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集项目概况
1、征集项目名称:2026-2027年阿拉善盟本级、阿拉善右旗机动车保险服务
2、征集项目编号:K1529012026000006
3、征集项目简介: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给政府采购各方市场主体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5年版)的通知》《阿拉善盟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推进工作安排》的规定,****中心负责组织阿拉善盟本级、阿拉善右旗2026-2027年机动车保险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采购人所属公务用机动车辆(法检直属、外派等特殊车辆除外)根据工作需求自主选择供应商进行投保。本项目所投保的是阿拉善盟本级、阿拉善右旗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的公务用机动车辆,所有车辆购置时间不同,本次采购车辆的险种范围为交强险及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险,车船税是保险公司代替税务机关开展的代扣代缴工作。
二、征集人信息
1、征集人名称:****中心集中采购科
2、联系人: 陈国梅
3、联系方式: 152****5607
4、联系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花园北路政务服务大厅
三、入围供应商信息
1、采购包号:3
(1)采购包名称:采购包3
(2)入围供应商信息:
入围供应商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
地址:土尔扈特南路
服务要求:
主要服务内容: 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险和车船税。其中交强险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商业险分为主险与附加险,主险为独立险种,采购人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主险保险责任终止的,其相应的附加险保险责任同时终止。采购人可根据主险自行选择一种或多种可投保的附加险。主险包括:摩托车、拖拉机损失保险;摩托车、拖拉机第三者责任保险;摩托车、拖拉机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摩托车、拖拉机全车盗抢保险。附加险包括: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本项目摩托车车辆保险的商业险自主定价系数,按照无费率调整系数的相关规定执行。本项目要求入围供应商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为采购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等费用。
服务标准: 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险和车船税。其中交强险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商业险分为主险与附加险,主险为独立险种,采购人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主险保险责任终止的,其相应的附加险保险责任同时终止。采购人可根据主险自行选择一种或多种可投保的附加险。主险包括:摩托车、拖拉机损失保险;摩托车、拖拉机第三者责任保险;摩托车、拖拉机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摩托车、拖拉机全车盗抢保险。附加险包括: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本项目摩托车车辆保险的商业险自主定价系数,按照无费率调整系数的相关规定执行。本项目要求入围供应商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为采购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等费用。
供应商响应内容: 我公司承诺,为阿拉善盟本级、阿拉善右旗各采购单位提供摩托车车辆保险服务。具体服务险种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险和车船税。其中交强险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商业险分为主险与附加险,主险为独立险种,采购人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主险保险责任终止的,其相应的附加险保险责任同时终止。采购人可根据主险自行选择一种或多种可投保的附加险。主险包括:摩托车、拖拉机损失保险;摩托车、拖拉机第三者责任保险;摩托车、拖拉机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摩托车、拖拉机全车盗抢保险。附加险包括: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我公司承诺本项目摩托车车辆保险的商业险自主定价系数,按照无费率调整系数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为采购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等费用。
| 报价内容 | 计量单位 | 供应商报价类型 | 最高限价 | 供应商响应报价 |
|---|---|---|---|---|
| 摩托车车辆保险服务内容 | 优惠率 | 0 - 1.5 | 1.35 |
主要服务内容: 所提供相关服务需符合保险产品报备的条款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一)承保服务要求1.对投保人提出的合理服务要求及时作出响应。2.提供24小时承保咨询服务。3.新购车辆于购车当日办妥投保手续,续保车辆保险于到期前 30日内通知投保人,并派专人办妥投保手续。4.投保期限一般为1年,具体时限由投保人自行决定。5.在接到投保人车辆变更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派专人办妥保单变更、退保等手续。6.能提供多种投保方式,包括:上门办理;电话投保;网络投保;网点投保。7.将保单及相关单据按双方约定方式及时送达投保人。(二)理赔服务要求1.报案服务(1)提供 7×24小时出险报案服务专线,建立理赔服务绿色通道,一案一办,组建专人服务小组。(2)在 24小时内生成报案号。被保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案的,保险人应认可被保险人事后提供的法律认可的证明材料,并视同为及时报案。2.现场查勘服务(1)保险人在接到报案后需要进行现场查勘的,应立即指派专人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市内应在 1小时内,市外应在3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2)如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说明、修理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结算依据。如被保险人当时不具备拍照条件,可不提供现场照片,如遇重大损失或保险责任争议较大的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3.拖车及道路救援服务(1)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如被保险人需要,应提供免费拖车和无偿救援服务,市区内拖车和救援人员应在1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市外拖车和救援人员应在3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2)如无法或不能及时提供拖车服务,应接受被保险人提供的拖车发票,拖车费按照物价和公安部门标准执行。(3)拖车费用按照责任比例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的数额。4.定责定损服务(1)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应当按照以下约定及时定损: A.被保险人的保险车辆出险后,保险人应根据服务承诺,对出险车辆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在核定损失时以原厂配件(无原厂配件可以计损的情形下,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用质量相当的配件)价格进行计算。B.对于常见车型的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 5000元以内的,应在 1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 5000元至 30000元,应在 3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 30000元以上的,在接到报15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案后,C.对于稀缺或稀有车型,应会同被保险人共同确定损失金额; D.当和被保险人就赔偿结果无法达成一致时,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应指定具有国内保险公估营业许可的双方认可的公估公司进行损失理算,并负担有关公估费用;(2)如未按约定时间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5.车辆修理服务(1)车辆出险后,投保人可自选资质合格的修理厂(优先选择车辆维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入围修理厂)及专修厂修理受损车辆。对于投保人自选的资质合格的修理厂及专修厂,保险公司应予以认可。(2)受损车辆在双方共同认可的资质合格的修理厂或专修厂修理,定损工作应由修理厂或专修厂共同完成。(3)对于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内的损失,投保人可凭保险凭证无需先行支付修理费用,车辆修理完毕,投保人向修理厂提供完整的索赔资料和委托书后,由修理厂代为索赔。6.索赔材料递交服务(1)接到被保险人索赔材料后应立即审查核实,若认为有关证明或材料不完整,应立刻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被保险人应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材料。若在接到索赔资料后 3个工作日内未给予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认可索赔资料的完整性。(2)对于非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可不必提供交通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的事故证明,但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进行事故调查。(3)支付抢救费用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合法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需紧急抢救,保险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支付抢救费用。
服务标准: 所提供相关服务需符合保险产品报备的条款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一)承保服务要求1.对投保人提出的合理服务要求及时作出响应。2.提供24小时承保咨询服务。3.新购车辆于购车当日办妥投保手续,续保车辆保险于到期前 30日内通知投保人,并派专人办妥投保手续。4.投保期限一般为1年,具体时限由投保人自行决定。5.在接到投保人车辆变更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派专人办妥保单变更、退保等手续。6.能提供多种投保方式,包括:上门办理;电话投保;网络投保;网点投保。7.将保单及相关单据按双方约定方式及时送达投保人。(二)理赔服务要求1.报案服务(1)提供 7×24小时出险报案服务专线,建立理赔服务绿色通道,一案一办,组建专人服务小组。(2)在 24小时内生成报案号。被保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案的,保险人应认可被保险人事后提供的法律认可的证明材料,并视同为及时报案。2.现场查勘服务(1)保险人在接到报案后需要进行现场查勘的,应立即指派专人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市内应在 1小时内,市外应在3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2)如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说明、修理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结算依据。如被保险人当时不具备拍照条件,可不提供现场照片,如遇重大损失或保险责任争议较大的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3.拖车及道路救援服务(1)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如被保险人需要,应提供免费拖车和无偿救援服务,市区内拖车和救援人员应在1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市外拖车和救援人员应在3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2)如无法或不能及时提供拖车服务,应接受被保险人提供的拖车发票,拖车费按照物价和公安部门标准执行。(3)拖车费用按照责任比例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的数额。4.定责定损服务(1)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应当按照以下约定及时定损: A.被保险人的保险车辆出险后,保险人应根据服务承诺,对出险车辆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在核定损失时以原厂配件(无原厂配件可以计损的情形下,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用质量相当的配件)价格进行计算。B.对于常见车型的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 5000元以内的,应在 1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 5000元至 30000元,应在 3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 30000元以上的,在接到报15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案后,C.对于稀缺或稀有车型,应会同被保险人共同确定损失金额; D.当和被保险人就赔偿结果无法达成一致时,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应指定具有国内保险公估营业许可的双方认可的公估公司进行损失理算,并负担有关公估费用;(2)如未按约定时间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5.车辆修理服务(1)车辆出险后,投保人可自选资质合格的修理厂(优先选择车辆维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入围修理厂)及专修厂修理受损车辆。对于投保人自选的资质合格的修理厂及专修厂,保险公司应予以认可。(2)受损车辆在双方共同认可的资质合格的修理厂或专修厂修理,定损工作应由修理厂或专修厂共同完成。(3)对于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内的损失,投保人可凭保险凭证无需先行支付修理费用,车辆修理完毕,投保人向修理厂提供完整的索赔资料和委托书后,由修理厂代为索赔。6.索赔材料递交服务(1)接到被保险人索赔材料后应立即审查核实,若认为有关证明或材料不完整,应立刻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被保险人应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材料。若在接到索赔资料后 3个工作日内未给予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认可索赔资料的完整性。(2)对于非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可不必提供交通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的事故证明,但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进行事故调查。(3)支付抢救费用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合法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需紧急抢救,保险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支付抢救费用。
供应商响应内容: 我公司承诺,所提供相关服务需符合保险产品报备的条款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 (一)承保服务要求 1.对投保人提出的合理服务要求及时作出响应。 2.提供24小时承保咨询服务。 3.新购车辆于购车当日办妥投保手续,续保车辆保险于到期前 30日内通知投保人,并派专人办妥投保手续。 4.投保期限一般为1年,具体时限由投保人自行决定。 5.在接到投保人车辆变更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派专人办妥保单变更、退保等手续。 6.能提供多种投保方式,包括:上门办理;电话投保;网络投保;网点投保。 7.将保单及相关单据按双方约定方式及时送达投保人。 (二)理赔服务要求 1.报案服务(1)提供 7×24小时出险报案服务专线,建立理赔服务绿色通道,一案一办,组建专人服务小组。(2)在 24小时内生成报案号。被保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案的,保险人应认可被保险人事后提供的法律认可的证明材料,并视同为及时报案。 2.现场查勘服务(1)保险人在接到报案后需要进行现场查勘的,应立即指派专人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市内应在 1小时内,市外应在3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2)如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说明、修理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结算依据。如被保险人当时不具备拍照条件,可不提供现场照片,如遇重大损失或保险责任争议较大的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3.拖车及道路救援服务(1)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如被保险人需要,应提供免费拖车和无偿救援服务,市区内拖车和救援人员应在1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市外拖车和救援人员应在3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2)如无法或不能及时提供拖车服务,应接受被保险人提供的拖车发票,拖车费按照物价和公安部门标准执行。(3)拖车费用按照责任比例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的数额。 4.定责定损服务(1)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应当按照以下约定及时定损: A.被保险人的保险车辆出险后,保险人应根据服务承诺,对出险车辆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在核定损失时以原厂配件(无原厂配件可以计损的情形下,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用质量相当的配件)价格进行计算。B.对于常见车型的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 5000元以内的,应在 1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 5000元至 30000元,应在 3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 30000元以上的,在接到报15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案后,C.对于稀缺或稀有车型,应会同被保险人共同确定损失金额; D.当和被保险人就赔偿结果无法达成一致时,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应指定具有国内保险公估营业许可的双方认可的公估公司进行损失理算,并负担有关公估费用;(2)如未按约定时间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5.车辆修理服务(1)车辆出险后,投保人可自选资质合格的修理厂(优先选择车辆维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入围修理厂)及专修厂修理受损车辆。对于投保人自选的资质合格的修理厂及专修厂,保险公司应予以认可。(2)受损车辆在双方共同认可的资质合格的修理厂或专修厂修理,定损工作应由修理厂或专修厂共同完成。(3)对于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内的损失,投保人可凭保险凭证无需先行支付修理费用,车辆修理完毕,投保人向修理厂提供完整的索赔资料和委托书后,由修理厂代为索赔。 6.索赔材料递交服务(1)接到被保险人索赔材料后应立即审查核实,若认为有关证明或材料不完整,应立刻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被保险人应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材料。若在接到索赔资料后 3个工作日内未给予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认可索赔资料的完整性。(2)对于非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可不必提供交通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的事故证明,但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进行事故调查。(3)支付抢救费用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合法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需紧急抢救,保险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支付抢救费用。
| 报价内容 | 计量单位 | 供应商报价类型 | 最高限价 | 供应商响应报价 |
|---|---|---|---|---|
| 摩托车车辆保险服务标准 | 元 | 单价 | 0 - | 无 |
主要服务内容: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的收取按国家规定执行。(二)供应商需提供专业查勘定损设备、专用车辆等,能满足服务要求。(三)本项目要求入围供应商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为采购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等费用。
服务标准: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的收取按国家规定执行。(二)供应商需提供专业查勘定损设备、专用车辆等,能满足服务要求。(三)本项目要求入围供应商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为采购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等费用。
供应商响应内容: 我公司承诺:(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的收取按国家规定执行。(二)我公司能提供专业查勘定损设备、专用车辆等,能满足服务要求。(三)我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为采购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等费用。
| 报价内容 | 计量单位 | 供应商报价类型 | 最高限价 | 供应商响应报价 |
|---|---|---|---|---|
| 摩托车车辆保险技术保障 | 元 | 单价 | 0 - | 无 |
四、框架协议的期限
本框架协议有效截止日期为2027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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