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152500-NMGSH-GK-20220003
二、项目名称: 锡林郭勒盟残疾人****中心购买设施设备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内蒙古万科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 内蒙****城****大厦****楼
被投诉人: 内蒙古盛晖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 ****小区南门底商
四、基本情况
我公司依法参与了内蒙古盛晖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9 日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第三包),我公司认定中标结果损害我公司利益,损害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性。中标供应商“江西优厚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使用没有经国家药监局批注注册的产品,参与投标活动。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应当严肃处理。采购代理机构对我方质疑回复见附表一 ,我方认为质疑回复断章取义,欲盖弥彰,混淆视听。将明明是属于二类医疗器械管理产品的事实,蒙混成普通产品对待。企图逃避法律监管。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我机关审查核实: 招****中心购买设施设备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体现的产品结构上看,购买的构音评估与训练系统、早期语言评估与训练系统、***平台是以软件系统为主体,辅以运行软件所必须的计算机设备,依据国食药械[2005]236号、国食药械[2006]268号和国食药械[2003]310号的规定,第三包中江西优厚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供的由北京中科瑞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构音评估与训练系统、早期语言评估与训练系统、***平台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本机关在投诉审查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第三包中采购的部分设备不属于医疗设备,与招标文件资格要求“合同包3特定资格要求如下:(1)投标人具有有效的包含所投产品经营范围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提供相关材料扫描件”相违背。该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规定,属设定条件不合理,可能限制潜在供应商权利。因项目招标文件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采购人对“锡林郭勒盟残疾人****中心购买设施设备项目(合同包3)”(项目编号:152500-NMGSH-GK-20220003)废标。 根据本机关投诉审查过程中对采购文件的内容审查,属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故对投诉人的本项投诉终结审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采购人对“锡林郭勒盟残疾人****中心购买设施设备项目(合同包3)”(项目编号:152500-NMGSH-GK-20220003)废标。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锡林郭勒盟财政局
2023 年 0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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