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 账户名称 | 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110000102080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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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316110000027 | |||||||
资产基本情况
| 标的名称 | 天津市北方化学试剂玻璃仪器采购销售中心拟处置资产和存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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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类别 | 设备类/存货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津南开区 | |||||||
| 评估机构 |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
| 评估值(万元) | 账面价值(万元) | 0.04 |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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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披露内容 | 1、标的资产为含税价格,转让方根据税务相关规定开具发票。 | |||||||||
标的信息
| 标的描述 | 详见资产明细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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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天津市北方化学试剂玻璃仪器采购销售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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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天津市和平区和平路同庆后14号 |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李国柱 | 成立日期 | 1982-01-01 | |||||||||
| 注册资本 | 160万元(人民币) | |||||||||||
| 企业类型 | 其他 | 所属行业 |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911201011031224651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 经营范围 | 仪器仪表、化学试剂、其它化工产品(危险品及易制毒品除外)、橡胶制品、纸制品、五金、百货;工业生产用乙酸汞、氰化钾、氰化钠、三类1项低闪点液体、三类2项中闪点液体、三类3项高闪点液体、四类1项易燃固体、四类2项自燃物品、四类3项遇湿易燃物品、五类1项氧化剂、五类2项有机过氧化物、六类1项毒害品、八类1项酸性腐蚀品、八类2项碱性腐蚀品、八类3项其他腐蚀品(剧毒、监控、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除外)批发(无存储、租赁仓储及物流行为)。Ⅲ类:6815注射穿刺器械;Ⅲ类:6866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Ⅲ类:6854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Ⅲ类:6840临床检验分析仪器;Ⅲ类:6864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Ⅱ类:6820普通诊察器械;Ⅱ类:6801基础外科手术器械;Ⅱ类:6841医用化验和基础设备器具;Ⅱ类:6856病房护理设备及器具批发。普通货运。(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限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上海 |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91120000103069684N | |||||||||
| 批准单位 | 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2026-05-18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批准文件名称 | 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2026年第九次董事会(临时)会议第2号决议,2026年5月18日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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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6-09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6-06-24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进行受让登记前须进行现场看样,以实物为准,自行查阅、勘验、核实。充分了解资产现状,新旧程度,损坏情况及配置等。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预约现场看样事宜,没有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谢绝入内,转让方不予接待。(联系人:冯经理,电话:186****7771 点击查看)。意向受让方看样后须按转让方要求提供相应资料,资料经转让方审核通过后,转让方发放《现场看样确认函》。 2、意向受让方向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即表示已对标的物的现状查验完毕并接受,自愿承担本标的以现状转让的一切交易、清(拆)运风险,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如公示的资产明细表与实物数量、现状不一致的,以现场实物数量、现状为准,受让方不得就此受让可能产生的损失和风险向转让方及天津产权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主张,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时须向天津产权提供书面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经转让方确认盖章的《现场看样确认函》,并应在挂牌截止日北京时间16: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交易保证金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4、挂牌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通过拍卖交易条件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其保证金自动转为拍卖保证金,最终受让方的保证金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确认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保证金在没有出现违反保证金扣除条款的情况下按照天津产权有关规定和程序原额原路径退回。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可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当意向受让方办理有效受让登记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又单方撤销受让申请的;(2)当项目公告期满产生拍卖后,意向受让方未按规定履行后续拍卖登记程序的;(3)当以挂牌价为底价拍卖时,因各竞买方均不应价导致最终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4)最终确定的受让方,未能在天津产权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 (5)最终受让方未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交易款的。(6)意向受让方或最终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等情形的。 6、产生最终受让方后,最终受让方应及时与转让方确定拟签署的《资产交易合同》。 7、最终受让方需在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到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 8、自转让方收到本项目全部交易价款后次日起,最终受让方在7个自然日内自行完成本次转让标的清运,涉及到的一切拆除、清运费用及税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在移交过程中应遵守转让方的规章、制度,由受让方引起的安全、消防、环保责任由受让方自负。 9、最终受让方应同意天津产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最终受让方汇入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的转让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10、本项目转、受让双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全部交易服务费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0.2 |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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