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投诉人 、被投诉人基本情况
投诉人: 贵州虹映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北街街道虹山湖路 42 ****中心
法定代表人: 廖志勇
授权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刘勇
联系电话: 187****6662
邮政编码: 561000
被投诉人: 安顺大众物资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若飞东路市政府门口 19 栋四单元 3 楼
法定代表人:龚昌波
联系人:洪国平
联系方式: 0851-****7888
二、投诉受理情况
投诉人参加被投诉人组织的“ 关岭自治县花****中心建设项目 ADWZ-AS23-7001G ( B 包: 医用设备 ) ”政府采购活动, 因对被投诉人就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 ,于 2023 年 7 月 31 日向我局递交了投诉书。我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依法进行受理,并于 202 3 年 8 月 3 日向相关当事人送达了投诉副本。现已审查结束。
三、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请求
投诉事项 1 :我公司报价为 4 家潜在供应商中最低报价,故报价分为最高分,但我公司却为第 4 中标候选人,故对中标结果提出投诉。
投诉事项 2 :我公司综合技术部分(参数部分)得分为 0 分,招标公司无法向我公司出具综合标技术部分的扣分明细,故我公司认为我公司综合标技术部分部分受到不公平待遇。
投诉诉求:对 关岭自治县花****中心建设项目( B 包: 医用设备 ) 中标结果进行调查,研究我公司是否受到不公平待遇,向我公司说明未中标原因及招标文件扣分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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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事实及处理决定
我 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进行审查,综合审查意见如下:
投诉事项 1 :我公司报价为 4 家潜在供应商中最低报价,故报价分为最高分,但我公司却为第 4 中标候选人,故对中标结果提出投诉。
经审查, 关岭自治县花****中心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 ADWZ-AS23-7001G )招标文件规定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办法,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 87 号) 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规定,投诉人报价分已获得满分,但经评标委员会针对投诉人所有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进行评审,投诉人得分排名第四,为第四候选人,不违反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 2 :我公司综合技术部分(参数部分)得分为 0 分,招标公司无法向我公司出具综合标技术部分的扣分明细,故我公司认为我公司综合标技术部分部分受到不公平待遇。
经审查,根据 关岭自治县花****中心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 ADWZ-AS23-7001G )招标文件 B 包技术部分评分说明“ 1. 技术要求内“ *” 号项为关键指标,负偏离的每项减 3 分,扣完为止。 2. 投标产品全部技术参数符合或优于招标参数,得基本分 50 分; 3. 一项非“ *” 项技术参数负偏离的每项减 1 分,扣完为止。”。投诉人投标文件多项参数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成员针对“负偏离”项扣分均超过 50 分。 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 二十六 条之规定, 作 如下处理决定:
我局认为投诉人对 关岭自治县花****中心建设项目( B 包: 医用设备 ) 投诉事项不成立 ,故决定驳回投诉人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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