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府国际机场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第一批)
项目编号:0701-204050130301
澄清答复文件01
根据投标人针对 “ 成都天府国际机场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第一批) ” 招标文件提出的相关澄清问题,招标人作如下答复。如澄清答复内容与招标文件要求矛盾或不一致,应以本澄清答复文件为准,不同的澄清答复及补遗文件之间不一致,以后发布的为准。本澄清答复文件将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
质疑一: 在本次招标的投标人资格要求 3.3 中写明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多种设备打包采购的,招标人应选择其中主要设备要求投标人提供授权,主要设备包括: / 本次招标设备材料共 48 项,其属于多种设备打包采购,在此处主要设备并未写明。我司理解的本次招标主要设备只有 1 、除颤监护仪; 2 、心电图机; 3 、呼吸机; 4 、便携式呼吸机;以上共计四个设备。我司以上理解是否正确,请招标人明示。
回复: 以招标文件为准。
质疑二: 众所周知,医疗行业大多已沿用了多年成熟的代理销售制,如全国总代理,区域总代理等代理,这已是被广泛采用和被医疗行业普遍接受的销售模式。医疗设备材料的销售,几乎都是由各代理商来完成。加之本次招标的设备附加值不高,总量不大,但品种繁多,这种销售单子一般不由生产制造商来完成,生产制造商更不会直接授权与某单个投标人来参加本次招标。往往这种单子的授权是由全国总代理或区域总代理发出。因此,我司建议本次制造商唯一授权可改为同一型号,同品牌的设备,只能有一个授权,授权的发出者可以是制造商也可以是其总代理商发出,但如是总代理商给予的投标人的此项目产品唯一授权,此代理商还须具备制造商给予此代理商的同类品牌,同一型号产品的授权,须具备完整授权链。
回复: 本项目投标产品中属于医疗器械(名单见详见第五章 “ 供货要求 ” )的产品,须提供制造商授权书,如果授权书由总代理商提供(可以将 “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六)制造商授权书 ” 中的 “ 制造商 ” 字样改为 “ 代理商 ” ),则需要同时提供制造商对总代理商的授权(该授权格式自拟)。关于唯一授权的规定以招标文件为准。
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不变,开标地点不变,请各投标人按时递交投标文件。
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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