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德****中心)工程设计答疑书02号提问1:◆质疑内容:第三章评标办法第2.2.4(1)“其他主要人员资历和业绩”第7条:医疗流程负责人具有医学类高级职称,该条款的设置涉嫌违反以下两条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适宜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质疑理由:一、本次招标潜在投标人为具有建筑行业乙级设计资质以上的建筑设计单位,标的物为一座建筑面积约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设计图纸,医疗流程设计仅为二次设计的一部分,且建筑设计单位资质评定中并无医疗流程负责人一职,对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结构安全等方面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其得分高达8分,是建筑及结构专业负责人得分的4倍,该项设置极其不合理,带有明显的、特定的指向性,可以推断其涉嫌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且排斥潜在投标人。二、本次招标业主单位为德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理应对医疗流程十分熟悉,中标单位完全可以在业主单位的专业指导下完成该部分的设计工作,故在设计人员中没有必要设置医疗流程负责人一职,由此可以判断招标文件涉嫌“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本项目建筑用地已明确(天山南路二段162号中西医结合医院对面,原德阳市检察院地块),不涉及规划设计内容,故其他主要人员中对规划负责人的设置有违“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规定。以上内容如无合理解释,我方将依法向有关部门提起投诉。提问2:招标文件34页的2.2.4条,其他主要人员资历和业绩的第7项如下:“7、医疗流程负责人:具有医学类高级职称得4分,每担任过1个类似项目的负责人的得2分。本项满分8分。”此条对于建筑设计院属于不合理的条件,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请予以撤销。回复:一、关于规划专业负责人:详答疑书01号。二、关于医疗流程负责人:1、本次招标范围包括医疗工艺设计、医疗专项设计,该项工作由中标的设计人完成,招标人不再另行委托设计单位进行二次设计;2、《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2014)中“3.1.2医疗工艺设计应进行前期设计和条件设计,前期设计应满足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及建筑方案设计的需要。条件设计应与医院建筑初步设计同步完成,并应与建筑设计的深化、完善过程相配合,同时应满足医院建筑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需要。”。医疗流程设计的作用早就为业界所知,是贯穿整个建设过程的一项设计,是项目顺利完成的基本保障;3、招标文件要求医疗流程负责人评分,是与本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符的要求,不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同时结合项目实际进行适当调整,详补遗书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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