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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经开区低空场景综合服务平台项目采购一标段答疑文件01号、补遗文件01号

2026-06-09招标变更-补充四川 - 成都市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成都经开区低空场景综合服务平台项目
省份/直辖市 四川 地区 成都市
采购单位 成都经开陆港联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 查看2个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 四川良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成都经开区低空场景综合服务平台项目采购一标段

答疑文件01号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成都经开区低空场景综合服务平台项目采购一标段”提出的问题作如下回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本答疑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提问一: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评标办法前附表”之“2.2.4(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中,要求“项目经理(1名):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得4分,本项最多得4分”、“1.技术负责人(1名):具有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系统分析师)得4分,本项最高得4分。2.运维负责人(1名):具有运维工程师资格证书得2分,本项最高得2分。3.安装负责人(1名):具有一级建造师证书(通信与广电工程)得2分,本项最高得2分。4.安全负责人(1名):具有数据安全工程师证书(高级)得2分,本项最高得2分。5.软件开发前端负责人(1名):具有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软件设计师)得2分,本项最高得2分。6.软件开发后端负责人(1名):具有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得2分,本项最高得2分。7.软件开发数据库负责人(1名):具有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数据库系统工程师)得2分,本项最高得2分。”;“2.2.4”章节的注释①中规定:“以上人员不重复计分”,注释③中规定:“以上证书需为国家职称认定机构或国家认可的机构颁发的证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具体事实与法律依据如下: 事实依据:(1)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2.2.4(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中,“其他主要技术人员”第6项规定:“软件开发后端负责人(1名):具有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得2分”。“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属于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高级),其主要考核内容为项目管理的理论知识与实践,侧重于统筹规划、进度控制与成本管理。而“软件开发后端负责人”的核心职责在于系统架构设计、代码编写与技术攻关。要求技术开发负责人与项目经理相同,必须持有管理类高级证书,属于典型的人岗不匹配。该要求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客观上造成了只有拥有大量人员资质证书的大型集成商才能得分,排斥了技术实力强但证书结构不同的专业型中小企业。(2)在“项目管理机构评分”中,要求配备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运维、安装、安全、前端、后端、数据库在内的8名持证人员,且多项要求为高级职称或特定稀缺证书。如此庞大且高配置的团队要求,远超一般无人机项目的实际实施需求。这种配置要求实质上是以人员规模和证书数量作为隐形门槛,变相限制了从业人员较少但具备核心竞争力的中小企业参与竞争。法律依据:以上技术指标内容具有明显的指向性/排他性,不符合:(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向中小企业采购份额。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修改建议:(1)删除“软件开发后端负责人”必须具备“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的要求。建议将其调整为更符合技术岗位的证书,如“系统架构设计师”、“软件设计师”或“数据库系统工程师”,或者直接取消该岗位的证书加分项,改为考察类似项目的技术开发业绩。(2)建议保留核心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即可,其余岗位(如前端、后端、数据库等)建议合并考察或不作为强制得分项,以降低投标门槛,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导向。

答复:本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配套规章。招标文件结合经信行业采购招标文件模版及其他服务模版文件编制,评标办法符合招标文件模版要求规定,人员设置符合本项目需求,人员配置要求与项目复杂度相匹配,本项目是集软件开发、硬件采购、系统集成、运维服务于一体的复杂信息化项目,涉及低空场景应用服务平台、低空安全保障平台、低空智联网等多个子系统,建设内容多、技术难度大、协调关系复杂。配备专业齐全的项目管理团队,是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交付质量的必要条件。且以上质疑问题以政府采购相关条款提出的异议,不适用于本项目。

提问二: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中“一、服务内容要求--2采购清单--一期”之“(1)低空场景应用服务平台--序号1:业务基础功能--飞行控制”第5条要求:“平台可进行5G/4G全链路飞行控制,可以进行5G/4G机载飞控终端管理”;另外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评标办法前附表”之“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提出“技术标准和要求”应“符合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否则“视为响应性评审标准不通过,不进入下一步评审,应当否决其投标”。事实依据:市场主流技术路径与招标文件要求存在显著差异。目前市场上主流的无人机(包括消费级和工业级)控制方式以传统手段为主,包括:遥控器(手柄)直连,即通过专用无线频段(如2.4GHz/5.8GHz)实现视距内控制,典型代表如大疆等品牌,其产品广泛采用此类方式,技术成熟且成本可控;地面站/机场直连,工业级无人机常通过专用地面站软件或机场管理系统进行任务规划与控制,通信协议包括私有协议、Wi-Fi、数传电台等;卫星通信(如北斗短报文),在超视距场景中,部分无人机采用卫星通信保障控制链路。5G/4G机载终端并非主流方案。尽管5G在无人机领域有探索性应用(如应急通信、物流等特定场景),但受限于成本、网络覆盖、技术成熟度等因素,目前市场上多数无人机未标配5G/4G机载终端。因此将“5G/4G机载飞控终端管理”作为唯一要求,与市场实际应用情况脱节,排除了大量采用主流技术方案的潜在供应商及产品。当前无人机市场存在多样化技术路线,部分供应商擅长传统通信方案,部分聚焦5G网联无人机。招标文件仅允许5G/4G机载终端,直接排除其他技术路径的供应商(如专网通信、卫星通信等),可能导致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数量大幅减少,形成“事实上的唯一性”或“供应商锁定”,违背公平竞争原则。 法律依据: 以上技术指标内容具有明显的指向性/排他性,不符合:(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投标人,包括‘设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投标人、产品’。” 综上,招标文件要求“可以进行5G/4G机载飞控终端管理”缺乏必要性论证,与市场主流技术路径显著不符,排斥采用传统但成熟方案的供应商,涉嫌违反多项法律法规关于公平竞争、禁止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规定。建议修改:招标人采用技术中立表述(如“支持符合国家标准的多种飞行控制方式,包括但不限于5G/4G、遥控器、专网通信等,并具备技术兼容性”),确保合法合规及充分竞争。

答复:该要求符合项目建设目标和实际需求,并非排他性技术要求。本项目旨在打造集“全域感知、智能保障、高效服务”于一体的区级低空场景综合服务平台,核心目标是实现对政务巡检、空域安全保障及低空基础设施运维的统筹管理与可视化调度。5G/4G全链路飞行控制是实现超视距远程调度、多机协同作业、实时数据回传的必要技术手段,能够突破传统遥控器视距控制的局限,满足龙泉驿区全域低空管理的需求。仅要求平台“可进行”5G/4G全链路飞行控制,并未禁止其他通信方式的使用。平台同时支持遥控器直连、地面站控制等传统方式,与5G/4G控制方式互为补充。只要潜在投标人的平台能够实现5G/4G全链路飞行控制功能,无论采用何种技术实现路径,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提问三: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中“一、服务内容要求--2采购清单--一期”之“(2)低空应用场景建设”,其中:①“序号1:小型巡检无人机”设备参数要求:“1、裸机重量(含电池、普通桨叶和 microSD 卡、无配件):≤1850g”、“6、最长飞行时间:≥54分钟”、“8、全向感知系统:支持全向双目视觉避障系统,下方具备三维红外传感器,能够在探测到障碍物时在App上进行提醒,并自动减速刹车或绕行”、“13、RTK定位悬停精度:垂直±0.1m,水平±0.1m”、“21、相机类型:具有长焦可见光、中长焦可见光、广角可见光和红外热成像相机”;另外,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评标办法前附表”之“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提出“技术标准和要求”应“符合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否则“视为响应性评审标准不通过,不进入下一步评审,应当否决其投标”。以上条款存在唯一性/排他性,具体事实与法律依据如下: 事实依据:经调查,以上参数要求为大疆 Matrice 4TD 型号无人机设备相关参数,具体情况如下:(1)Matrice 4T整机重量(含电池)为1850g(完全一致,且市面上极少有带双云台四相机的无人机可满足这个重量极限);(2)Matrice 4T最大飞行时间54分钟,与招标参数完全一致;(3)Matrice 4T独有“双云台、四相机”设计(广角+中长焦+长焦+红外),这是大疆独有的设计,其他厂商(如纵横、科比特等)通常采用单云台多传感器集成方案,无法满足“长焦、中长焦、广角”分立的参数描述;(4)避障方面,全向双目视觉是大疆行业机的标志性技术。法律依据:以上技术参数内容明显倾向大疆Matrice 4T等产品,具有明显的指向性/排他性,不符合:(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投标人,包括‘设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投标人、产品’。”修改建议:招标人采用技术中立表述(如“起飞重量≥2000g;任务载荷≥1kg;具备多倍率变焦(覆盖广角至长焦焦段)及红外热成像能力,允许集成式云台相机”等),确保合法合规及充分竞争。

答复:所有参数均基于项目实际巡检需求科学制定,经市场调研,除大疆 Matrice 4TD 外,纵横股份 CW-15、科比特 M6 等多个品牌的无人机产品均能满足或优于上述参数要求。招标文件未指定任何品牌、型号或生产厂家,所有满足技术参数的产品均可参与投标。本项目招标文件提出了技术性能指标,未包含任何指向特定投标人的内容,不存在倾向性或排他性。

提问四: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中“一、服务内容要求--2采购清单--二期”之“(1)低空场景应用服务平台增补--序号1:低空网络”第1条要求:“支持展示当前正在飞行且挂载5G通信设备的无人机和方舱相关信息”。 事实依据:5G网联无人机终端目前主要由运营商定制(如中国移动“哈勃系列”、中国联通“极光一号”、中国电信“天枢系列”),适配机型有限(仅支持大疆M30/M350等少数型号),且需额外采购成本。并且5G模组成本较高(单模块价格约2000-5000元),远高于传统数传电台(500-1000元),导致多数中小企业无人机未标配5G功能。当前主流工业级和消费级无人机(如大疆Mavic系列、Matrice系列)普遍采用遥控器直连(2.4GHz/5.8GHz频段)或专用地面站通信(如Wi-Fi、数传电台),而非依赖5G网络。例如:大疆行业无人机(如M300 RTK)默认通过遥控器或4G增强模块实现通信,5G模组需额外挂载,且非出厂标配。电力巡检、农林植保等场景中,超90%的作业无人机仍以遥控器直连为主。法律依据:以上技术指标内容具有明显的指向性/排他性,不符合:(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投标人,包括‘设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投标人、产品’。”建议修改:招标人采用技术中立表述(如“平台应支持多种飞行控制通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5G/4G、遥控器直连、专网通信及卫星通信”),确保合法合规及充分竞争。

答复:该要求是平台数据可视化管理的基本功能,低空场景应用服务平台需要对辖区内所有飞行的无人机进行统一管理和态势展示。展示挂载 5G 通信设备的无人机信息,是为了实时掌握网联无人机的通信状态和运行情况,保障飞行安全和调度效率,与项目实际需求高度相关。该要求并未强制所有无人机必须挂载5G设备。招标文件要求平台具备展示挂载5G通信设备的无人机信息的能力,并未要求所有参与项目的无人机必须配备5G模组。投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无人机的通信方式,平台将对所有符合接入标准的无人机信息进行展示。5G模组成本已大幅下降,工业级5G模组的市场价格已降至1000-2000元区间,且有多个国产品牌可供选择。中小企业可通过市场化采购获得5G模组,不存在技术或成本壁垒,不存在倾向性或排他性。

提问五: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中“(1)低空场景应用服务平台--序号1:业务基础功能--飞行控制”第10条要求:“平台需支持远程操控机舱,包括开关舱门、预备起飞等功能”。该条款中的“预备起飞”功能涉嫌指定特定技术路线,具有唯一性/排他性。事实依据:(1)招标文件中提到的“预备起飞”功能,实际上是大疆(DJI)机场(Dock)系列产品的特定私有协议指令。在大疆的生态系统中,“预备起飞”是一个具体的API接口命令,用于让机场进入待命状态。要求平台必须支持这一特定指令,实质上是要求平台必须内置大疆的SDK开发包。对于采用其他通信协议的机库厂商(如复亚智能、一电航空、道通智能等),其产品并不识别“预备起飞”这一指令,若强制要求支持该功能,将导致非大疆生态的机库无法与平台对接,或者需要进行复杂的协议转换开发,这在客观上排除了其他具备同等自动化起飞能力的潜在供应商。(2)招标文件未对“预备起飞”的具体技术指标(如执行动作、状态反馈、超时机制等)进行明确定义,仅使用了特定厂商的产品术语,这将导致其他厂商无法判断自身产品是否满足要求,评标委员会也无法制定客观的评审标准。(3)经核实,目前市场上绝大多数第三方机库厂商(如复亚智能的AutoDock、科比特的自动机巢等)均采用“任务即起飞”的集成模式,即平台只需告知“何时飞、去哪里”,机库负责“怎么飞、何时准备”。并非所有主流厂商公开提供名为“预备起飞”的标准化接口,这进一步证明了该条款的指向性。法律依据:以上内容具有明显的指向性/排他性,不符合:(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建议修改:建议删除“预备起飞”这一特定厂商术语,改为描述功能需求的通用技术指标,以确保所有符合自动化作业标准的机舱均可接入。改为:“平台需支持远程操控机舱,包括开关舱门、任务下发及自动化起飞等功能。机舱应具备自主环境感知、自检及自动放飞能力,平台下发任务指令后,机舱应在满足安全条件的情况下自动完成无人机的唤醒、检查及起飞作业。”

答复:“预备起飞”是对功能的通用描述,并非特定术语。“预备起飞” 指的是无人机机库在执行起飞任务前,自动完成舱门开启、无人机自检、环境监测、电池预热等一系列准备工作的功能。这是所有自动化机库的必备功能,不同厂商可能使用不同的术语(如“起飞准备”“任务预启动” 等),但功能实质完全一致。招标文件要求的是功能实现,而非特定协议或接口。平台仅要求能够远程操控机舱完成包括预备起飞在内的自动化作业流程,并未要求必须使用某一厂商的 SDK 或私有协议。潜在投标人可采用任何技术手段实现该功能,平台将通过标准化接口与不同品牌的机库进行对接。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平台“支持≥5个的多品牌多机型第三方机库接入及在线管理功能”,充分考虑了不同厂商产品的兼容性问题,不存在倾向性或排他性。

提问六: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评标办法前附表”之“2.2.4(1)实施方案”评分标准中,关于“质量保障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及“技术方案”的评审细则设置不科学、不明确,存在严重的歧义和倾向性风险,具体事实与法律依据如下: 事实依据:评分标准缺乏量化指标,主观随意性过大。招标文件中对于“质量保障方案(10分)”、“售后服务方案(10分)”和“技术方案(20分)”的评分依据仅表述为:“阐述清晰、科学合理,具备较强落地性、针对性,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审”,“好得**分,中得**分,差得**分,无得**分”,未列明何种情况对应“好”,何种情况对应“中”,何种情况对应“差”。这种模糊的定义违反了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公平、公正”原则,使得所有潜在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无法准确响应,同时也为倾向性打分的行为提供了操作空间。 法律依据:以上内容具有明显的指向性/排他性,不符合:(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修改建议:为了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及科学性,建议采购人/代理机构对评分标准进行如下修改:明确“好、中、差”的具体界定标准(例如,好(8-10分):方案内容完整,包含全部5项要求内容,且有针对性的优化措施,逻辑严密,可行性强;中(4-7分):方案内容基本完整,包含5项要求内容,但缺乏针对性优化措施,逻辑一般;差(1-3分):方案内容缺失,未完全覆盖5项要求内容,或方案存在明显逻辑错误。)

答复:本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配套规章。招标文件结合经信行业采购招标文件模版及其他服务模版文件编制,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综合评审中对方案完整性、科学性、落地性进行综合打分,属于工程招投标常规评审方式,评标办法符合招标文件模版要求规定,且以上质疑问题以政府采购相关条款提出的异议,不适用于本项目。

提问七: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 ★计划服务期”要求:“一期:从合同签订之日起,75日历天内完成建设;二期:从二期建设时间起,75日历天内完成建设”;另外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评标办法前附表”之“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提出“计划服务期”应“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3.2 项规定”,否则“视为响应性评审标准不通过,不进入下一步评审,应当否决其投标”。该条款中的工期要求存在偏离客观实际的情况。事实依据:该项目涉及“软硬结合”、多厂商集成、定制化开发及复杂的网络环境打通,75天(约2.5个月)要完成从部署到验收的全过程,时间极其紧迫,具体事实依据如下:(1)硬件供货与物流周期长。清单中包含大量高价值定制设备,如“小型/中型巡检无人机”、“无人机机库(机场)”、“5G-A网联终端”等。根据行业惯例,工业级无人机及机库的生产排期通常在30-45天。加上从厂商(如大疆、极飞或特定中型机厂商)发货到成都的物流时间(约5-7天),仅硬件到场就需要近1.5个月。(2)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难度大。一期软件包含“一网统飞模块”、“智能政务”、“三维渲染服务组件”等,且要求支持不少于30种智能算法(火灾、车辆、人员等)的接入与开发,而定制化软件开发(特别是涉及三维GIS、低空飞行控制逻辑)通常需要经历需求分析、架构设计、编码、单元测试、联调等阶段,75天内要完成如此多模块的开发、测试及部署,开发强度极高(需数百人天工作量)。且平台需经历多系统对接,要实现对接“上级平台”、“统一权限认证系统”、“多品牌无人机SDK”,而接口联调往往是项目中最不可控的环节,通常需要2-3轮的反复调试,75天内很难完成全链路贯通。75天工期意味着本项目只面对在成都本地已有成熟机队、现货库存、且预装了该系统软件的供应商,这实际上排斥了外地优质厂商(即使技术更强)和新进入市场的厂商,构成了地域歧视和隐性门槛。法律依据:设定过短的工期在招投标法中可能被视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故以上内容具有明显的指向性/排他性,不符合:(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也不得“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投标人,包括‘设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投标人、产品’。”建议修改:为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规避风险并保证项目实施质量,建议对工期进行如下调整“一期(含硬件部署与基础平台):从合同签订之日起,120-150日历天内完成建设;二期(增补与深化):从一期验收通过起,90-120日历天内完成建设。”

答复:本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配套规章。招标文件结合经信行业采购招标文件模版及其他服务模版文件编制,服务期由招标人结合备案表、项目整体推进计划、行业实施经验等确定,75日历天为单阶段建设周期,仅包含软硬件部署、调试工作,未含初验、试运行、终验环节,工期设置科学合理,属于工程招投标正常约定,不存在不合理限制、地域歧视等问题。且以上质疑问题以政府采购相关条款提出的异议,不适用于本项目。

特此答疑。

招标人:成都经开陆港联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良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六月九日

成都经开区低空场景综合服务平台项目采购一标段

补遗文件01号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成都经开区低空场景综合服务平台项目采购一标段招标文件作如下补遗,按招标文件规定,本补遗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一、本项目招标文件增加评定分离相关内容,招标文件以新上传的附件为准。

二、本项目开标时间延期至“2026年6月30日09时30分”。

三、本项目投标保证金递交时间相应顺延。

四、其他不变。

特此补遗。

招标人:成都经开陆港联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良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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