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发布时间:2022-03-03 13:40
投诉人:四川安克力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道****号1栋3层3-20-1、3-20-2号
被投诉人:四川德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下称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路****号1幢16层2号
相关供应商:四川众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众联公司)
地址:中国(四川)自由****大道****号3栋18层1802号、1803号
投诉人因不满意采购代理机构对成都市新都区人民医院2021年学科发展类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0114202100442,下称本项目)第二包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于2022年1月26日决定受理。现该投诉已审理完结。
一、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投诉事项:
众联公司未按招标要求根据所投产品实际情况响应,存在虚假应标,及涉嫌提供了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侵犯了投诉人合法权益。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与实际情况不符。
事实依据:
众联公司在参与本项目第二包投标的钬激光治疗仪产品为单脚踏设计,但采购文件要求的产品为双脚踏设计,所投产品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但做出了与招标文件一致的响应,误导评标委员会,构成虚假响应。但采购代理机构针对该事项,在质疑答复中仅做扣分处理,不认定众联公司构成虚假响应,没有按照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取消其中标资格或认定中标无效。
此外,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中采纳了众联公司在投标截止日期后的补充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因此投诉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事项1-5的答复不满意。
二、基本情况
本项目于2021年12月9日发布采购公告,2021年12月31日发布结果公告。2022年1月4日,投诉人就本项目第二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于2022年1月13日作出质疑答复。2022年1月26日,因对质疑答复结果不满意,投诉人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三、调查情况
针对投诉事项,本机关依法调阅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评审报告,依法向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中标供应商众联公司发出了《成都市新都区财政局投诉答复通知书》,因调查需要组织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就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评审情况有关问题进行调查询问,现已调查完结。
(一)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回复说明相关内容:
采购代理机构称:
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后,即组织进行调查,并于2022年1月13日,对投诉人的质疑事项作出答复,认为质疑答复符合法定程序。
第一,采购代理机构认为,虽然众联公司在投标产品技术偏离表中未对第二包钬激光治疗仪第16项“操作脚踏”参数作偏离响应,但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由产品生产商上海瑞柯恩激光技术有限公司(下称瑞柯恩公司)出具的激光治疗机《单脚踏开关的优势说明》证明材料,足以证明众联公司确认其所投产品为单脚踏设计。同时,供应商认为其投标提供的单脚踏开关产品优于双脚踏开关产品,因此虽未在投标产品技术偏离表中进行列出,但不足以认定其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第二,众联公司在评审过程中不涉及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在处理质疑答复过程中,依法要求中标供应商众联公司针对质疑事项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在质疑答复中涉及的检测报告、彩页资料是众联公司为配合采购代理机构处理质疑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并非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因此,投诉人认为众联公司在投标截止时间后补充材料缺乏事实依据。
采购人称:
钬激光设备的输出能量和频率(输出功率)是决定激光设备参数优劣的关键。脚踏设计只是激光释放的一个开关功能,与设备优劣无关,只是个体使用习惯的细微差距。双脚踏根据预设参数通过左右脚进行切换,在手术过程中不需要再另行设置,但无明显提示和标注;单脚踏根据现场需要实时调节参数,通过脚踏开关进行释放,更直观准确。因此,我单位在采购文件中将脚踏设计设定为普通参数,而不是加“▲”或“★”参数。
众联公司称:
针对投诉事项,第一,招标文件第二包“产品技术参数及要求”第16项描述为:“操作脚踏:双脚踏设计,左右脚踏对应两组不同的参数,可及时切换软组织切割功能与止血功能”,众联公司在“第二部分:其他投标文件”第P147页“技术说明文件”中提供了产品生产商瑞柯恩公司出具的激光治疗机《单脚踏开关的优势说明》,显示单脚踏开关相比双脚踏开关具有优势,完全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功能。该文件足以证明单脚踏设计不是负偏离,但众联公司难以判断该情形是否属于正偏离,因此未在投标文件的投标产品技术偏离表中标注正偏离或负偏离,众联公司认为响应情况符合招标要求及投标产品实际情况,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第二,众联公司严格按照对质疑事项作出说明的内容就各质疑项进行客观充分答疑,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事实依据。众联公司严格按流程参与投标,所有过程依法依规,投标过程公正透明,投标文件真实公开,评审环节受到在场所有评审专家和业主代表监督,众联公司不存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称:
第一,目前激光治疗仪操作脚踏主要有单脚踏设计和双脚踏设计两种主流产品,均可实现及时切换软组织切割功能与止血功能,满足采购人需要。招标文件中对操作脚踏参数设置为:“操作脚踏:双脚踏设计,左右脚踏对应两组不同的参数,可及时切换软组织切割功能与止血功能”,该技术参数不属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带“▲”参数,不属于实质性要求,也不是带“★”参数,不属于重要技术要求,因此不应当仅因为所投产品为单脚踏设计而将投标供应商排斥在外。同时,没有明确依据判断单脚踏设计与双脚踏设计的优劣,也缺乏行业规定,因此,评标委员会在判定该项参数时结合了产品及参数实际实现的功能,以及供应商提供的《单脚踏开关的优势说明》,认为供应商未将该参数列为负偏离不构成虚假承诺,不存在以单脚踏设计冒充双脚踏设计、虚假响应以误导评标委员会的事实。
第二,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严格按照评审规程进行评审,在评审过程中没有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的行为,评标委员会也没有接受过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的事实。
(二)经审查查明:
1、中标供应商“第二部分:其他投标文件”第34页“投标产品技术偏离表”未将产品单脚踏或双脚踏设计的参数列为正偏离或负偏离。
2、中标供应商“第二部分:其他投标文件”第86页“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表3-1:产品包装清单”载明:脚踏开关数量为1,“图3-2治疗机后板接插口”显示脚踏开关插座数量为1,其所提供的其他相关图片均显示其为单一脚踏,且投标文件中从未表述其为双脚踏设计。
3、中标供应商在“第二部分:其他投标文件”第147页提供了由所投产品生产商瑞柯恩公司出具的《单脚踏开关的优势说明》,载明“激光治疗机的组成结构中,脚踏开关是不可缺少的附件之一,它可以开启或阻断激光的发射,以保证手术安全顺利进行。目前激光治疗机可采用单脚踏开关或双脚踏开关。不过单脚踏开关与双脚踏开关相比,具有以下优势:1.手术时,医生踩下脚踏,通过调节光纤与病灶组织的距离,调节出光功率,实现病灶组织切割与止血功能的切换;2.通过调节光纤与病灶组织的距离,即可轻松切换病灶组织的切割与止血功能,不会发生误踩,避免了手术时可能产生的医疗事故;3.结构简单,发射信号更准确,故障率更低;4.电磁兼容性更好,避免受到其他器械的干扰;5.需要的元件、体积小、便于移动。”
4、招标文件“第六章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及商务要求”第59页明确规定:各包件产品技术参数及要求中带“▲”参数(条款)为实质性要求,不允许负偏离,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带“★”参数(条款)为重要技术要求,适用于评分。招标文件“第六章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及商务要求”第二包产品技术参数及要求中第52页第16项载明“操作脚踏:双脚踏设计,左右脚踏对应两组不同的参数,可及时切换软组织切割功能与止血功能;”无任何特殊标记。
5、招标文件“第七章 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第二包综合评分明细表第2项载明:技术参数及要求48%,48分,技术参数及要求(“▲”参数除外)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没有负偏离得48分;每有一项参数不符合要求扣3分,本项分值扣完为止。注:技术参数以投标人投标产品技术偏离表为准。
6、在整个评审过程中,未发现存在中标供应商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做补充、修改、撤销的行为。***网上搜索中标供应商投标产品的检测报告、宣传彩页等证明材料,为已经失效且不是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明材料。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采购文件,评审资料,众联公司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众联公司回函,对评标委员会的调查询问笔录,采购代理机构前期质疑答复材料予以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众联公司未将投标产品的单脚踏设计参数在投标产品技术偏离表中列为负偏离是否有误;二、众联公司行为是否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三、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中使用众联公司的补充材料是否违反采购文件要求。
针对争议焦点,第一,现有激光治疗仪单脚踏设计或双脚踏设计均为成熟产品,且无行业规范、规定或检测报告证明孰优孰劣,招标文件将该项参数设定为未带“▲”和“★”的普通参数,表明采购人对其未作特殊要求,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结合参数实际能否实现产品“可及时切换软组织切割功能与止血功能”综合认定,仅因单脚踏设计而将该参数列为负偏离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第二,众联公司针对其投标产品说明书、技术参数等证明材料,并未提供虚假材料,未在投标文件中将其投标产品的单脚踏设计冒充双脚踏设计,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提供《单脚踏开关的优势说明》,足以表明众联公司并无对该参数进行虚假响应的主观意图。结合上述对参数负偏离响应是否有误的问题分析,众联公司行为不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第三,采购文件未要求在质疑答复中不能使用投标文件以外的材料予以佐证,而本项目采购活动开展过程中也不存在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对其提交的投标文件做任何补充、修改的情形。
因此,投诉事项因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应予以驳回。
四、处理决定
综上,本机关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相关当事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成都市新都区财政局
2022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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