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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呼伦贝尔市2026-2028年度财产保险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框架协议采购入围结果公告

21小时前招标结果-结果内蒙古 - 呼伦贝尔市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呼伦贝尔市2026-2028年度财产保险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框架协议采购
省份/直辖市 内蒙古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采购单位 中国银保监会 项目联系方式 0470-***0331
代理机构 内蒙古分公司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一、征集项目概况

1、征集项目名称:呼伦贝尔市2026-2028年度财产保险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框架协议采购

2、征集项目编号:K1507012026000013

3、征集项目简介:财产保险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是指针对机动车辆因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导致的财产损失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5年版)的通知》有关规定,呼****中心拟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形式对财产保险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框架协议项目进行公开征集。呼伦贝尔市所属采购单位共同使用征集结果。

二、征集人信息

1、征集人名称:呼****中心

2、联系人: 马女士

3、联系方式: 400****1770470-***0331

4、联系地址: ****城区友好五街西呼****中心****楼

三、入围供应商信息

1、采购包号:2

(1)采购包名称:特种车辆保险(新能源车、摩托车车辆保险除外)

(2)入围供应商信息:

入围供应商名称: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地址:乌兰察布东路路南,与丁香路交汇处西侧(****街****号****大厦

服务要求:

1
服务名称: 特种车辆保险(新能源车、摩托车车辆保险除外)服务内容

主要服务内容: 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险和车船税。其中交强险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商业险分为主险与附加险,主险为独立险种,采购人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主险保险责任终止的,其相应的附加险保险责任同时终止。采购人可根据主险自行选择一种或多种可投保的附加险。 主险包括:特种车损失保险;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特种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特种车全车盗抢保险。 附加险包括: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附加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附加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附加特种车辆固定设备、仪器损坏扩展条款。 本项目特种车辆保险(新能源车车辆保险除外)的商业险自主定价系数,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扩大商业车险自主定价系数浮动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23号)的相关要求执行。 本项目要求入围供应商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为采购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等费用。

服务标准: 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险和车船税。其中交强险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商业险分为主险与附加险,主险为独立险种,采购人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主险保险责任终止的,其相应的附加险保险责任同时终止。采购人可根据主险自行选择一种或多种可投保的附加险。 主险包括:特种车损失保险;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特种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特种车全车盗抢保险。 附加险包括: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附加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附加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附加特种车辆固定设备、仪器损坏扩展条款。 本项目特种车辆保险(新能源车车辆保险除外)的商业险自主定价系数,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扩大商业车险自主定价系数浮动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23号)的相关要求执行。 本项目要求入围供应商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为采购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等费用。

供应商响应内容: 我司所能提供的保险服务: 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险和车船税。其中交强险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商业险分为主险与附加险,主险为独立险种,采购人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主险保险责任终止的,其相应的附加险保险责任同时终止。采购人可根据主险自行选择一种或多种可投保的附加险。 主险包括:特种车损失保险;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特种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特种车全车盗抢保险。 附加险包括: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附加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附加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附加特种车辆固定设备、仪器损坏扩展条款。 本项目特种车辆保险(新能源车车辆保险除外)的商业险自主定价系数,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扩大商业车险自主定价系数浮动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23号)的相关要求执行。 我公司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为采购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等费用。

报价内容 计量单位 供应商报价类型 最高限价 供应商响应报价
特种车辆保险(新能源车、摩托车车辆保险除外)服务内容 优惠率 0.5 - 1.5 0.6
2
服务名称: 特种车车辆保险(新能源车、摩托车车辆保险除外)服务标准

主要服务内容: (一)承保服务要求 1.对投保人提出的合理服务要求及时作出响应。2.提供24小时承保咨询服务。3.新购车辆于当日办妥投保手续,续保车辆保险于到期前30日内通知投保人,并排专人办妥投保手续。4.投保期限一般为1年,具体时限由投保人自行决定。5.在接到投保人车辆变更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派专人办妥保单变更、退保等手续。6.能提供多种投保方式,包括上门办理、电话投保、网络投保、网点投保。7.将保单及相关单据按双方约定方式及时送达投保人。 (二)理赔服务要求 1.报案服务。(1)提供24小时出险报案服务专线,建立理赔服务绿色通道,一案一办,组建专人服务小组。(2)在24小时内生成报案号。被保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案的,保险人应认可被保险人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 2.现场查勘服务。(1)保险人在接到报案后需要进行现场查勘的,应立即指派专人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市内应在1小时内,郊区县应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自治区外应在3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2)如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说明、修理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结算依据。如被保险人当时不具备拍照条件,可不提供现场照片,如遇重大损失或保险责任争议较大的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3.拖车及道路救援服务。(1)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如被保险人需要,应提供免费拖车和无偿救援服务,市区内拖车和救援人员应在1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自治区内市区外拖车和救援人员应在2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自治区外拖车和救援人员应在3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2)如无法或不能及时提供拖车服务,应接受被保险人提供的拖车发票,拖车费按照物价和公安部门标准执行。(3)拖车费用按照责任比例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的数额。 4.定责定损服务。(1)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应当按照以下约定及时定损:A.被保险人的保险车辆出险后,保险人应根据服务承诺,对出险车辆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在计损时以原厂配件(无原厂配件可以计损的情形下,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用质量相当的配件)价格进行计算。B.对于常见车型的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 5000元以内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至30000元,应在3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30000元以上的,在接到报案后,15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C.对于稀缺或稀有车型,应会同被保险人共同确定损失金额;D.当和被保险人就赔偿结果无法达成一致时,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应指定具有国内保险公估营业许可的双方认可的公估公司进行损失理算,并负担有关公估费用;(2)如未按约定时间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5.车辆修理服务。(1)车辆出险后,投保人可自选资质合格的修理厂(优先选择车辆维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入围修理厂)及专修厂修理受损车辆。对于投保人自选的资质合格的修理厂及专修厂,保险公司应予以认可。(2)受损车辆在双方共同认可的资质合格的修理厂或专修厂修理,定损工作应由修理厂或专修厂共同完成。(3)对于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内的损失,投保人可凭保险凭证无需先行支付修理费用,车辆修理完毕,投保人向修理厂提供完整的索赔资料和委托书后,由修理厂代为索赔。 6.索赔材料递交服务。(1)接到被保险人索赔材料后应立即审查核实,若认为有关证明或材料不完整,应立刻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被保险人应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材料。若在接到索赔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未给予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认可索赔资料的完整性。(2)对于非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可不必提供交通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的事故证明,但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进行事故调查。(3)支付抢救费用。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合法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需紧急抢救,保险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支付抢救费用。

服务标准: (一)承保服务要求 1.对投保人提出的合理服务要求及时作出响应。2.提供24小时承保咨询服务。3.新购车辆于当日办妥投保手续,续保车辆保险于到期前30日内通知投保人,并排专人办妥投保手续。4.投保期限一般为1年,具体时限由投保人自行决定。5.在接到投保人车辆变更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派专人办妥保单变更、退保等手续。6.能提供多种投保方式,包括上门办理、电话投保、网络投保、网点投保。7.将保单及相关单据按双方约定方式及时送达投保人。 (二)理赔服务要求 1.报案服务。(1)提供24小时出险报案服务专线,建立理赔服务绿色通道,一案一办,组建专人服务小组。(2)在24小时内生成报案号。被保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案的,保险人应认可被保险人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 2.现场查勘服务。(1)保险人在接到报案后需要进行现场查勘的,应立即指派专人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市内应在1小时内,郊区县应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自治区外应在3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2)如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说明、修理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结算依据。如被保险人当时不具备拍照条件,可不提供现场照片,如遇重大损失或保险责任争议较大的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3.拖车及道路救援服务。(1)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如被保险人需要,应提供免费拖车和无偿救援服务,市区内拖车和救援人员应在1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自治区内市区外拖车和救援人员应在2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自治区外拖车和救援人员应在3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2)如无法或不能及时提供拖车服务,应接受被保险人提供的拖车发票,拖车费按照物价和公安部门标准执行。(3)拖车费用按照责任比例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的数额。 4.定责定损服务。(1)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应当按照以下约定及时定损:A.被保险人的保险车辆出险后,保险人应根据服务承诺,对出险车辆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在计损时以原厂配件(无原厂配件可以计损的情形下,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用质量相当的配件)价格进行计算。B.对于常见车型的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 5000元以内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至30000元,应在3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30000元以上的,在接到报案后,15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C.对于稀缺或稀有车型,应会同被保险人共同确定损失金额;D.当和被保险人就赔偿结果无法达成一致时,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应指定具有国内保险公估营业许可的双方认可的公估公司进行损失理算,并负担有关公估费用;(2)如未按约定时间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5.车辆修理服务。(1)车辆出险后,投保人可自选资质合格的修理厂(优先选择车辆维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入围修理厂)及专修厂修理受损车辆。对于投保人自选的资质合格的修理厂及专修厂,保险公司应予以认可。(2)受损车辆在双方共同认可的资质合格的修理厂或专修厂修理,定损工作应由修理厂或专修厂共同完成。(3)对于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内的损失,投保人可凭保险凭证无需先行支付修理费用,车辆修理完毕,投保人向修理厂提供完整的索赔资料和委托书后,由修理厂代为索赔。 6.索赔材料递交服务。(1)接到被保险人索赔材料后应立即审查核实,若认为有关证明或材料不完整,应立刻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被保险人应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材料。若在接到索赔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未给予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认可索赔资料的完整性。(2)对于非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可不必提供交通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的事故证明,但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进行事故调查。(3)支付抢救费用。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合法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需紧急抢救,保险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支付抢救费用。

供应商响应内容: 我司有能力在出险后对符合保险责任的案件进行理赔,且理赔即时。从无被执行情况发生并承诺: (一)承保服务要求 1.对投保人提出的合理服务要求及时作出响应。2.提供24小时承保咨询服务。3.新购车辆于当日办妥投保手续,续保车辆保险于到期前30日内通知投保人,并排专人办妥投保手续。4.投保期限一般为1年,具体时限由投保人自行决定。5.在接到投保人车辆变更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派专人办妥保单变更、退保等手续。6.能提供多种投保方式,包括上门办理、电话投保、网络投保、网点投保。7.将保单及相关单据按双方约定方式及时送达投保人。 (二)理赔服务要求 1.报案服务。(1)提供24小时出险报案服务专线,建立理赔服务绿色通道,一案一办,组建专人服务小组。(2)在24小时内生成报案号。被保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案的,保险人应认可被保险人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 2.现场查勘服务。(1)保险人在接到报案后需要进行现场查勘的,应立即指派专人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市内应在1小时内,郊区县应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自治区外应在3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2)如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说明、修理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结算依据。如被保险人当时不具备拍照条件,可不提供现场照片,如遇重大损失或保险责任争议较大的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3.拖车及道路救援服务。(1)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如被保险人需要,应提供免费拖车和无偿救援服务,市区内拖车和救援人员应在1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自治区内市区外拖车和救援人员应在2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自治区外拖车和救援人员应在3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2)如无法或不能及时提供拖车服务,应接受被保险人提供的拖车发票,拖车费按照物价和公安部门标准执行。(3)拖车费用按照责任比例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的数额。 4.定责定损服务。(1)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应当按照以下约定及时定损:A.被保险人的保险车辆出险后,保险人应根据服务承诺,对出险车辆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在计损时以原厂配件(无原厂配件可以计损的情形下,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用质量相当的配件)价格进行计算。B.对于常见车型的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 5000元以内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至30000元,应在3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30000元以上的,在接到报案后,15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C.对于稀缺或稀有车型,应会同被保险人共同确定损失金额;D.当和被保险人就赔偿结果无法达成一致时,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应指定具有国内保险公估营业许可的双方认可的公估公司进行损失理算,并负担有关公估费用;(2)如未按约定时间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5.车辆修理服务。(1)车辆出险后,投保人可自选资质合格的修理厂(优先选择车辆维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入围修理厂)及专修厂修理受损车辆。对于投保人自选的资质合格的修理厂及专修厂,保险公司应予以认可。(2)受损车辆在双方共同认可的资质合格的修理厂或专修厂修理,定损工作应由修理厂或专修厂共同完成。(3)对于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内的损失,投保人可凭保险凭证无需先行支付修理费用,车辆修理完毕,投保人向修理厂提供完整的索赔资料和委托书后,由修理厂代为索赔。 6.索赔材料递交服务。(1)接到被保险人索赔材料后应立即审查核实,若认为有关证明或材料不完整,应立刻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被保险人应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材料。若在接到索赔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未给予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认可索赔资料的完整性。(2)对于非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可不必提供交通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的事故证明,但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进行事故调查。(3)支付抢救费用。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合法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需紧急抢救,我司可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支付抢救费用。

报价内容 计量单位 供应商报价类型 最高限价 供应商响应报价
特种车车辆保险(新能源车、摩托车车辆保险除外)服务标准 单价 0 - 未响应
3
服务名称: 特种车车辆保险(新能源车、摩托车车辆保险除外)技术保障

主要服务内容: (一)根据商业车险保费改革方案,商业险保费计算公式为:商业车险保费=基准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用率)*无赔款优待系数*自主定价系数。其中基准纯风险保费、无赔款优待系数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执行,各供应商一致收费。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的收取按国家规定 执行。 (三)供应商需提供专业查勘定损设备、专用车辆等,能满足服务要求。 (四)本项目要求入围供应商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为采购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等费用。

服务标准: (一)根据商业车险保费改革方案,商业险保费计算公式为:商业车险保费=基准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用率)*无赔款优待系数*自主定价系数。其中基准纯风险保费、无赔款优待系数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执行,各供应商一致收费。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的收取按国家规定 执行。 (三)供应商需提供专业查勘定损设备、专用车辆等,能满足服务要求。 (四)本项目要求入围供应商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为采购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等费用。

供应商响应内容: 已上传内蒙古分公司的授权书,证明我司有足够完善的理赔配置,能提供满足服务要求。提供服务有: (一)根据商业车险保费改革方案,商业险保费计算公式为:商业车险保费=基准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用率)*无赔款优待系数*自主定价系数。其中基准纯风险保费、无赔款优待系数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执行,各供应商一致收费。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的收取按国家规定 执行。 (三)供应商需提供专业查勘定损设备、专用车辆等,能满足服务要求。(四)我司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为采购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等费用。

报价内容 计量单位 供应商报价类型 最高限价 供应商响应报价
特种车车辆保险(新能源车、摩托车车辆保险除外)技术保障 单价 0 - 未响应

四、框架协议的期限

本框架协议有效截止日期为2028年07月02日

征集人:呼****中心
2026年09月07日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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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0bid.com/view/473/25IJeqABMqitpwL5Bou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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