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县中医院东区智能化系统建设项目(三次)更正公告3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czqjcg202606-001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全椒县中医院东区智能化系统建设项目(三次)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06月01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质疑事项一:信息化系统要求绑定原有系统及原服务商,设置排他性对接条款。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信息化采购部分约定:HIS、LIS、PACS、院感、OA等系统为原有系统扩展应用,中标后需与原软件供应商约谈议价,价差从中标价中扣除。文件未公开原有系统通用接口、数据协议、对接标准,变相锁定原有服务商,其他具备系统集成、软件开发能力的供应商无法公平参与竞争。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三)项:采购需求不得利用系统对接、兼容要求变相指定原有供应商,不得设置排他性技术条件限制潜在供应商。
2.政府采购需求编制规范:涉及原有系统对接的项目,必须公开通用接口、数据标准,保障所有合格供应商平等对接,不得要求必须与原厂商约谈、合作。
质疑请求:
1.全量公开全椒县中医院现有HIS、LIS、PACS、OA等系统的通用接口、数据格式、通讯协议等技术文档;
2.删除“中标后与原软件供应商约谈议价”的排他性条款,采用公开、公平方式确定系统扩展费用;
3.取消绑定原服务商的不合理限制,允许所有具备对接能力的供应商参与投标。
答:按原招标文件执行。事实与理由:本项目是医院现有 HIS、LIS 等系统升级扩容,并非新建系统,原有业务系统承载患者隐私、诊疗涉密数据,底层架构无统一通用公开接口,完整开放接口协议存在数据泄露、系统瘫痪等重大安全隐患,故无法对外提供全套技术文档。文件约定中标后与原厂商议价抵扣差价仅为存量适配费用核算规则,未强制绑定原服务商,具备医疗系统集成开发对接能力的供应商均可正常投标,不存在变相锁定原厂商、排斥投标人情形。
法律依据: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采购参数可结合医疗数据安全、现有业务连续运行刚需设置,本条款无歧视排他内容,符合公平采购规定。
招标文件依据:仅约定系统兼容对接落地要求,未指向特定供应商,不限制具备对应技术能力的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
质疑事项二:强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软件界面截图、功能详细截图,无截图即判定无效,属于设置不合理实质性条件,变相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事实依据:本项目采购内容包含HIS、LIS、PACS、院感、OA、绩效等多套医院信息化软件系统,招标文件明确约定:投标单位需针对软件子菜单功能,以软件界面截图、文字说明方式逐一详细响应;若未提供软件模块详细说明、软件功能截图的,直接视为不符合采购需求。
该要求将软件界面截图、功能截图作为投标有效性的硬性判定标准。本项目属于智能化系统集成项目,软件系统为成熟商用产品,软件截图仅为产品展示素材,无法等同于产品实际功能、履约能力;同时部分软件厂商对界面截图、系统界面存在版权、保密管控,代理商、集成商无法随意获取、使用官方截图,该条款直接导致大量具备履约能力的集成商、代理商被排斥,人为抬高投标门槛,违背公开招标公平竞争原则。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设置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招标文件编制应当结合项目实际采购需求、合同履约要求设定投标文件编制规则,不得增设与项目履约无关、超出正常投标响应范围的附加条件。
3.政府采购专项整治相关规定:不得将产品界面截图、宣传素材、非法定证明材料作为投标合格性的实质性判定依据,此类要求与供应商履约能力、产品质量无直接关联,属于典型的不合理控标条款。
质疑请求:
1.撤销招标文件中“未提供软件模块详细说明、软件功能截图视为不符合采购需求”的硬性无效条款;
2.调整响应要求:允许投标人以功能文字描述、产品彩页、功能白皮书、软件著作权、产品检测报告、典型案例等多种合法形式响应软件功能需求,取消强制截图要求;
3.若需核验软件功能,可约定在中标后、履约前组织现场演示,不得将截图作为投标否决项。
答:按原招标文件执行。事实与理由:本项目涉及 HIS、LIS、PACS 等多套医院核心医疗信息化系统,业务专业性强、功能模块精细、直接关联诊疗业务运行。仅依靠文字描述、证书、彩页无法真实、直观核验产品功能完整性与场景适配性,易出现虚假、泛化响应。招标文件要求配套软件功能截图及文字说明,是用于佐证投标产品真实功能、确保响应内容可核查、可比对、可追溯的合理评审要求,与项目履约质量直接相关。该要求对所有供应商统一适用,未设置差异化、排他性门槛,不存在抬高投标门槛、限制潜在供应商竞争的情形。
法律依据: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 87 号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招标文件可结合项目专业特点、履约风险管控需要设置合理响应材料要求,本条款与项目实际需求高度匹配,不属于不合理、歧视性、排他性条件,符合公平采购原则。
招标文件依据:本项为规范投标响应、防范虚假响应的常规评审要求,未指向特定品牌、特定供应商,不排斥具备真实产品与履约能力的潜在投标人。
质疑事项三:项目打包不合理,强制整体投标、禁止分包,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事实依据:本项目为全椒县中医院东区智能化系统建设项目,采购内容涵盖综合布线、***网络、安防、机房工程、办公硬件、十余套医疗软件、安全设备、运营绩效咨询等十余类分属不同行业、不同专业的标的。上述内容分属硬件工程、医疗信息化软件、管理咨询三大完全不同的业务领域,各板块从业资质、技术能力、服务范围、行业准入要求差异极大,单一供应商难以同时具备全品类、全专业的承接能力。
但本次招标文件未按专业、品类合理划分采购包,强制要求投标人整体投标、不得拆分投标/分包响应,未设置分包投标、分项中标的规则,直接将大量仅具备单一或部分专业能力、履约实力的合格供应商排除在外,大幅缩小市场竞争范围,违背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人为抬高投标门槛,属于典型的不合理打包行为。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设置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项目多类业务无强制整体集成的必要性,强制整体投标与项目实际实施需求不符,适用本条款。
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七条:采购人要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明确采购包或者合同分包要求。采购项目包含多个独立标的、分属不同专业领域的,应当合理划分采购包,保障不同专业供应商平等参与竞争。
3.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严禁通过设置不合理的采购组合、捆绑采购等方式,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不得将多个独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捆绑为一个采购包,妨碍充分竞争。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主要方式,应当保障充分、公平的市场竞争,采购项目划分采购包的,不得设置不合理壁垒阻碍供应商参与。
质疑请求:
1.依法修改招标文件,取消“强制整体投标、不得拆分”的限制性条款,按照项目专业类别、业务板块合理划分采购包(建议分为硬件工程包、医疗软件包、管理咨询包等独立标段/采购包),允许供应商按分包独立投标。
2.若因项目整体集成确需保留部分整合要求,应明确允许联合体投标,放宽联合体组成规则,允许多家不同专业供应商联合参与,明确联合体各方分工、权责,保障各类专业供应商均可依法参与本项目竞争。
3.重新公示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保障政府采购充分竞争,纠正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违规情形。
答:按原招标文件执行。事实与理由:本项目为中医院东区一体化整体智能化建设项目,综合布线、网络机房、安全设备、医疗软件、绩效咨询等内容高度关联、互为依托,属于整体配套、统一交付的系统性工程,并非相互独立、可拆分的单项采购内容。***网络标准一致、系统互联互通、数据无缝对接、整体工期同步落地的必要前提。若强行分包实施,易出现标准不统一、软硬件不兼容、系统对接故障、施工交叉冲突、责任主体推诿等风险,严重影响项目整体质量与交付效果。目前市场具备医院整体智能化集成、软硬件一体化履约能力的供应商充足,竞争充分,整体打包采购不存在抬高门槛、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法律依据: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及财政部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规定,为保障项目统一实施、规避建设风险,关联性强、整体性要求高的项目可整体合并采购,本项目打包方式符合项目实施原则,不属于违规捆绑、不合理限制竞争情形,不违反公平采购规定。
招标文件依据:本项目整体采购规则贴合项目一体化建设刚需,标准统一、全面开放,未指向特定供应商,不排斥具备整体履约能力的潜在投标人。
更正日期:2026年06月22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此更正公告内容视同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供应商及时查看下载,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全椒县中医院
地 址:****路****号
联系人:王伟
联系方式:189****040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安徽思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大厦
联系人:陈琳
联系方式:189****828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伟、陈琳
电话:189****0400、189****8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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