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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责任保险采购项目

2023-09-13招标公告-公告公开招标宁夏 - 石嘴山市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责任保险采购项目
省份/直辖市 宁夏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采购需求

一、采购标段

采购计划编号: 2023NCZ(SZS)001608 项目名称: 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责任保险采购项目
分包名称: 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责任保险采购项目 分包类型: 服务类
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预算金额 1469000.00
报价方式: 总价采购项目 是否属于技术复杂,
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
是否为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
和固定价格采购项目:

发起异议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以上公示的项目采购需求有异议的,可以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前在线发起异议,并填写异议内容及事实依据,该异议仅作为社会主体对采购需求内容的监督,采购人查询异议内容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纳异议内容。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执行。

二、供应商资格条件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1.1 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 (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

1.2 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3 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1.4 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1.5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

1.6 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资格承诺函》)。

2.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3.(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 是 否

4.合格投标人的其他资格要求:

序号 合格投标人的其他资格要求
1 (7)投标人具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2 (9)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3 (8)本项目允许保险机构分公司参与投标,如为分公司投标的,需出具总公司针对本项目的专项授权书;同一保险主体,只能由一家分公司参与投标;

三、商务要求

采购标的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采购标的的时间30天;

保险:共12个月,自2023年10月1日零时起至2024年9月30日二十四时止,以北京时间为准;

其他商务要求:追溯期:2020年10月1日零时起至2023年9月30日二十四时止。

采购标的交付地点(范围):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

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按合同约定

四、技术要求

货物类 服务类 工程类

标的清单(服务类)
序号 标的名称 服务内容 数量 单价 服务标准及详细要求 服务期限 备注
1 其他保险服务 医疗责任保险服务 1 1469000.00 标的1-其他保险服务: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始建于1984年,是一所集医、教、研为一体的三级乙等综合医院、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宁夏助理全科医师培训基地、中国煤矿尘肺病防治基金会定点医院及科研基地、脑卒中筛查与防治基地医院,附设市“120”****中心。医院占地面积4.39万平方米,建筑面积5.06万平方米,设置临床、医技科室35个,行政、后勤科室20个,开设床位600张。院区总床位数为600张,医生数204人,护士医技人数407人,2022年出院人次15007人次,2022年门诊人次206412人次,2022年赔付率149.15%。 医疗责任保险项目 (一)保险方案明细表 项目 内容 投保人 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 投保人地址 石****街****号 被保险人 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 责任限额: (一)主险 三级公立医疗机构 累计责任限额:350万元; 每位医务人员累计责任限额:100万元;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50万元; 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限额:5万元; 每次事故每位患者公平原则责任限额:2万元; 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特别会诊费用责任限额:2万元; 累计法律费用责任限额: 20万元。 (二)附加险 1、附加费用损失责任保险条款 每次事故费用损失责任限额:5万元; 2、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条款 每人责任限额:5万元; 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2万元; 保险责任 (一)主险 1、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发生下列情形,患者或其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患方)在保险期间内或发现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2)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造成患者损害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向患者或其近亲属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的;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医务人员未及时向患者或其近亲属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 (3)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 (4)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 2、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患者在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并导致其死亡或残疾。患者和被保险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患方在保险期间内或发现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判决或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应由被保险人给予患者或其近亲属的适当经济补偿,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发生保险合同规定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患者的人身损害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以下简称特别会诊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4、发生可能引起保险合同规定赔偿的情形时,被保险人被提起诉讼或仲裁,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诉讼费、鉴定费、取证费、案件受理费、评估费、公证费、律师费、仲裁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二)附加险: 1、附加费用损失责任保险 在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未直接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但因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存在诊疗过错情形,致使患方因此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患方在保险期间内或发现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费用损失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因发生医疗纠纷而遭受患方伤害,造成其人身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死亡、残疾和医疗费用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免赔额: (一)主险:无 (二)附加险: 1、附加费用损失责任保险:无 2、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医疗费用免赔率10%,其他无免赔。 保险期间: 共12个月,自2023年10月1日零时起至2024年9月30日二十四时止,以北京时间为准。 承保基础: 期内索赔式 追溯期: 2020年10月1日零时起至2023年9月30日二十四时止 发现期: 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到期时,若投保人未续保,被保险人将自动获得自保险期间到期日第二天起60天的免费发现期。 司法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基本条款 主险:宁夏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附加险: 1、附加费用损失责任保险条款; 2、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条款 特别约定: 1、赔偿处理规则特别约定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医疗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处理:自行和解、第三方调解、司法诉讼、行政调解和其他。 保险人同意认可并严格执行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被保险人与患方达成的调解协议; 保险人给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年保费的7%额度的医患自行和解处理医疗纠纷的权限,每次医患自行和解金额为10000元,医患双方达成和解后签订医患自行和解协议书,保险公司认可并按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如和解协议金额大于10000元,则需按第三方调解流程进行医学评鉴及责任认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认可医疗纠纷案件通过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结果,并按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医疗纠纷案件通过行政调解途径进行处理的,其处理流程参照人民调解流程进行处理; 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计算的赔偿金额乘以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比例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赔偿项目及标准如下: ①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患者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折医疗费(含对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进行抢救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②造成患者残疾的,除应赔偿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赔偿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补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③造成患者死亡的,除应当根规抢救治疗情况赔偿中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患者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合理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 ④对患者因保险事故残疾的,伤残级别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确定:残疾赔偿金参照伤残赔偿比例表,规定的伤残赔偿比例乘以《司法解释》规定的对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计算; (5)乙方同意甲方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包括尸检费)由乙方承担并先行垫付;(6)甲方发生赔偿金额在人民币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赔案,保险经纪人负责组建的医调委人民调解员有权自主主导医疗纠纷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经乙方审核确认后,可根据调解结果进行赔偿。 2、投保医务人员变更特别约定 特此明确医务人员投保名单作为计算保费过程中统计人数的依据。医务人员变更的,投保人应在当季度内申报变更医务人员。投保人按约定在当季度内申报的,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同意按照保单约定进行赔偿,需投保人提供医务人员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医务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并交纳或退还对应保险费。投保人超过当季度仍未向保险人申报的以及投保时未计入医务人员投保名单的,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人员数投保比例进行赔付,赔付比例=投保名单人数/院内实际在册执业人数*100%,赔付比例不超过100%。 3、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特别会诊费用保障特别约定 特此明确发生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患者的人身损害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以下简称特别会诊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保险合同所指特别会诊费用仅为超出被保险人医疗水平时,以被保险人名义外请医务人员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会诊费用。 5、责任限额特别约定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所承担的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超过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限额;保险人对每位医务人员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位医务人员累计责任限额;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的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每位患者公平原则责任限额;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的特别会诊费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特别会诊费用责任限额;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损失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保险人所承担的法律费用不超过累计法律费用责任限额,累计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在累计责任限额以外计算。 6、法律依据特别约定若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文件修订、废止或被其他法律所替代的,则合同依据的法律基础以新的法律法规为准。 效力约定: 在本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效力高于主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的效力高于主险条款。 (三)保险条款 基本条款:宁夏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附加条款:附加费用损失责任保险条款;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条款 (四)保险经纪人 本项目委托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为我院的保险经纪人,为我院提供协助投保、协助索赔、医疗纠纷风险防范与处置服务,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经纪佣金并负责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运营,经纪佣金为保单保费(含税)的22.64%或保单保费(不含税)的24%。 (五)理赔服务 1、****中心出具的《医疗责任保险赔款支付通知书》及按照协议约定收集的索赔材料后,按照以下时限向被保险人、受益人或第三者支付赔款。 赔款金额 赔付时效 赔款金额≤RMB20000元 3个工作日内支付 RMB20000元<赔款金额≤RMB100000元 5个工作日内支付 RMB100000元<赔款金额 10个工作日内支付 2、应安排理赔专职人员受理并按上述时效要求处理案件,服务团队中明确项目理赔负责人及专职理赔人员。 共12个月,自2023年10月1日零时起至2024年9月30日二十四时止,以北京时间为准

五、合同管理安排

合同类型: 货物类 服务类 工程类

服务类

服务内容:医疗责任保险服务

服务期限:共12个月,自2023年10月1日零时起至2024年9月30日二十四时止,以北京时间为准。

其他:追溯期:2020年10月1日零时起至2023年9月30日二十四时止。

服务地点(范围):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

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按合同约定

六、评审方法及评审细则

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

综合评分法

发起异议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以上公示的项目采购需求有异议的,可以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前在线发起异议,并填写异议内容及事实依据,该异议仅作为社会主体对采购需求内容的监督,采购人查询异议内容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纳异议内容。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执行。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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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0bid.com/view/470/pid1jIoBejfXyu88JRX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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