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 账户名称 | 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110000102074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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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316110000027 | |||||||
资产基本情况
| 标的名称 | 福建省凯圣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持有的资产包(存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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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类别 | 其他类 | 标的所在地 | 福建省南平市 |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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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披露内容 | 1.其他详见《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 2.该项目评估结论不含增值税。本次评估未考虑资产交易环节可能产生的税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3.该项目纳入评估范围的房屋中,有7项(主厂房、化水车间、警卫传达室、生活污水处理站、移动料场办公室、锅炉协作工值班及浴室、新建厕所(平房旁),详见“福建省凯圣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持有的资产包明细表”序号2-8所列资产)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建筑物合计面积为3,992.68平米。对上述事项,权属归福建省凯圣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所有,不存在产权纠纷。 4.该项目转让的资产中有3项无形资产(一种生物质热解系统、一种生物质能固体燃料燃烧装置、一种生物质粉碎机,详见“福建省凯圣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持有的资产包明细表”序号189-7、189-8和189-9所列资产)提供的权属证书上所列专利权人名称为该专利资产转让前的专利权人名称,非转让方名称。对上述事项,权属归福建省凯圣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所有,不存在产权纠纷。 5.该项目转让的资产中,车牌号为“闽H21818”和“闽HG6290”2辆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丢失,两辆车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权属归福建省凯圣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所有,不存在权属纠纷。 | |||||||||
标的信息
| 标的描述 | 见《福建省凯圣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持有的资产包明细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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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福建省凯圣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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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福建省光泽县十里铺 |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刘超 | 成立日期 | 2007-05-21 | |||||||||
| 注册资本 | 6,300万元(人民币)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91350723660396426F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 经营范围 | 生物质发电、供热、综合利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天津 |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天津宏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91120103MADXEB9T1E | |||||||||
| 批准单位 | 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2026-04-09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批准文件名称 | 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2026年第19期)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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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6-05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6-06-12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时,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评估报告及与本次转让行为相关的文件、公示信息所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标的所涉及的现状、过户、未来规划的最新政策和相关规定等相关情况已完全知悉且认可,并已完成对该标的状态的实地踏勘,且认可标的资产包现状。意向受让方依据上述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转让公告之内容,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受让方不得以此向交易机构及转让方追究责任或其他主张。 2.意向受让方应当在递交受让申请时将交易保证金人民币570万元支付至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交易集团”)指定账户。 3.意向受让方在进行受让登记前需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预约现场勘察事宜,没有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转让方不予接待。(预约联系人:夏雄星;联系电话:159****8196 点击查看)转让方向完成现场踏勘的意向方出具盖章的《现场踏勘确认函》。 4.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时,须签署并向天津交易集团提交已公示的《承诺函》和转让方出具的《现场踏勘确认函》。 5.挂牌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支付的交易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征集到两家(含)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多次报价的网络竞价的方式转让,该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网络竞价保证金。网络竞价结束后,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网络竞价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交易集团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原路径原额返还。 6.最终受让方须在交易机构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签约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交易集团指定账户。 7.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交易集团全部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 (1)已获得受让资格且交纳了保证金后单方提出撤销受让申请的; (2)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不参与竞价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时,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 (4)最终受让方未在交易机构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 (5)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天津交易集团指定结算账户内的。 8.本项目在天津交易集团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税费均由转、受让方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各自承担。 9.本项目在天津交易集团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由转、受让方各自承担。 10.本项目挂牌价格为含税价格,评估价格为不含税价格。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570 |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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