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发布时间:2022-01-21 17:02
巴区财采〔 202 2 〕 2 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 四川缘拓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 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 181 号 13 楼 2 号
被投诉人 1 : 四川航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 巴中市 巴州区 ****城世界风味美食街 8 栋 F3 单元 3 层 2 号
被投诉人 2 : 巴中****中心
地址:巴中市巴州区长寿路 225 号
四川缘拓商贸有限公司 不服 巴中****中心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就 巴中****中心现代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设备购置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 511902202100059 )作出的质疑答复,于 2021 年 1 月 6 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 2021 年 1 月 6 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一: 综合评分明细表中,技术参数类扣分设置不科学、不合理,扣分分值与总体技术参数数量不匹配;履约能力中类似业绩定义不清,分值过高。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嫌疑。
投诉事项二: 技术参数设置中,星号参数数量太多,合理性与必要性成疑,存在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嫌疑。
投诉事项 三 : 诸多产品技术参数指向性明显,指向某一特定产品,排斥其他潜在的竞争产品。
投诉人称:
事实依据: 1. 技术参数分占比共计 56 分,仅核心产品的星号就占 32 分,其他非核心产品的星号占 63 分,而无论核心产品与非核心产品的非星号总计 1000 条左右,按招标文件 0.5 分一条,这就 500 分了,这完全无法与总分值相匹配。评分细则中,“类似业绩”无具体描述,意义含糊不清。
2. 采购人未对我司的本质疑点星号参数过多,合理性,必要性进行回复。
3. 我司列举出部分很明显地具有指向性的产品参数,详见质疑书。
法律依据: 1.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 2 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
第二十一条 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4.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5.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意见》 三、政府采购文件编制(三)品牌型号、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要求。除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明确规定以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在采购文件中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等。采购文件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要求,不得以供应商产品独一无二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作为实质性响应内容,不得通过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设置逐项排斥供应商公平参与竞争,不得照搬照抄个别供应商产品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
被投诉人 1 答复称:
针对投诉事项二, 本次公开招标 24 个设备,星号参数 79 条。若平均计算,每台设备的星号参数 3.29 条;每个星号参数 0.5 分,非星号参数为 0.03 分,每条参数的分值非常低,且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方式,不存在不公平,不合理以及控标情况,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三, 本项目拟采购检验设备共 19 台件,****中心组织相关专家对所有招标参数进行全面的调查,除“高效毛细管电泳仪”属于专利产品,不能提供三家能够完全响应的证据外,其余 18 台件所有技术参数均有三家及以上能够响应。
被投诉人 2 答复称:
针对投诉事项一,关于综合评分明细表中技术参数评分项分值的说明: 我机构第二次更正公告中有明确表示,招标文件综合评分明细表中技术参数分值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细化和量化,技术参数分值与其他评审因素分值分配合理合规,不存在歧视性、排斥性、倾向性。且法律法规中未强制规定政府采购综合评分明细表中技术参数评分项分值的要求。 关于履约能力中分值及类似项目业绩的说明: 我机构招标文件综合评分明细表中履约能力分值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细化和量化,业绩分值与其他评审因素分值分配合理合规,不存在歧视性、排斥性、倾向性。且法律法规中未强制规定政府采购综合评分明细表中履约能力评分项分值的要求。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以特定行业业绩作为评审因素,本项目是医院采购医疗设备、检验设备;故要求 “类似项目业绩”是指与本项目相似的、相关的业绩(类似项目业绩包含医疗器械和实验室器材业绩),并未违法相关法律法规;供应商未完全理解招标文件内容。
经审查查明:
2021 年 12 月 3 日,四川航迈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 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12 月 15 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四川航迈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提交质疑函。
12 月 24 日,被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并上传第一次更正公告,对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与综合评分明细表进行更正。
2022 年 1 月 6 日,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出投诉。 涉案政府采购项目尚未 开标 。
1 月 7 日,被投诉人发布更正公告,对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与综合评分明细表进行更正。
1 月 10 日,本机关向被投诉人送达投诉答复通知书。
以上事实,有 该 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投诉书、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回复等 在案佐证。
本机关认为:
针对 投诉事项一, 经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于 2022 年 1 月 7 日发出更正公告,对技术参数分值进行了修改,将扣分分值与总体技术参数数量进行了细化量化。投诉人认为 ★参数分值应该为非★参数分值 2-3 倍,并无相关法律法规作此规定。 投诉人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 2 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认为招标文件中对类似业绩定义不清,而本项目并未将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故该项条款不适用于本项目。故投诉事项一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二, 本次公开招标 标的物种类多,重要参数相应增加, ★参数的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且与合同履约相关,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 故投诉事项二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 三 , 根据本机关对招标产品参数与市场产品逐项对比,调查发现确有招标文件产品技术参数指向特定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故投诉事项三成立。
综上,鉴于投诉人投诉事项 部分 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巴中市巴州区财政局
202 2 年 1 月 21 日
附件:
- 附件
微信公众号(订阅通知)
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0bid.com/view/449/5etJfH4BTPJGZLOXIiaD.html
微信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