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政府 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 、 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 、 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 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卫生院
乙方 : 江西江水山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 [350111]FJGC[GK]2021026-1 的 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卫生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 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 、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 合同条款;
1.2 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 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 无 。
2 、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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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合同总金额
3.1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柒拾叁万陆仟元整(¥736000.0000) 。
4 、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 交付时间: 合同签订后15天内交货 ;
4.2 交付地点: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采购人指定地点 ;
4.3 交付条件: 到货并安装、验收完毕付合同款。 。
5 、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 各合同包中标人须按招标文件的 要求提供合格的产品,承诺自验收合 格后免费保修期 12 个月,技术参数中 有要求的以技术参数要求为准,免费 保修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5.2 在保修期头一个月内出现属货物质量问题,采购人有权要求免费更换 全部设备。若采购人在保修期内发现 设备出现故障,我司在 2 小时内响应、 在 24 小时内到达现场维修;逾期采购 人有权另请他人维修,费用由我司承 担;若无法排除故障的,我司在 48 小 时内提供备用设备供采购人正常工 作,保修费用由我司负责。 5.3 免费保修期满前 1 个月内我司负 责对设备进行一次免费全面检查,如 发现潜在问题,应负责排除,保证设 备正常运行。 5.4 免费保修期结束后,本公司在设 备使用地区指定有维修能力的代理机 构对设备在必要时进行定期维护和修 理,可合理收取维修成本费,更换配 件时只能收配件成本费,各配件的价 格按厂家官方报价 85 折。 5.5 各投标人可视自身能力在投标文 件中提供更优、更合理的质保期和售 后服务承诺。 5.6 我司在投标文件中对质保期和售 后服务作出承诺,包括但不限于招标 文件第三部分 5.1-5.4 的内容。未 承诺售后服务或者质保期不满足招标 文件要求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6 、验收
6.1 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 验收标准:我司所提供的设备是 制造厂家生产的崭新的未开箱的原包 装设备。所有设备按厂家设备验收标 准(符合国家或行业或地方标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有关内容进行验收。我司提供设备的制造标准及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符合中国相应有关标准、规范要求。所有设备是原装包装。 若发现原包装破损或保修条款不满足 要求,采购人有权不予接收,并要求 我司无条件免费重新更换,并按合同 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6.2 出厂检验:我司负责所提供货物的出厂检验,应按货物技术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进行全面检验,保证货物原厂地和技术指标的真 实性、完整性,并负责将货物送达采 购人指 定的供货地点。 6.3 到货验收:货物送至采购人安装 现场后,我司和采购人一同拆箱,对 其全部货物、零件、配件的型号、规 格、数量、外型、外观、包装进行到 货验收。我司负责在项目验收时将系 统的全部有关技术文件、资料、及安 装、测试报告等文档汇集成册交付项 目单位。 6.4 试运行:我司对货物的整体性能和功能进行自检,自检结果必须符合 招标文件要求及合同中的相关条款, 自检合格后,转入为期 1 个月的试运行。试运行结束后,我司向采购人提交自检记录和试运行记录,并提出验收申请。经采购人同意后,采购人和我司人员共同进行设备的验收。 6.5 最终验收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验收结果经双方确认后,双方代表必须按规定的验收交接单上的项目对照本合同填好验收结果并签名盖章。验收过程中,若发现货物质量有问题我司无条件免费更换,并无条件重新检测并调试直至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在此期间,我司在采购人现场进行安装、调试、集成、 试运行直至验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 我司承担且已含在投标总价中。 注:(1)根据《福建省省 级政府采购货物 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和实施指 引》对申请参加验收及要求的规定: ①与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对中标人提供 的中标产品技术参数的响应情况有异 议,但无确凿证据证明的,可在质疑 有效期内书面向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 机构申请参加该项目的验收,并将书 面申请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 案。采购单位收到申请后,不得拒绝 投标人的申请,并应在采购项目合同 签订后,验收活动开始前至少提前两 个工作日告知申请参加验收的供 应 商项目验收的时间、地点及联系人等 事项。与中标人投标产品同品 牌同一 型号的投标人不再参与验收。 ②申请参加验收的供应商在验收现场 发现中标人以次充好、降低供货标准、 变更中标货物等情况的,应当当场提 出质疑,并书面向监管部门反映。验 收标准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投 标响应情况进行,投标人在投标文件 中已对投标产品的细微偏差作出明确描述,并经评标委员会评定推荐为中 标候选人的,验收方不得以该细微偏 差对投标人做不利的抗辩。参加验收 的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并 签字,验收报告应于验收工作结束两 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备案。 (2)采购人可以邀请第三方机构参与 验收。参与验收的第三方机构的意见 作为验收书的参 考资料一并存档。 。
6.2 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
7 、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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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 1 | 90 | 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合格设备,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以转账方式支付90%的货款。 | |
| 2 | 10 | 余款待质保期结束后无任何质量问题,七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方式无息付清。 |
8 、履约保证金
无 。
9 、合同有效期
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或依本合同约定合同解除或终止。 。
10 、违约责任
10.1 因我司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 时签订,视为我司违约,我司违约对 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 应的赔偿。 10.2 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我司要求 解除合同的,视为我司违约,对采购 人造成的损失的,我司需支付相应的 赔偿。 10.3 因我司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 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采购 人有权保留更换我司的权利,并报相 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0.4 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 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 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 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 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 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外,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给采购人 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10.5 在明确违约责任后,还在接到书 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 金等。 。
11 、知识产权
11.1 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 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按本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
12 、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 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 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
13 、不可抗力
13.1 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 15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 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 、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 、其他约定
15.1 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 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肆 份。***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 其他:□无。□ 无 。
| 甲方: | 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卫生院 | 乙方: | 江西江水山贸易有限公司 |
| 住所: | 福州晋安区鼓山镇鼓一村212号 | 住所: | ****城南专业市场钓源大道 1 号(****广场)58 栋 3-12 号 |
| 单位负责人: | 赵贵 | 单位负责人: | 王江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桂琴 | |
| 联系方法: | 田湘平/136****6602 |
联系方法: | 135****8460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永叔路支行 | |
| 账号: | 账号: | 1932 5130 7071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2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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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0bid.com/view/513/6xQ6CX0BHUxtDzdNNgM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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