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蚌埠市第四人民医院新院区医用家具采购项目 的答疑 项目编号: BB2021ZFCGZ4811
各投标人:
蚌埠市第四人民医院新院区医用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BB2021ZFCGZ4811 ),招标人为蚌埠市第四人民医院、****城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我单位于 2022 年 1 月 24 日发布了项目重启公告,并对招标文件做出了修改。因项目重启后收到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现对疑问回复如下:
问题一: 修改后的最新技术需求备注第 2 条:未标“★”的参数为非关键性技术参数,如有 20 项 或 20 项 以上不满足,也视为未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修改后的新技术需求备注第 4 条:采购人对采购产品推荐品牌的项目,所投产品主要参数须提供带 CMA 标志的检验(检测)报告予以佐证,否则视为本条参数负偏离。如此修改故意把本来是关键的技术参数不标记“★”,让潜在的合格的供应商无法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而废标,即使能够部分满足,但是结合“技术资信评审评分表”评审细则第 1 项的评分办法:根据技术参数及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综合打分,所投产品全部参数及要求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得满分 34 分,未标★号项,每一项负偏 离扣 2 分。最终也要失掉绝大部分分值。检验报告作为采购人采购货物的依据,而投标时要求提供的检验报告,并不能证明采购人之后采购的货物是按照检验报告提供,本项目重新启动后做出的修改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第四款: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属违法行为的情况?
答复: 招标文件已经做了相应调整:无论是否推荐品牌,均需提供检测报告相应佐证,不存在不同的资格审查。原招标文件 ⭐ 条款并未变动,只是对提供检测报告的项目做了精简,不存在让潜在供应商无法实质性相应的情况。本项目采购需求为医用场所使用,对技术参数要求较高,要求提供检测报告符合采购人控制质量需求。
问题二: 修改后的最新技术需求里面需要提供检验报告的内容,除了“ 徳 品医疗”能够绝大部分或者完全满足,另外两家推荐品牌“国景”“鸿业盛大”根本不能满足,其他潜在的合格的投标人同样也根本满足不了,这样做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 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658 号)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复: 本项目采购需求均参照国家现行相关标准,依据项目标准编制,作为专业的厂家均可依据标准检测,去满足参数的要求。不存在参数指向一家单位的情况,更不存在使用某个特定企业标准的情况。
招标文件其他内容及 2022 年 1 月 24 日发布的项目重启公告内容不变。给各投标人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蚌埠市第四人民医院、****城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22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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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0bid.com/view/538/Rjq02H4BHJrjKqB_Y2f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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