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
2、其他资格要求:1.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22条所规定的条件: (1)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和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因采购单位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项目(投标供应商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3.包二:本次采购要求投标人为代理商的须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为生产企业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4.包三:投标人若是制造商,须提供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电梯)A级及以上证书、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电梯)B级及以上证书。更换新证的,须提供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所有许可参数不限。投标人若是代理商,须提供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电梯)B级及以上证书,同时提供电梯制造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电梯)A级及以上证书。更换新证的,须提供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后,电梯安装(含修理》,同时提供电梯制造商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所有许可参数不限。 5.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7.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8.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公司不能以分公司名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除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通信等特殊行业外)。分公司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须提供总公司针对本项目的授权。 9.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10.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资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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