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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北京安贞医院安徽医院窗帘采购及安装服务项目更正公告(四)

2026-02-14招标变更-变更安徽 - 合肥市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北京安贞医院安徽医院窗帘采购及安装服务项目
省份/直辖市 安徽 地区 合肥市
采购单位 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查看69个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安徽医院 0551-****2911
代理机构 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 伍开文 186****7796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25AT91081908927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北京安贞医院安徽医院窗帘采购及安装服务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12月5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1.本项目重启,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为:2026年3月2日9点00分(北京时间);

2.招标文件《第一章 投标邀请》“一、项目基本情况”中“合同履行期限”更正为:合同签订后,所有货物必须在2026年3月28日前完成交货、安装、调试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3.招标文件《第三章 采购需求》“一、采购需求前附表”中“供货及安装期限”更正为:合同签订后,所有货物必须在2026年3月28日前完成交货、安装、调试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4.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中“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新增:

条款号

条款名称

内容、说明与要求

17.4.1

本国产品价格扣除(适用于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货物项目)

(1)项目或者采购包中采购内容为单一产品的,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扣除 20%。

(2)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80%,所有产品价格扣除 20%。

17.5

异常低价审查

1.投标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50%;

2.投标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报价50%的,即投标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报价×50%;

3.投标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

4.评标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报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中“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3.3更正为:

条款号

条款名称

内容、说明与要求

23.3

随中标结果公告同时公告的内容

(1)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

(3)中标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

(4)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如有)

6.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中“二、投标人须知正文”新增:

17.4 本国产品价格扣除

17.4.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财库(2025)30号),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供应商所出具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以下简称《声明函》)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查,评审中发现《声明函》内容含义不明确、同类事项与响应文件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等情况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经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声明函》仍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产品视为不符合本国产品标准。

注:本项目所称的本国产品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在国内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生产的产品,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对医疗器产品,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予的准字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其他产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在中国境内生产。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

17.4.2 同时符合17.3和 17.4.1的价格评审优惠时,评审价为响应报价分别扣除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价格评审优惠和本国产品支持政策的价格评审优惠后的价格。

17.5异常低价审查

根据《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出现异常低价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的数值标准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最高不得超过65%。

评标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后,属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7.5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投标人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投标人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投标人已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标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评标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人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标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

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记录,并随投标人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

7.招标文件《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中“五、投标分项报价表”变更为:

五、投标分项报价表

序号

货物名称

品牌、型

原产地及

生产厂商

单位

数量

单价

(元)

小计

(元)

备注

1

2

3

4

5

6

7

8

其他费用

合计(元)

本公司(单位)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为: %

提醒:

1.上述比例非强制填写,不满足本国产品价格扣除政策的供应商可不填写;

2.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供应商应在“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中逐项声明;

3.供应商应当根据分项报价表的内容对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进行测算(比例未达到80%或未进行比例测算的,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不予价格评审优惠),如有虚假响应,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

投标人电子签章:

日 期:

注:

1.表中所列货物为对应本项目需求的全部货物及所需附件购置费、包装费、运输费、人工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各种税费、资料费、售后服务费及完成项目应有的全部费用。如有漏项或缺项,投标人承担全部责任。

2.表中须明确列出所投产品的货物名称、品牌、型号规格、原产地及生产厂商,否则可能导致投标无效。

8.招标文件《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中新增:

十三、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不符合本国产品扶持政策的,不需此件)

本公司(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 国办发〔2025〕34号 )的规定,本公司(单位)提供的以下产品属于本国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1.( 产品名称 1)1,生产厂为(厂名)2,厂址为(生产厂址)。 / 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 / 。 / 的 / 在中国境内生产。 / 的 / 在中国境内完成。

2.(产品名称2),生产厂为(厂名),厂址为(生产厂址)。 / 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 / 。 / 的 / 在中国境内生产。 / 的 / 在中国境内完成。

……

本公司(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

1.产品如有型号,请在“产品名称”栏一并填写。

2.生产厂名与厂址应与生产厂营业执照载明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3.上述声明函中标注 / 的,无需填写。

4.投标人应当结合“二、投标产品分项报价表”相关信息进行填写。

5.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财库〔2025〕30号),本项目所称的本国产品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在国内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生产的产品,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对医疗器械产品,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予的准字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其他产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在中国境内生产。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

更正日期:2026年2月14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地址:****路****号

联系方式:0551-****291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路****号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基地)706室

联系方式:0551-****629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伍开文、李星志、杨安琪

电话:186****7796187****34180551-****6296

附件:
(2.14发布)采购需求.pdf
(2.14发布)采购需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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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0bid.com/view/538/B7kAW5wBcJ7Dd_Tqm6P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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