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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训练与战勤保障支队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训练和战勤保障支队物资库房屋顶整改项目需求公示

4小时前招标预告-需求重庆 - 渝北区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训练和战勤保障支队物资库房屋顶整改项目
项目预算 360.83万
省份/直辖市 重庆 所属地区 渝北区
采购单位 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训练与战勤保障支队 项目联系方式 徐进 138****2829
更多联系方式 李老师 189****8292 陈博 135****5736 周成国 138****1947 更多联系方式(7个)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训练与战勤保障支队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训练和战勤保障支队物资库房屋顶整改项目需求公示

2026年09月03日 11:19 来源: 【打印】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训练和战勤保障支队物资库房屋顶整改项目
品目

工程/修缮工程/房屋修缮

采购单位 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训练与战勤保障支队
行政区域 两江新区 公告时间 2026年09月03日 11:19
开标时间
预算金额 ¥0.00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徐进
项目联系电话 138****2829
采购单位 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训练与战勤保障支队
采购单位地址 重庆****路****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徐进 138****2829
代理机构名称 ****中心
代理机构地址 ****路****号****广场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周建行
附件:
附件1 需求公示修改建议书.doc

****中心受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训练与战勤保障支队 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训练和战勤保障支队物资库房屋顶整改项目进行其他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训练和战勤保障支队物资库房屋顶整改项目

项目编号: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徐进

项目联系电话:138****2829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训练与战勤保障支队

采购单位地址:重庆****路****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徐进 138****2829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中心

代理机构联系人:周建行

代理机构地址: ****路****号****广场

一、采购项目内容

采购项目需求表

项目名称

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训练和战勤保障支队物资库房屋顶整改

预算金额(万元)

360.83

组织形式

分散采购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进口产品

是□

否?

是否保密

是□

否?

是否分包

是□

否?

联合体参与投标

是□

否?

合同分包

是□

否?

资金来源

财政性资金

项目

情况

概述

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训练和战勤保障支队应急物资库房的屋顶新增约5400平方米钢结构雨棚、屋顶面防水层翻新、首层增加排水沟等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为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小微企业预留份额为 100%;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不允许转包,投标人作为工程施工单位若为小微企业,须提供投标人出具的 "中小企业声明函" 或 "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或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或投标人非小微企业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资格审查不通过。

供应商

特定资格

要求

1.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二级及以上。(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2.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负责人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提供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证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采购标的

执行标准

1、国家相关标准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18)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T50325-2021)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22-22017)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T50034-2024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附条文说明1》GB 50354-2005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2015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

2、行业相关标准

3、地方相关标准

4、其他标准、规范

技术规格、数量及质量要求

1、施工范围及施工工期

(一)施工范围:本项目包括物资库房屋顶的钢结构雨棚、屋面防水层翻新、排水沟等工程内容,具体详见施工设计图及工程量清单。如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不一致时,以工程项目特征描述为准。

(二)施工工期:总工期60日历天(若供应商有更优承诺,按更优承诺执行)。

(三)缺陷责任期:24个月。

2、服务及质量要求

(一)施工范围

本项目包括装修、电路、土建、防水、排水、消防等工程内容,具体详见施工设计图及工程量清单。如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不一致时,以工程项目特征描述为准。

※(二)技术规范及要求

供应商施工过程中必须按国家相关规范及要求进行施工,施工工艺必须达到国家相关规范及设计要求。

供应商施工过程中必须符合、满足施工区域内设施设备安装调试需求和技术要求

1.前期要求

供应商进场前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制定施工方案,确保项目顺利推进。供应商施工前应充分了解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及设施设备,成交后需与采购人协调按相关规范解决施工用电、用水、建渣运输等施工生产条件,相关费用自理。

2.安全环保要求

供应商施工期间不得影响采购人正常办公。

(1)供应商应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建立完善的安全管控体系,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实施,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隐患。

(2)在施工过程中,供应商须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并做好相应的施工安全公告及警戒标识,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供应商自行负责处理。供应商应当与其施工人员建立劳动关系,承担全部用人用工主体责任。磋商文件附安全生产责任协议,签署合同时一起签署。

(3)供应商应负责施工安全(包含但不仅限于施工现场及施工周边的施工人身安全、行人安全等),若因成交供应商安全管理不到位,则相应责任由成交供应商全部承担。

(4)供应商应派遣有丰富经验和相应能力的工程师进行现场组织施工,并对施工操作不当或错误所导致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工程质量要求及保证

(1)符合强制性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非因采购人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成交供应商应整改至合格标准,整改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时间和责任均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不承担任何直接或间接责任。(自拟承诺)

(2)设备和材料质量总体要求:进场前须监理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所供相关设备和材料必须货真价实,符合环保节能要求,假冒伪劣产品不得采购;所供设备和材料的各项手续、文件必须真实完整有效;其他材料各项技术参数、质量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技术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管理部门和行业的规定和标准。

4.供应商投入本项目团队须具备:

(1)项目经理(1名):供应商须派1名项目经理作为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任命的项目经理必须到本项目履职,中途不得更换。如因特殊情况需更换,供应商须向采购人申请备案,替换的项目经理须具备同等资格。拟派的项目经理须同时具备工程类中级以上职称及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并在供应商单位注册。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提供拟派项目经理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②提供职称证书和注册建造师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③提供在本单位近一年内连续6个月缴纳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④投标单位书面声明项目经理未在其他在建项目任职并加盖公章。

(2)项目技术负责人(1名):拟派的项目技术负责人为本单位员工,并应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①提供拟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②提供职称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③提供在本单位近一年内连续6个月缴纳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3)主要管理人员:拟派的质量员(质检员)不少于1人,安全员不少于1人,材料员不少于1人,造价员或预算员或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资料员不少于1人,施工员不少于1人。

①提供上述人员有效的上岗证书或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②提供上述人员在本单位近一年内连续6个月缴纳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4)供应商提供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

注:提供的养老保险参保证明须体现上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或社保号)、单位名称、本单位参保时间(或起始参保时间),并带有社保部门公章或社保部门的有效电子印章。

3、结算原则

(一)本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不因工程量的增减(工程量的变化、施工方式的变化)而调整。除非合同另有约定,磋商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均已包含但不限于供应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量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用。

(二)各部分的结算原则如下:

工程结算价=中标单价+工程变更或增减部分结算+措施费+规费+税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工程变更价款结算办法:

暂列工程项目、暂估价项目、设计变更、施工过程中出现新增项目、合同范围外的零星项目及调整工程变更项目价款的结算:按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共同认定的实际发生工程量据实结算。

设计变更和合同图纸及清单范围以外增加工程量引起的变更项目结算原则:

1当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磋商综合单价,则按该清单综合单价计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重新组价并按成交总价一安全文明施工费与采购最高限价一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下浮率下浮,并经采购人审核后作为结算综合单价。人工费按施工实施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中对应的人工工日单价平均值(若发布的某一类别人工工日单价是区间值的,则按其算术平均值执行);材料结算价格:清单报价中已有的按响应文件中清单报价执行;清单报价中没有的按该项目施工期间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信息价的算术平均价执行;《重庆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的材料,结合市场核定价格。

(三)措施项目费

1.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

1.1施工组织措施费:无论因设计变更或施工工艺变化等任何因素而引起实际措施费的变化,均按最后成交时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的报价作为结算价包干使用。

1.2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按《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2024版)》(渝建管〔2024〕38号 )规定标准进行结算。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定结果为不合格,则不计取。

2.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

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计列的项目,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列项的项目,按实计量结算。

3.规费:按现行规定费率结算。若成交供应商报价中的费率低于规定费率,则以报价费率结算。

4.税金:按现行规定费率结算。若成交供应商报价中的费率低于规定费率,则以报价费率结算。

(四)最终结算原则

1.竣工结算价=Σ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Σ措施项目结算价+Σ其他项目结算价±Σ价格调整(如有)±Σ变更、索赔与现场签证结算价±Σ奖励、罚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Σ规费+Σ税金。

2.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五)本工程结算价最终以第三方机构审定金额为准。

商务要求

1、合同签订

(一)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成交金额的10%。

(二)缴纳履约保证金方式: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之前以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账户在签订合同时由采购人提供。

(三)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四)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未达到采购文件规定要求,且对采购人造成损失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一切责任的同时,扣除履约保证金,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五)成交供应商应当自结果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成交总金额的10%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收款人/受益人为采购人,见索即付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票证有效期至预期验收合格之日,如票证到期仍未验收合格,成交供应商应及时重新提交票证以确保在验收合格前,采购人始终持有有效票证)或公对公转账的形式向采购人支付履约保证金。逾期未支付的,采购人有权取消成交供应商成交资格。

2、交货时间和地点

施工工期:总工期60日历天(若供应商有更优承诺,按更优承诺执行)。

缺陷责任期:24个月。

3、验收方式

合同执行完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履约情况验收,不得无故拖延或附加额外条件。

4、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

(1)符合强制性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非因采购人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成交供应商应整改至合格标准,整改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时间和责任均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不承担任何直接或间接责任。(自拟承诺)

(2)设备和材料质量总体要求:所供相关设备和材料必须货真价实,符合环保节能要求,假冒伪劣产品不得采购;所供设备和材料的各项手续、文件必须真实完整有效;其他材料各项技术参数、质量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技术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管理部门和行业的规定和标准。

5、报价要求:

(一)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

1.报价范围:各供应商应按照磋商范围的规定,对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结合施工图的要求予以自主报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用作磋商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的工程量。用于结算的工程量是供应商实际完成的,并按有关规定计量的合格工程量。因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磋商过程中二次报价时,供应商需对总价进行二次报价,并在签订合同前提供二次报价完整的工程量清单纸质档及电子档(金额必须与二次报价总价一致)作为后续成交后固定综合单价合同附件。

2.报价原则:由供应商以磋商文件、合同条件、工程量清单、本次磋商范围内的施工图纸内容、国家技术和经济规范及标准,按照工程量清单及说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QD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南》(2013);定额执行《重庆市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CQZSDE-2018)、《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CQFWXSDE-2018)、《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CQAZDE-2018)、《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JZ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及其配套文件等为依据,由供应商结合自身实力、市场行情自主合理报价。磋商报价应包括完成磋商范围内工程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用、措施费(含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等所有费用。采购人除此以外不支付其它费用。

3.本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子项不论其对应的项目特征和工作内容是否描述完整,都将被认为已包括《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QD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南》(2013);定额执行《重庆市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CQZSDE-2018)、《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CQFWXSDE-2018)、《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CQAZDE-2018)、《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JZ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及其配套文件中相应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及施工图纸、相关规范、标准、政策性文件、规定、限制和禁止使用通告等所有工程内容及完成此工作内容而必须的各种主要、辅助工作;综合单价应包括完成该子项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用;措施费(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包干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现行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管理政策规定及《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2024版)》(CQFYDE-2024)规定执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24)”执行;税金按照《****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6〕35号)和《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执行。成交后采购人无论任何因素不再对综合单价、措施费(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调整。报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含安全文明施工费)、其他项目费(暂估价和暂列金额)、规费、税金组成。

4.如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应在磋商前书面通知采购人核查,除非采购人以澄清文件的形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5.工程量清单中的项、量、综合单价:

5.1除采购人对清单工程量主动澄清文件或对供应商质疑作修改外,供应商在编制磋商报价时不得擅自变改采购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否则视为对磋商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5.2供应商只有严格按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本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表格格式内所有项目进行报价,才能视为总体报价完整,不得出现漏项或增项,否则视为对磋商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5.3报价空白或报价为零,则视为该子项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合价中,成交后必须完成该子项工作内容,采购人不对该子项进行结算与支付;施工过程中,因采购人原因需要对报价空白或报价为零的项目减少实施工程量或不予实施,采购人将按磋商报价时计价原则计算出该项目的综合单价以及相应的规费、措施费和税金,并据此从结算价中扣除。

5.4本工程量清单的计量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相应细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相应细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算。除采购人另有规定外,凡超出图纸所示的任何长度、面积、体积、重量等均不予计量和支付。工程数量按设计数量净值计算,凡施工过程中的材料损耗、消耗,无论材料由何方供应,也无论这些损耗是否包含在消耗定额内,均由供应商纳入相关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内。

6.材料采购及报价:

6.1本项目所需的主要材料应保证质量,供应商须在材料采购前14日内将不少于3家拟采购材料(设备)的厂家、技术参数、品牌、质量等级等指标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采购人收到成交供应商的书面报告后3日内予以确认,经采购人认质、封样(如有必要)后成交供应商方可采购进场。采购人认为成交供应商所使用的材料(设备)的质量品质存在缺陷,或者偏离图纸及规范要求(以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书面意见为准),不能适用于本项目,采购人有权要求更换调整,采购人不因更换材料(设备)品牌而调整材料(设备)的价格及其他相关费用;若成交供应商拒绝按采购人要求更换的,则该种材料(设备)将改为第三方供货,采购人将收取成交供应商该类材料(设备)费的20%作为违约金,并按采购人实际支付的货款从成交供应商的结算价款中予以扣除。

6.2人工、材料费:人工工日单价按2018计价定额中的定额单价执行,人工参照成交当期《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信息价执行,材料价格参照成交当期《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信息价并结合市场价执行,供应商根据信息价格结合市场行情以及供应商的自身实力自主报价,成交后材料、设备价格均不作调整。

6.3本工程所有成品、半成品、材料、设备运输距离由供应商根据自身情况及踏勘现场情况自行测算,纳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成交后不调整。

7.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2024)”执行。

8.规费: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所规定费率执行。

9.税金:按照《****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6〕35号)和《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执行。”

10.其他说明:

10.1竞争性磋商报价函中的总报价必须与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所报金额一致,若不一致,作无效处理;供应商不得对采购人发出的工程量清单的项、量进行修改或省略项目特征,否则按无效处理。

10.2按政策和合同约定的应由成交供应商交纳的各种保险费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投保,保险费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并支付,并根据企业自身和本工程情况,测算包含在相应的报价中。

10.3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各子目之中,未列子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本合同工程的有关子目的单价或总价之中。

10.4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其响应文件为无效。

10.5各供应商对于相同的工程量清单(即工作内容和项目特征描述相同)报价须一致。若出现报价不一致,按无效处理。

10.6弃渣外运运距及处置费各供应商自行考虑,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报价中,包干使用。

10.7采购人提供水电接口,水电所有费用已包含在成交供应商磋商报价中包干使用,结算时不作调整。为了不受停电影响延误工期,成交供应商应自行预备柴油发电机组,确保施工期间能正常使用,采购人不对其费用予以补偿。如停电,由成交供应商自行发电,成交供应商应自行考虑该因素的有关费用,采购人不对发电费用予以补偿。

10.8供应商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地质情况、***网状况、进出场道路、交通管制、拆迁干扰、储存空间、装卸限制、水电接口、行车干扰、人行交通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承包价格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10.9各供应商根据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规定的表格,结合本项目并根据实际情况填报工程量清单。

10.10按政策和合同约定的应由成交供应商交纳的各种保险费由供应商自行投保,保险费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并支付,各种规费、环保费、检测试验费并根据企业自身和本工程情况,测算包含在相应的报价中。

11.本工程设置总价最高限价,总价最高限价为1,565,990.06元,供应商的磋商报价不得超过本项目设置的最高限价,安全文明施工费(单项工程60050.72元,其中电气工程 5877.97元、给排水工程1703.48元、消防工程8108.15元、通风排烟工程8239.2元、弱电工程2095.18元、装饰工程34026.74元)、暂估价(如有)、暂列金额(如有)等不可竞争费用必须按给定金额填报不得浮动,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6、付款方式:

(一)预付款: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支付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

(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通过结算审计后,供应商开具结算金额的100%发票,15个工作日采购人支付至审定金额的95%,剩余结算审定金额的5%转为质保金;

(三)缺陷责任期(24个月,若供应商有最优承诺,按最优承诺执行) 满,无工程质量争议且采购人收到发票等完整的付款资料后,采购人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审定金额的100%。

(四)其他付款要求

1.成交供应商不得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严格按照渝人社发〔2022〕45号《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要求支付民工工资。

注:①每次付款前,成交供应商须按有关规定提供合格发票,因成交供应商原因未能及时提供发票造成的支付延期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

②采购人在支付预付款前,成交供应商须向采购人提供与预付款同等额度的见索即付不可撤销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如成交供应商收到预付款后不履行相关义务,采购人可通过担保函收回已支付的预付款。

2.结算审计审减率超过10%(含)以上的,审计费由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各承担一半,成交供应商在结算尾款前支付相应审计费,未能及时支付的,采购人在支付工程结算款时扣除。

7、索赔条款:

(一)采购人发现违约行为后在48小时内书面通知成交供应商并附证据。

(二)成交供应商须在72小时内书面回应,逾期视为认可索赔。

8、违约责任:

(一)由于成交供应商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成交供应商每日支付采购人合同价款千分之三的违约金,成交供应商逾期 10日及以上不能交付的,应向采购人支付工程总价30%的违约金,并且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二)成交供应商出现下述情况时,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要求成交供应商立即无条件退场,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并赔偿采购人全部损失:

1.无正当原因停工三天或累计停工五天及以上;

2.恶意低价成交,施工期间以合同价款不足,拒不执行或拖延执行合同时间达到三天或累计停工五天以上(含五天);

3.施工过程中,分项工程验收不合格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无法达到质量要求;

4.施工组织不力,又拒不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致使工程已明显无法在规定工期内完成;

5.成交供应商不得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人。

6.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到岗或擅自离岗的三次及以上的,成交供应商未经采购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的;

7.无正当理由逾期交付合格工程达五日及以上的;

8.因成交供应商原因导致的材料不合格或工程质量不合格,在指定期间内未完成整改或经整改一次仍不合格的;

9.成交供应商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三)成交供应商应未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施工造成安全事故按以下原则处理

1.成交供应商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采购人报告事故基本情况,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损失扩大,采购人有权立即要求成交供应商暂停施工,成交供应商须在采购人规定时限内消除其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影响,经采购人同意复工。

2. 安全事故造成成交供应商工作人员以外人员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财产损失、法律诉讼及律师费用等),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如果因法院判决采购人承担了连带责任,采购人有权向成交供应商追偿。

3.因事故处理导致的工程延期交付,成交供应商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违约金计算标准,按实际延误天数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若延误超过合同约定上限天数,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供应商其他违约责任。

(四)因成交供应商违约导致诉讼,引起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司保函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供应商承担。

最低评标价法

(一)磋商小组将依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相关规定对服务和商务均能满足竞争性磋商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所提交的最后报价进行政策性扣减,并依据扣减后的价格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二)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相同,按服务条款的优劣顺序排列;以上都相同的,按商务条款的优劣顺序排列。

(三)成交价格=成交供应商的最后报价。

备 注

二、开标时间:

三、其它补充事宜

四、预算金额:

预算金额:0.000000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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