三方原因导致的场地安全隐患造成乙方人员伤亡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回复:此条款不作调整。

问4:条款号及原文内容: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6款:“在中标公示期间,招标人根据评标情况需进一步核实中标人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若有质疑、投诉情况,被质疑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要求提交证明材料,逾期(7天内)不提供或不能证明质疑不属实的,视投标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招标人重新招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不合理原因(经济/合同/法律层面):

程序严重不公,风险极高:1. 仅7天期限过短,复杂证明材料难以搜集;2. 质疑无需合理依据,招标人可随意发起;3. 放弃中标资格的同时没收投标保证金,属于双重惩罚,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修改建议:

修改为:“被质疑的投标人应在【15】日内提供证明材料。如质疑无事实依据,质疑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投标人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时提供,可申请延期。取消中标资格不应自动没收保证金,除非证明存在弄虚作假。”

回复:此条款不作调整。

问5:条款号及原文内容:

第六条 6.1.5款:“乙方所检测内容按《悦来国际会展城桥梁、隧道等结构设施安全检测方案》执行,若国家或地区相关检查规范写明要进行检测的,在方案中未有的,按国家或地区相关规范进行检查,费用包含在检测总费用内,甲方不在另行支付费用。”

不合理原因(经济/合同/法律层面):

范围无限扩大:合同履行中若国家或地方发布新规范,增加检测项目,乙方需无偿承担,属于变相增加合同义务,经济风险不可控。

修改建议:

修改为:“若国家或地方规范更新导致新增检测项目,或甲方提出超出原方案范围的检测要求,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按实计费,具体单价由双方协商确定。”

回复:此条款不作调整。

问6:条款号及原文内容:

第五条 5.2.4款、5.2.5款:“一般检测项目在收到检测试件24小时内完成检测;到场检测项目在接到通知后48小时内到场检测。”

不合理原因(经济/合同/法律层面):

响应时间过短,不切实际:部分检测项目(如混凝土强度试块需养护28天)无法在24小时内完成;到场检测需要准备设备和人员,48小时可能不足以应对远距离项目。

修改建议:

修改为:“一般检测项目在收到试件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到场检测项目在接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安排进场,具体时间双方协商确定。紧急情况除外。”

回复:此条款不作调整。

问7:条款号及原文内容:

未设定赔偿总额上限(结合第九条9.3款及第五条5.2.11款等违约金条款)

不合理原因(经济/合同/法律层面):

无上限责任:如重复出现多个微小错误,累计罚款可能远超合同总价,且无上限的赔偿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格式条款无效。

修改建议:

增加上限:“本合同项下乙方应承担的所有违约金、赔偿金的累计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0%】。”

回复:此条款不作调整。

问8:条款号及原文内容:

6.1、试验检测费总额人民币(大写):,(小写) 元(人民币),其中包含10万元暂列金为暂定检测费,暂定检测费用于服务期内新增结构设施或因灾害、车祸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需增加检测的费用(最终以甲方委派事项为准),根据服务期内实际产生费用据实结算,其余元为固定总价包干,在合同实施期间价格不予调整

不合理原因(经济/合同/法律层面):

未列明10万元暂列金计算方式

修改建议:

应明确新增或减少结构设施,每座多少金额.

回复:此条款不作调整。

问9:条款号及原文内容: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 投标报价说明:“中标后合同总价将包干(除暂列金额外)不做调整。在检测服务期内无论物价变动、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的变动、施工工期是否延期(含停工)、检测服务期是否延期(含停工)、工程量是否增加、工程变更及补充资料是否增加等,合同总价均不予调整,同时甲方也不作任何补偿。”

不合理原因(经济/合同/法律层面):

经济风险极大:将所有风险(物价上涨、政策变化、工期延长、工程量增加等)完全转嫁给乙方,违反《民法典》公平原则。若因甲方原因导致停工或延期,乙方仍需承担人员设备闲置成本,显失公平。

修改建议:

修改为:“合同总价为固定单价合同,最终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因国家法律政策调整导致成本变化的,应予调价。因甲方原因导致停工或服务期延长的,甲方应补偿乙方额外的人员、设备闲置费用,具体标准按【XX元/天】计算。”

回复:此条款不作调整。

问10:条款号及原文内容:

第五条 5.2.11款:“在提交经专家评审通过后的检测报告两年内,凡检测报告表述有错误或不完善之处,无条件对检测报告进行修正、完善以及对失误部分进行无条件重检。”

不合理原因(经济/合同/法律层面):

责任期限过长且无过错限制:两年质保期远超行业惯例(通常为半年至一年),且未限定为乙方原因造成的错误。如因甲方提供资料不实或规范更新导致的不完善,乙方也应免费重检,显失公平。

修改建议:

修改为:“在检测报告提交后【6个月】内,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检测报告存在错误,乙方负责免费修正。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的错误,乙方配合修改但有权收取合理费用。”

回复:此条款不作调整。

问11:条款号及原文内容:第五条 5.2.12款:“检测报告评审专家按程序抽取,专家评审费用由乙方承担。”

不合理原因(经济/合同/法律层面):

费用承担不合理:专家评审是为满足甲方及主管部门要求而设,并非乙方检测工作的必要组成部分,相关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修改建议:

修改为:“检测报告专家评审费由甲方承担,乙方负责配合组织评审工作。”

回复:此条款不作调整。

问12:条款号及原文内容:

第六条 6.1.4款:“在检测服务期内无论物价变动、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的变动、施工工期是否延期(含停工)、检测服务期是否延期(含停工)、工程量是否增加、工程变更及补充资料是否增加等,合同总价均不予调整,同时甲方也不作任何补偿。”

不合理原因(经济/合同/法律层面):

同第1条,重复强调包干性质,风险分配严重不公。

修改建议:

修改同第1条。或增加:“因甲方原因造成检测服务期延期超过【30】日的,甲方应按每延期一日【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窝工补偿。”

回复:此条款不作调整。

问13:条款号及原文内容:

第六条 6.2款支付方式:“①完成第一次定期检测并出具经专家评审合格的报告后支付至合同包干价(暂定金额除外)的40%;②完成第二次定期检测后支付至70%;③完成第三次定期检测后支付合同剩余金额。”

不合理原因(经济/合同/法律层面):

付款周期过长,现金流压力大:服务期两年,前两次检测后仅支付40%和70%,剩余30%集中在最后一次检测后支付,乙方需长期垫资。且未约定结算期限,甲方可拖延支付。

修改建议:

修改为:“①完成第一次定期检测并出具合格报告后,支付至合同价(不含暂列金)的40%;②完成第二次定期检测后,再支付30%;③完成第三次定期检测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④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在报告提交满【6个月】后无息退还。”同时增加:“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付款申请及发票后30日内支付,逾期按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回复:此条款不作调整。

问14:条款号及原文内容:

第六条 6.2款:“乙方每次在收取合同款项前,须向甲方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暂停付款直至乙方按约提供发票。”

不合理原因(经济/合同/法律层面):

付款前提设置不合理:将“开具发票”作为付款的唯一前提,且未约定甲方审核发票的期限。若甲方故意拖延或拒收发票,则可无限期拒绝付款,乙方无救济途径。

修改建议:

修改为:“乙方应在达到付款条件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发票。甲方应在收到合法有效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款项。如因乙方原因延迟开票,付款期限相应顺延。”

回复:此条款不作调整。

问15:条款号及原文内容:

第七条 7.2款:“履约担保的退还时间:完成了服务期内所有工作并出具经专家评审合格的全套检测试验报告且乙方无不良履约行为和违约责任时,14天内无息退还。”

不合理原因(经济/合同/法律层面):

退还条件模糊且无息:1.“不良履约行为”定义不清,甲方可单方认定;2.履约保证金在服务期结束后长期占用,且无息退还,不符合商业惯例。

修改建议:

修改为:“履约担保在服务期届满且乙方无尚未解决的违约事项后【14】日内退还。如为现金形式,应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退还时需扣除已发生的违约金(如有)。”

回复:此条款不作调整。

问16: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资质条件:投标人须具有省级(含直辖市或自治区)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CMA认证合格证书;且符合以下任何一项资格条件:

①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综合类资质)

②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资质类别须同时包含:地基基础、钢结构、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

根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关于加强检测专用章使用管理的通知》渝建质安总【2025】15号文件相关要求:检测专用章仅限于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阶段,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开展检测活动并出具的检测报告上加盖。其余报告上不得加盖检测专用章。同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等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本项目设置了资质要求,提交成果文件所出具的报告又不能加盖此资质的检测专用章,属于故意提高招标门槛,变相限制潜在投标人。建议取消此项资质要求。

回复: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检测机构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本项目资质条件设置合理,不存在提高门槛,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情况。

问17:根据本项目招标范围,完成悦来片区主要包括张家溪大桥、悦来大桥、国博大道跨线桥、金兴大道复线桥、国博立交(含车行下穿道)、金竹湾立交、会展隧道、金兴大道复线桥、悦来大道的人行地通道、悦来片区3座挡墙等(具体内容详见合同条款1.3附表)结构设施范围内的常规性定期检查(测)和定期结构检测工作。既然是已通车运营的既有市政桥隧结构设施,并非是在建的建设工程施工检测项目,那么同样可以满足项目检测需求的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公路工程资质不能参与本项目,是否属于变相排斥潜在投标人?

回复:本项目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必须取得住建部颁发的资质证书;本项目资质条件设置合理,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

问18:既然此项目不属于在建的建设工程施工检测项目,那么业绩类别为什么要设置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回复:本项目属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业绩类别设置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

问19:在挂网的《悦来国际会展城桥梁、隧道等结构设施安全检测方案2026.3.4》文件里面,第一条任务来源:“受重庆悦来兴城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重庆华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了悦来国际会展城桥梁、隧道等结构设施安全检测,项目合同期两年(自2026年6月1日开始,至2028年6月1日止)。”请问此公司是已经参与了本项目前期咨询?设计?或者相关前期工作吗?是否列为应回避名单?

回复:此公司未参与本项目前期咨询和相关前期工作;是否列为回避名单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评审。

重庆悦来兴城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中天昊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6月8日


[50000120260529025010101].CQC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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