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发布区域
| 发布区域 | 南再沽 | ||
转出方信息
| 转出方名称 | 天津市宝坻区林亭口镇南再沽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类型 | 集体 |
| 联系地址 | 柴龙 | ||
转出信息
| 转出方式 | 出租 | ||
| 是否属于再次转出 | 否 | ||
| 项目名称 | 宝坻区林亭口镇南再沽村原床单厂约4050平方米厂房及院落使用权 | ||
| 资产权益 | 使用权 | ||
| 挂牌价格 | 33000.000元/年 | 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 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标的面积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发布为准,不再丈量。意向受让方报名前需到现场查看,报名后即表示对现状认可,成交后不得以标的面积有误差为由拒签合同或提出任何抗辩。 2、受让人不能从事养殖,有噪音,污染的行业,不得影响周边村民正常工作和生活,不得从事国家,天津市明令禁止的相关行业。受让人在承包期间不允许破坏村庄道路,否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租金等一切损失由受让人承担。 3、水电费由受让人自行解决,并负责对原床单厂厂房及院落进行维护与保养,受让人对原床单厂厂房及院落进行改造时需征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书面同意,费用由受让人负担。若改造时未取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书面同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租金等一切损失由受让人承担。合同期满后,受让人改造建筑归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原床单厂厂房及院落使用期限为10年,土地为村集体所有。受让人有权对原床单厂厂房及院落进行修缮,重建,一切费用自负,所有建筑施工前需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同意,符合相关规划,并报镇村镇办备案。若改造时未取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同意,未在镇村镇办备案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租金等一切损失由受让人承担,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无关。 4、受让人在10年承租期内单方终止合同则上交租金,押金不退,一切损失自负。受让人转租需征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同意。若私自转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租金等一切损失由受让人承担。 5、受让人在承租期间应负责对原床单厂厂房及院落房屋等财产进行维护,在承包期间财产发生意外,人员伤亡等,一切损失由受让人负担,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无关。 6、原精铸厂厂房及院落内现有两台变压器,东面变压器允许受让人使用,西面变压器允许原精铸厂的承包者在承包期间使用,其产权归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因变压器长期未使用,使用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测,检测费用,维修费用由受让人承担,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无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允许受让人使用,增容,一切费用自负,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要求,如发生安全事故,由受让人自己负责。受让人在使用期间,不得私自拆除,破坏变压器。如若违反扣除相关保证金的费用。 7、原精铸厂厂内大门东侧变压器的配电室归原床单厂使用。 8、如遇国家部门政策调整或者征用土地和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村股份合作社退还受让人方剩余年份租金,不承担其他经济损失。 9、期满后,村股份合作社收回原床单厂厂房及院落使用权,受让人应无条件服从,地上房产及附属物归村股份合作社所有。受让人在承包期间所修缮,改造的建筑物期满后全部归村股份合作社,受让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拆除。 10、承包人成交后不能反悔,如反悔则竞价保证金不退归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择日重新发包。 11、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收取的交易服务费由承包人承担。 12、双方未尽事宜,协商解决。此方案最终解释权归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 | ||
| 受让方条件 | 面向社会 | ||
| 转出用途 | 商服 | ||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 | ||
| 缴纳形式 | 电汇 | 交易保证金(元) | 30000.00元 |
| 挂牌期满,处理方式 | 信息发布终结 | ||
| 交易方式 | 阶梯竞价 | ||
| 阶梯价 | 100元/年 | ||
| 挂牌期 | 5个工作日 | ||
| 价款划入账号 | 120501635500000013671804 | ||
| 账户名称 | 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永安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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