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发布时间:2022-02-10 15:38
投诉人: 凉山州汇智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胜利路 132 号 1-1
被投诉人: 四川思渠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住所: 西昌市北碧府路 1 号(金兰达酒店 5 楼)
相关供应商: 凉山州领先未来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马水河街名店街 5 幢 2
层 5 号
凉山州汇智商贸有限公司不服四川思渠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2 日就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一人民医院电脑耗材配送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 5134202021000485 )作出的质疑答复,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一: 凉山州领先未来贸易有限公司自 2017 年成立至中标(成交)公告发布日期之前,出具了《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该曾诺属于提供虚假承诺。
投诉事项二: 我公司质疑:中标(成交)供应商,即凉山州领先未来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唐娅,该法人代表作为多家企业的法人及经营者,名下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其本身及名下企业已不具备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投诉人称: 本公司提出质疑后,经了解知悉凉山州领先未来商贸有限公司并未提供公司成立之日起至中标(成交)公告发布日期之前的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凭证,只是在本公司提出质疑后补交了部分社会保障资金,***网查询后得知该公司 2017 年至 2020 年间未缴纳任何社会保障资金。凉山州领先未来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唐娅,该法人代表作为多家企业的法人及经营者,名下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其本身及名下企业已不具备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被投诉人答复称: 成交供应商在本项目资格响应文件中是以承诺函形式对磋商文件中资格要求的“ 4 、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之规定进行的响应,符合本项目磋商文件要求。投诉人在质疑函中并未质疑投诉事项 2 ,故无法针对投诉事项 2 作出具体书面说明。
经审查查明: 2021 年 11 月 19 日 , 四川思渠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网上发布“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一人民医院电脑耗材配送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 5134202021000485 )”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并于 11 月 29 日发布该项目采购公告更正公告, 12 月 13 日发布该项目成交公告。目前该项目已暂停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招标文件》第四章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规定 : “ 4 、提供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良好记录的承诺函原件。”
2021 年 12 月 13 日, 凉山州汇智商贸有限公司向四川思渠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提出质疑。
2021 年 12 月 22 日, 四川思渠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作出答复,认为 凉山州汇智商贸有限公司 的质疑事项不成立。
以上事实,有项目公告、《招标文件》、 凉山州汇智商贸有限公司 投诉书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一。凉山州领先未来商贸有限公司员工李战于 2021 年 5 月入职,伍建和唐燕于 2021 年 12 月入职。经向凉山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查询,凉山州领先未来商贸有限公司为李战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期限为 2021 年 5 月至 2021 年 12 月,为伍建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期限为 2021 年 12 月。****中心出具的医疗保险参保证明显示李战于 2021 年 5 月至 2022 年 1 月正常参保,伍建于 2017 年 11 月至 2022 年 1 月正常参保。唐燕入职前已购买 2021 ****城镇医保,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的缴费查询显示其缴纳的社会保障资金的费款所属期为 2021 年 1 月至 2021 年 12 月。综上,凉山州领先未来商贸有限公司的李战、伍建、唐燕 3 名员工依法缴纳了社会保障资金,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一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58 号)第五十三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投诉人未在质疑有效期内对成交供应商是否具有良好商业信誉提出质疑,未依法进行质疑的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属于无效投诉事项。投诉事项二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综上,鉴于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一不成立,投诉事项二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 ”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投诉。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向四川省财政厅或凉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凉山州财政局
2022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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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0bid.com/view/449/LDUH434BHJrjKqB_lC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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