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宝利聚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80%股权及11282.701257万元债权
| 项目编号 |
G32025TJ1000080 |
转让底价 |
1495.336339万元 |
| 拟转让比例 |
80%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11-12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5-11-26 |
| 所在地区 |
天津滨海新区 |
所属行业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专业技术服务业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 杨阳电话: 58****59/部门负责人: 耿鹏电话: 58****50 |
****中心结算方式
| 账户名称 |
****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11000010161252 |
| 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316110000027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天津宝利聚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现提出申请,****中心将本转让方持有的【天津宝利聚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80%股权及11282.701257万元债权】****中心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转让。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特做如下承诺:
转让方承诺函
本转让方现提出申请,****中心将本转让方持有的天津宝利聚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80%股权及11282.701257****中心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转让。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我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侵犯第三方权益及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我方对该标的具有完全处置权,就标的权属变更有关事项,已向有关部门咨询核实,确认权属变更无障碍。
2、我方承诺转让标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承诺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等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中心按《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内容公开发布转让信息。
4、我方承诺在转让过程中,遵守****中心产权交易相关规定规则,****中心交易程序,在转让过程中,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中心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所填交****中心业务受理部门协商确认后的交易服务费用。
6、涉及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我方****中心有限公司《****中心关于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操作细则(试行)》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履行通知及征询其他股东的义务,同时遵守天津产权相关交易规则,并承担未尽通知义务造成的法律后果。
7、我方承诺在交易过程中,不与意向受让方私下成交;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8、我方已充分了解****中心交易规则、收费标准等相关规定,承诺遵守交易规则,维护交易秩序,并已认真考虑了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以及政策影响等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或产生的一切交易风险。
9、我方承诺对《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中填写的联系人、传真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已经予以确认,****中心按此发送交易相关通知或函件。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注册地(住所) |
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路****号查验库办公区202室(天津东疆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自贸区分公司托管第527号)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田雨 |
| 成立日期 |
2013-06-17 |
注册资本 |
5,000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专业技术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16069885089W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会议及展览服务;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职工人数 |
0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企业股权结构 |
|
| 主要财务指标 |
| 2024年度审计报告 |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 0 |
-596.842414 |
-596.842414 |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 8,727.744213 |
13,873.498269 |
-5,145.754056 |
| 审计机构 |
天津市津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
|
| 2025年09月30日 财务报表 类型: 月报 |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 0 |
-288.538508 |
-288.538508 |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 8,734.589579 |
14,168.882143 |
-5,434.292564 |
|
| 内部决策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标的企业评估核准备案情况
| 评估机构 |
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评估基准日 |
2025-04-30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
|
| 核准(备案)日期 |
|
| 项目 |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资产总计 |
8,735.27 |
1,501.3 |
| 负债总计 |
14010.03 |
1471.28 |
| 净资产 |
-5274.76 |
30.026112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24.02089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天士力生物医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 基本情况 |
| 注册地(住所) |
北辰科技园区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参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闫凯境 |
成立日期 |
2000-03-30 |
| 注册资本 |
80,000万元人民币 |
经营范围 |
对外投资、控股;天然植物药种植及相关加工、分离;组织所属企业开展产品的生产、科研、销售、进出口经营业务;各类商品、物资的批发、零售;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生物技术(不含药品生产与销售)及产品;自有设备、房屋的租赁;各类经济信息咨询;本企业研制开发的技术和生产的科研产品的出口业务;本企业科研和生产所需的技术、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的进口业务;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矿业开发经营;原料药(盐酸非索非那定、右佐匹克隆)生产;***网信息服务(除新闻、出版、教育、医疗器械和电子公告以外的信息服务内容,业务覆盖范围:天津市);会议及展览服务;游览景区管理;旅游管理服务;旅游信息咨询服务;门票销售与讲解服务;旅游商品、纪念品开发与销售。(以上经营范围内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规定办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医药制造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000718296410K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8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80% |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市级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金华市国际陆港集团有限公司 |
| 监管机构属地(省) |
浙江省 |
监管机构属地(市) |
金华市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91330700MA8GUKLLXG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室会议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天士力生物医药产业集团 |
批准日期 |
2025-10-31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批准文件名称 |
天士力生物医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2025年10月31日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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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 标的名称 |
天津宝利聚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80%股权及11282.701257万元债权 |
| 转让底价 |
1495.336339万元 |
债权金额 |
1471.315449万元 |
| 交易价款付款方式 |
一次付清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转让底价为1,495.336339万元,由标的企业80%股权及11282.701257万元债权(截至评估基准日2025年4月30日本金8692.223561万元,利息2590.477696万元)组成,其中股权转让价格为24.02089万元,债权转让价格为1,471.315449万元。 2.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 3.意向****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心”)递交受让申请时需书面承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全部内容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全部相关配套文件所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应作的全部尽职调查,通过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交易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中心追究责任和提出其他主张。 4.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前应与转让方联系,并根据《意向受让方尽职调查清单目录》的要求向转让方提交相关资质材料。意向受让方相关资质材料通过转让方审核后,转让方开具《尽职调查确认函》,并加盖公章。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时应提供转让方盖章确认的《尽职调查确认函》原件(转让方联系人:吴东来;联系电话:153****8007 ,联系时间:工作日09:00—11:30;14:00—16:00) 5.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示期间办理受让登记,登记时须向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等相关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经转让方确认盖章的《尽职调查确认函》等相关文件)。 6.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截止日前将人民币747.6682万元交易保证金缴纳至天津产权指定的银行账户。 7.挂牌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该受让方已缴纳的保证金转为相应交易价款。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网络竞价转让,网络竞价仅对股权转让部分进行竞价,各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后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中心规定返还。 8.本项目转让款采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中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其中,转让债权涉及的利息以双方最终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为准。最终受让方应同意,****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中心专用结算账户的全部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9.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心全部扣除意向受让方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1)意向受让方提交意向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交易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与竞价,或竞价中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认最终受让方的;(3)最终确认的受让方未在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4)最终确认的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剩余成交价款。(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的。 10.本次股权挂牌交易发生的需双方支付的一切税费,由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 11.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权利、义务和责任等由交易后的各方股东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和承担,最终受让方不得以标的企业的瑕疵等为由要求转让方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12.本次股权转让后,因国家政策变化、历史沿革、市场状况等原因导致标的公司资产、负债、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发生任何变化的,由标的公司及转让后的股东自行承担相关风险,转让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受让方不得向转让方提出任何索赔和其他主张。 13.标的公司评估基准日起至股权工商变更手续完成日止,期间产生的损益及风险由最终受让方享有或承担。 1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不接受自然人受让、不拆分交易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必须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需具备合法经营资质,且经营业绩和信用良好,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公司设立时间不晚于2023年12月31日,资金需为自有货币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
| 保证金设定 |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 |
747.6682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后约定3个工作日内交纳 |
| 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
竞价方式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微信公众号(订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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