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和编号
(一)项目名称:中国烟草总公司贵州省公司2022-2024年招标代理机构库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GZSY0000FWJC20220004
二、项目内容
(一)项目概况及采购范围:中国烟草总公司贵州省公司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择优的原则,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按综合评分法计算排名,依序选择前15名的招标代理机构进入招标代理机构库和排名第16-20名的招标代理机构进入候补库。招标代理机构库和候补库实行动态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库内的代理机构因考评被暂停一次抽取的,列入候选库最后一名,候选库代理机构按排名依次递补进入招标代理机构库。
(二)服务期限:三年,从合同签订生效之日开始计算。服务期内按照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三)服务范围:中国烟草总公司贵州省公司及其各直属单位的工程、物资及服务采购项目需使用招标代理服务的。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1)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格式自拟 ,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2)***网***网已进行登记备案( 固定格式 );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及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必须含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报表附注)( 格式自拟 ,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2021年及之后新成立企业如没有财务审计报告的,可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格式自拟 ,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税收证明 :1.2021年以来(其中任意三个月)纳税期限内的完税或缴税凭证或税务机关出具的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2.如提供完税或缴税凭证的,应至少提供其中三个月的完税或缴税凭证复印件;3.无完税凭证的,须提供2021年以来由税务机关出具的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社会保障资金证明 :供应商应提供2021年以来(其中任意三个月)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无缴费记录的,应提供由供应商所在地社保收费部门出具的单位《依法缴纳或依法免缴社保费证明》(格式自拟,复印件或证明材料均需加盖供应商公章));
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固定格式 );
6)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固定格式 )。磋商小组保留查询复核的权利,查询复核不满足要求的,该项审查不通过;
7)自2019年7月1日至今生有效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无供应商相关行贿行为( 固定格式 )。***网站核查的权利,自2019年7月1日至今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有供应商相关行贿行为的,其资格审查不通过;
8)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 固定格式 )。磋商小组保留在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的权利,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的,其资格审查不通过;
9)未被纳入烟草行业黑名单或烟草行业不良行为供应商名单禁止期限内的( 固定格式 )。磋商小组保留核查的权利,被纳入烟草行业黑名单或烟草行业不良行为供应商名单禁止期限内的,其资格审查不通过;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不允许转包、分包( 固定格式 )。
11)告知书:遵守《中国烟草总公司贵州省公司关于印发公开招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烟黔办〔2020〕7号)、《中国烟草总公司贵州省公司关于印发贵州烟草商业不良行为供应商禁入措施管理办法 (暂行)的通知》(中烟黔办〔2021〕6号)相应条款, 并在报名环节签署告知书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具体告知内容详见本章附件。
四、报名及获取磋商文件时间、方式
(一)报名及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2022年7月26日至2022年8月1日(每日上午09:30-12:00,下午14:00-16:30,周末、法定节假日除外),文件获取地点:中国烟草总公司贵州省公司1905办公室。本项目报名供应商不足21家的,本次磋商失败。
(二)报名及获取磋商文件的方式:现场报名和现场获取磋商文件。法定代表人现场获取磋商文件的须携带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已签署的告知书;被委托人现场获取磋商文件的须携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已签署的告知书。
疫情防控要求: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现场报名、递交资格审查资料和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授权代表或法定代表人需要提供健康绿码、行程码,并戴好口罩,做好防疫措施,外省人员到现场报名、递交资格审查资料和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授权代表或法定代表人还需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
五、提交资格资料前置性审查时间及地点
(一)本次磋商采取资格前审,供应商需于2022年8月2日至3日上午09:30-11:30,下午14:00-16:30递交资格条件证明文件。采购人8月4日对报名供应商进行资格前置性审查,前置性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应于2022年8月8日15:00前按采购文件要求对资格前置性审查资料进行完善后重新提交审查,逾期未提交或二次审查未通过,供应商报名将被拒绝。通过资格前置性审查的,磋商时不再提供资格证明文件。
(二)提交资格资料前置性审查地点:中国烟草总公司贵州省公司(****路****号)。
六、提交及开启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
(一)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2年8月9日09:30
(二)提交响应文件地点:贵州****楼会议室(****路****号)(三)开启响应文件时间:2022年8月9日09:30
(四)开启响应文件地点:贵州****楼会议室(****路****号)
七、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联系人:蒋伟
(二)联系电话:0851-****1267
八、采购人的名称、地址
(一)采购人名称:中国烟草总公司贵州省公司
(二)采购人地址:贵州****路****号
九、采购公告发布地址
***网(http://****.gov.cn)
重要提醒:参加磋商活动时,采购人须对供应商相关人员进行身份验证,身份验证未通过的,不得参加磋商。法定代表人参加的,须单独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被委托人参加的,被委托人须单独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报名须提供资料:
1.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2.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致 (采购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在 (供应商名称) 任 (职务名称) 职务,是 (供应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特此证明
提供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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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需清晰可辨认且在有效期内) |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需清晰可辨认且在有效期内) |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盖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3.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致 (采购人名称) :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 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 为本公司合法代理人,参加贵方组织的 (项目名称) 的磋商活动,代表本公司处理磋商活动中的一切事宜。
本授权委托书签章即生效,被委托人无转委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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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需清晰可辨认且在有效期内) |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需清晰可辨认且在有效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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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需清晰可辨认且在有效期内) |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需清晰可辨认且在有效期内) |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被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4 .告知书
附件:告知内容
中国烟草总公司贵州省公司公开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相应条款
第二章 重点环节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异议受理答复环节。在公告公示期间,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提出异议的,由规范管理部门受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处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对于投标人在开标现场提出的开标异议,由规范管理部门会同采购实施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研究当场答复,并制作记录。
上级单位在接到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下级单位招标采购项目的有关质疑反映时,上级单位规范管理部门应当督促下级单位依法依规处理,必要时可直接调查处理。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潜在投标人、投标人、中标人存在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根据其行为性质、情节和影响程度,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烟草行业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将遵守本办法、接受本办法约束作为条款之一,写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项目时,以格式化《告知书(格式)》(见附件),将本办法相关内容告知投标人,并签字确认知悉,承诺自愿遵守。
实行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平台下载格式化《告知书(格式)》,在购买招标文件前通过交易系统在线提交至招标代理机构审核,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审核《告知书》内容,不得向未提交或内容不规范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未将遵守本办法、接受本办法约束作为条款之一写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的,对投标人等相关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招标代理机构未以格式化告知书形式将本办法相关内容告知投标人并由其签字确认知悉,承诺自愿遵守的,对投标人等相关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条 对其他采购方式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贵州烟草商业不良行为供应商禁入措施管理办法(暂行)相应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对不良行为供应商的惩戒力度,切实防范采购风险,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烟草行业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烟草总公司贵州省公司(以下称省公司)及其所属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通过采购程序确定,与贵州烟草商业各单位订立采购合同,承担实施具体工程、物资、服务等采购项目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在参加全省烟草商业采购活动中或承担实施采购项目过程中,供应商存在的相关违法违规违约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禁入措施,是对存在不良行为的供应商,根据其行为性质和危害程度,在一定期限内或永久禁止其参加贵州烟草商业各单位采购活动的处理措施。
第六条 供应商所属人员或其委托代理人,在采购活动中或承担实施采购项目过程中的不良行为,视为供应商的行为。对供应商等潜在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坚持依法依规依纪,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完备、处理恰当,对不良行为供应商实行“零容忍”,将其列入存在不良行为供应商名单,实施严格禁入措施,并在禁入期限内禁止其参加新采购项目。
第八条 加强信息化建设,***平台,强化对供应商的监管,持续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
第三章 供应商不良行为情形和禁入措施
第十四条 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或承担实施采购项目过程中,向贵州烟草商业干部职工行贿,根据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党政纪处分决定书认定的数额,实施相应期限的禁入措施,禁止参加贵州烟草商业各单位新采购项目。禁入期限如下:
(一)行贿数额不满100万元的,禁入期限1年;
(二)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禁入期限2年;
(三)行贿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禁入期限3年;
(四)行贿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禁入。
第十五条 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或承担实施采购项目过程中,违反廉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禁止其参加贵州烟草商业各单位采购项目1年。情节较重的,禁止参加贵州烟草商业各单位采购项目3年。情节严重的,永久禁止参加贵州烟草商业各单位采购项目。
(一)向采购人有关人员提供财物 (含财产性利益)以外的不正当利益的;
(二)向评委专家以及采购代理机构、***平台工作人员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平台、评委专家等串通投标的;
(四)利用承担采购项目便利条件,不廉洁履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其他违反廉洁管理 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或承担实施采购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禁止其参加贵州烟草商业各单位采购项目1年。情节较重的,禁止参加贵州烟草商业各单位采购项目3年。情节严重的,永久禁止参加贵州烟草商业各单位采购项目。
(一)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的;
(三)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奖项等材料的;
(四)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及其他资质证明的;
(五)提供虚假信用状况的;
(六)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十七条 供应商等潜在供应商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进行质疑投诉,或者诽谤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影响采购活动顺利进行的,情节较重的,禁止其参加贵州烟草商业各单位采购项目1年。情节严重的,禁止参加贵州烟草商业各单位采购项目2年。
第十八条 供应商在中标 (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或拖延签订合同,或者不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在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以及存在其他严重影响正常签约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禁止其参加贵州烟草商业各单位采购项目1年。情节较重的,禁止参加贵州烟草商业各单位采购项目3年。情节严重的,永久禁止参加贵州烟草商业各单位采购项目。
第十九条 在采购实施过程中,发现供应商等潜在供应商存在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所列情形,依照规定对其实施禁入措施,是中标 (成交)候选人的,取消其中标 (成交)候选资格。
第二十条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禁止其参加贵州烟草商业各单位采购项目1年。情节较重的,禁止参加贵州烟草商业各单位采购项目3年。情节严重的,永久禁止参加贵州烟草商业各单位采购项目。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或擅自变更、中止、终止或解除合同的;
(二)擅自泄露采购人商业秘密、敏感信息等,给采购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履约期间,供应商资质等信息发生实质性变更,不及时告知采购人或故意隐瞒,造成采购人损失的;
(五)与其他供应商、采购人有关人员等恶意串通,损害采购人利益的;
(六)因供应商责任,引发不稳定事件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故意损害采购人利益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在工程项目建设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禁止其参加贵州烟草商业各单位采购项目1年。情节较重的,禁止参加贵州烟草商业各单位采购项目3年。情节严重的,永久禁止参加贵州烟草商业各单位采购项目。
(一)将中标 (成交)项目转让或者肢解转让给他人或者违约分包或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存在延迟交付、不完全履行、掺杂使假、偷工减料等情形的;
(三)未经采购人同意,擅自更换合同约定或者投标、响应文件承诺的货物、原材料、组部件、品牌,降低标的物标准的;
(四)履约期间向采购人恶意加价,或者弄虚作假套取工程款的;
(五)因供应商责任,造成实际投资额超过投资概算或批复投资额的;
(六)对发生的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负主要责任的;
(七)项目验收不合格且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八)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管理不到位,致使过程档案资料不齐全,或不能及时按要求移交完整工程档案资料的;
(九)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不稳定事件发生,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十)不履行合同 (协议)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义务的;
(十一)影响工程项目建设、损害采购人利益的其他违法违规违约行为。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在提供物资、服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禁止其参加贵州烟草商业各单位采购项目1年。情节较重的,禁止参加贵州烟草商业各单位采购项目3年。情节严重的,永久禁止参加贵州烟草商业各单位采购项目。
(一)提供假冒伪劣物资的;
(二)提供的物资或服务验收不合格或者出现其他问题且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三)违反合同 (协议)约定延迟交货或提供服务的;
(四)向采购人恶意加价,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谋取提高供货或服务份额的;
(五)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侵犯知识产权、含有重大安全漏洞或者危害信息系统安全的;
(六)违反合同 (协议)约定,擅自降低物资、服务质量标准的;
(七)因供应商责任,给采购人造成经济损失而拒不赔偿的;
(八)不履行合同 (协议)约定的售后服务义务的;
(九)供应商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十)损害采购人利益的其他违法违规违约行为。
第二十四条 依据本办法对供应商实施禁入措施,不影响采购人依法追究供应商其他相关责任。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二十六条 发布的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包括:供应商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不良行为实施人及其身份证号、不良行为情形、禁入措施、认定单位、认定日期、禁入期限等。发布信息中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身份证号的应作必要技术处理。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在收到决定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认定单位提出再次审查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单位经再次审查后,应在15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供应商。第二十九条 除存在行贿行为供应商外,纳入存在不良行为供应商名单的供应商,在禁入期内能主动整改,消除或减轻不良行为危害后果的,认定单位对供应商整改情况验收评估后,可以缩短供应商禁入期限。缩短后的禁入期限不得少于原禁入期限的一半,永久禁止的不少于3年。
第三十条 存在不良行为供应商在禁入期限内或禁入期满后再次发生不良行为的,从重处理,直至永久禁入。
第五章 管理和适用
第三十三条 对存在不良行为供应商的禁入措施,适用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行为实施人。在禁入期限内,上述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企业,均不得参加新采购项目。
第四十二条 在中标 (成交)后、合同签订前,发现供应商存在不良行为应当实施禁入措施、尚属存在不良行为供应商名单禁入期内的,应取消其中标 (成交)资格,并不得签订合同。
第四十三条 在履约过程中,发现供应商存在不良行为应当实施禁入措施、尚属存在不良行为供应商名单禁入期内的,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供应商的相关责任。
通过公开招标建立合格供方库的,发现库内供应商存在不良行为应当实施禁入措施、尚属存在不良行为供应商名单禁入期内的,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将其剔除出库。剔除后库内供应商仍有3家或以上的,该合格供方库可继续使用;剔除后库内供应商少于3家的,应当重新招标建库或以建库时的招标结果,按依次递补原则补足3家。
第四十八条 对存在行贿行为供应商执行、暂缓执行、终止执行禁入措施,由各单位审定后,提报省公司规范管理部门统一向总公司报备。
第六章 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被烟草行业市 (州)级以上 (含市 〈州 〉级)单位列为禁止参加烟草企业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各单位予以承认并执行相应禁入措施。
第五十条 各单位应当在供应商资格审查环节,由招标代理机构 (未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由采购实施部门负责)查询经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或者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信息。对于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被政府相关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供应商,各单位应当根据查询到的认定情况,参照本办法所列不良行为情形,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对存在行贿等不良行为供应商管理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禁入期限包括本数。
第五十五条 各单位结合实际,可制定贯彻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公司规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烟草总公司贵州省公司关于印发贵州烟草商业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中烟黔办 〔2020〕8号)同时废止。此前省公司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通知书
(格式)
XXXX年〔XX〕号
供应商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涉事人:
身份证号:
你公司在参加XXX单位XXX采购项目采购活动中(或承担实施采购项目过程中),经调查核实,存在以下不良行为:
一、……(不良行为的事实和证据)。
二、……(不良行为的事实和证据)。
三、……(不良行为的事实和证据)。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有关条款和《贵州烟草商业不良行为供应商禁入措施管理办法 (暂行)》第XX条等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实施禁入措施:
一、禁止你公司参加贵州烟草商业各单位采购活动XX年,禁止期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或永久禁止你公司参加贵州烟草商业各单位采购活动)。
二、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XXX(主要负责人XXX、实际控制人XXX、委托代理人XXX、所属人员XXX)一并纳入存在不良行为供应商名单处理范围。
三、……。
对你公司实施禁入处理措施,不影响我方依法追究你公司其他相关责任。
你公司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XXX单位提出再次审查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异议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XXX(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注:此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归档,第二联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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