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发布时间:2022-02-09 10:04
一、 项目编号: 5115012021000120
二、 项目名称: ****中心艾滋病病毒载量检测设备和流式细胞仪采购项目(第六次)
三、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成都海信天成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 成都 市 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 ****楼、405号
被投诉人 1: ****中心
地址: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利民路 17号
被投诉人 2: 四川长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宜宾市****广场、2-2号(滨江路西段86号)
四、 基本情况:
成都海信天成商贸有限公司 不服 四川长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于 202 1 年 1 2 月 2 日****中心艾滋病病毒载量检测设备和流式细胞仪采购项目(第六次)(采购项目编号: 5115012021000120) 作出的质疑答复,于 202 1 年 12月 21 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于 20 21 年 12月 21 日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 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
四川长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质疑答复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川灏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中提供的小企业声明函属于虚假声明。
五、 处理依据及结果:
招标 文件规定: “第 二 章 投标人须知 …… 4 .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或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 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非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非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项目。 ”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号)第十一条之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涉案项 目 为非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或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 , 四川灏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小企业声明函内容未填写,在评审中评审小组未认定其为中小企业,未对其作价格扣除,经评审确定 四川灏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为 第一 中标 候选供应商 不违反相关规定 。
综上,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 60日内向宜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宾市财政局
202 2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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