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招标公告中:三、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变更为: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釆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如为代理商,须提供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供应商如为生产厂家,须提供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供应商需根据所投设备分类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包括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包括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所投设备不属于医疗器械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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