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政府 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 、 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 、 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 闽清县总医院
乙方 : 福州博鑫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 [350124]CCZB[GK]2022004 的 闽清县总医院医疗设备等采购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 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 、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 合同条款;
1.2 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 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 无 。
2 、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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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合同总金额
3.1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伍万陆仟伍佰元整(¥56500.0000) 。
4 、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 交付时间: 合同签订后 (30 ) 天内交货 ;
4.2 交付地点: 福建省福****路****号 ;
4.3 交付条件: 货到验收合格后 。
5 、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质保期:免费保修2年。提供原厂保修、终身维修;质保期外不收取任何维修费用、差旅费,仅收取配件费。
6 、验收
6.1 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出厂检验:提供货物制造厂的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书、装箱单 2、进口商检:若进口货物中标人应提供进口的有关证明,包括货物的产地、品 牌及装运港等与投标文件相一致的证明材料 3、安装调试检验: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标人应作详细检验记录。安装调试检验结果应符合制造厂产品标准和招标文件的规定。检验记录应真实并提供给采购人。 4、 最终验收:设备安装、调试结束后中标人负责并会同采购人及有关专家进行联合验收。需有采购人的设备安装验收报告单、且必须经采购人和设备使用科室人员在验收报告单上签字,即为验收完成。保修期从采购人设备安装验收报告单签署时间算起。 。
6.2 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
7 、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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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 1 | 100 | 项目合同签订完成后,成交方提供合同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凭证材料及100%的合同款发票,待所有仪器设备到货并验收合格后采购人按照合同规定支付100%合同金额;验收满1年后采购人将返还履约保证金。 |
8 、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 履约保证金百分比:5%.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签订合同。正式签订合同前,成交人应缴纳履约保证金,即成交总金额的5%。 。
9 、合同有效期
长期 。
10 、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限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在乙方书面申请延期交货且书面同意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的前提下,甲方有权选择同意延长交货期还是不予延长交货期间。甲方同意延长交货期的,延长交货时限由双方另行书面确定,延长交货期内乙方应按迟交货物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三支付延期交付延期交货罚金,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直接扣除延期交货罚金。甲方不同意延长交货期的,按12.2条处理。 2、如果乙方仍未能在12.1条约定的交货时限(甲方不同意延期交货的情形)或者双方另行确定的延长交货期内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仍应按12.1条约定支付合同解除之前的延期交货罚金,并赔偿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解除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另行赔偿。合同解除之前已部分到货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时限自行搬离;逾期不搬的,甲方有将将其视为毫无价值的垃圾任何处置,且处置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拆除、搬运、处理费用及场地租金)由乙方全额承担或者赔偿。 。
11 、知识产权
11.1 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 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并按本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
12 、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 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 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
13 、不可抗力
13.1 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 15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 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 、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 、其他约定
15.1 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 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叁 份。***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 其他:□无。□ 无 。
| 甲方: | 闽清县总医院 | 乙方: | 福州博鑫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 住所: | ****路****号 | 住所: | 福****路****号****广场第1单元 |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张贞飞 |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张贞飞 | |
| 联系方法: | 183****8001 |
联系方法: | 159****6530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 | |
| 账号: | 账号: | 407861942388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22年0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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